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建构主义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当"9?11"恐怖袭击事件促发美国反恐文化(Ⅰ)的急剧形成后,美国根据一切以反恐为中心的新的国家身份和利益迅速调整其对外政策活动:宣布恐怖袭击为战争行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宣称"要么与美国站在一边,要么与恐怖主义为伍",对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进行说服和施压,组建反恐联盟。另一方面,由于反恐文化(Ⅰ)本身的合法性与正义性:恐怖主义确实是国际社会的毒瘤[7](P.17-20),反恐与国际关系思想传统以及现有的国际文化基本一致,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由于这种具有合法性的反恐文化(Ⅰ)与各国的国内政治文化基本相融,所以其他国家大多主动"学习"和"模仿"了美国的反恐文化(Ⅰ)。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的一致通过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反对恐怖主义的一般性辩论对恐怖主义的一致谴责宣示着反恐文化(Ⅰ)社会化的深度和广度。
随着反恐文化(Ⅰ)的进一步扩散与深化,在社会化的末段,反恐文化(Ⅰ)的内化阶段出现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接受了反恐文化(Ⅰ),并以此来建构或重构自己的身份和利益,塑造对外政策行为,这种文化取得了合法性,对其遵守成为一种自动现象,无须任何压力。由此,在微观层面上,反恐文化(Ⅰ)被世界各主要国家内化;在宏观层面上,美国反恐文化(Ⅰ)上升为国际反恐文化(Ⅰ),并成为国际文化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美国反恐文化(Ⅰ)在全球范围的扩展历经三个阶段迅速取得成功。

由于恐怖主义袭击是非对称攻击,反恐也属于非传统安全,那么反恐应该反对谁?如何反对?显然,仅仅拥有一种反对恐怖主义的观念是不够的,反恐文化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强烈的复仇心理使美国人不甘于只从观念上、口头上或法律上反恐,不能把恐怖主义当成海市蜃楼,必须为其寻找依托。首先美国把抽象的恐怖主义具体化为以本?拉登为首的基地组织以及其他美国认定的国际恐怖组织;然后运用传统安全手段进行反恐,即不但要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组织,还要反对甚至打击支持庇护恐怖主义组织的国家和政府,把非国家目标国家化;接着美国不但从法律和外交领域进行反恐行动,而且着手准备使用武力反对恐怖主义;最后美国关注在联合国框架内寻找武力还击的合法性。[8](P.39-55)事实上,上述行为是建立在"个体或集体自卫权"的后发防御主义以及多边主义观念基础上的,即主权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后所拥有的个体或集体的防御性武力报复的权利,同时这种武力反击需要经过联合国安理会多边安全机制的授权,所以具有较大的合法性。据此,反恐文化(Ⅰ)的内涵不断扩大,新的反恐观念在美国率先形成,即反恐文化(Ⅱ):恐怖主义必须反对,而且在后发防御主义(受到袭击后反击)与多边主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基础上可以武力反对恐怖主义。


在反恐文化(Ⅱ)中,由于后发防御主义与多边主义基本与国际关系传统理念以及当前洛克文化体系基本规范相符,从法律或道义上容易为国家所接受。但是对于"战争"本身作为一种首要手段的合法性国际社会存在着分歧(尽管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载有有关使用武力的条款,但是各个国家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巨大差异)。更进一步,美国试图对阿富汗发动的军事攻击也对国家主权原则提出巨大挑战,尽管对于塔利班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争议[9](P.66-73)。上述两点与世界各个主要国家的国内文化规范的匹配相容程度也非常不同。这些都为反恐文化(Ⅱ)的国际社会化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但是反恐文化(Ⅱ)在美国业已形成,必将建构美国的对外政策行为。在缺乏有效敌人的情况下寻找依托于传统国家的敌人,美国发动反恐第一战--阿富汗战争。在美国的外交说服和施压下,其他国家通过解读美国反恐行为的观念意涵,根据利益权衡、武力威胁或合法性认同等理由[1](P.71),逐渐在其原有的文化观念中融入新的反恐意涵,并在其指导下对美国的阿富汗反恐战争做出相对积极的反应。美国在解读了其他国家姿态的意义后做出开始并继续进行阿富汗反恐战争的行为。这样,美国与其他国家在互动层次上就形成了反恐的共同知识。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关键国家是指在全球层次或地区层次与反恐或阿富汗政权具有重大厉害关系的国家:首先是美国的盟国--亲密盟友英国,其他主要北约国家(法德等),中东盟国以色列,亚洲主要盟国(日本、韩国等);其次是国际体系中的几个主要大国(中国、俄罗斯等);最后是与反恐、阿富汗或伊斯兰密切相关的国家(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美国的盟国基于共同的安全需要与一致的安全观,很容易在合法性基础上认同了美国反恐文化被为其所建构,继而形成共同的反恐身份,并参加美国的阿富汗反恐行动;中、俄等具有全球影响的大国尽管具有不同于美国的安全需要和价值观,但是在美国的说服下,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在对恐怖主义巨大危害的认识中,或明示或隐示的接受了反恐文化(Ⅱ),但是由于反恐文化(Ⅱ)内在的崇尚武力与侵害主权的特性,这种文化只是外在制约了他们的对外政策行为并非建构;巴基斯坦与沙特阿拉伯等穆斯林国家对反恐文化(Ⅱ)的接受则更加困难,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因为反恐实际上涉及反对伊斯兰兄弟国家甚至伊斯兰文化,这与他们的国家意识形态全然相反,但是在美国的说服以及更加重要的威逼利诱面前,在美国武力与实力的威胁以及中短期的利益权衡下,这些穆斯林国家最终为这种文化所约束,被迫倒向美国一边。可见,不同的国家通过不同的机制或接受或默认了反恐文化(Ⅱ),其中美国的主动说服与威逼利诱在相当大程度上通过其超级大国的权力机制产生了很大作用。
实际上,这一过程也是美国反恐文化的扩散与社会化过程(规范扩展周期的第二阶段)。同样有美国的说服和施压,但是由于反恐文化(Ⅱ)本身所内含的合法性危机及其与非西方国家国内意识形态的矛盾,反恐文化(Ⅱ)并未完成其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内化阶段在非西方世界基本没有出现(即使在西方国家内也并未完全建构,其国内盛行的反战浪潮就是明证),而且在其社会化阶段也遇到了很大困难。也许洛克无政府文化体系所允许的反恐文化外延的最大限度就在于此,因为当美国在新近的伊拉克战争中将更新式的反恐文化扩展到国际社会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反对。

阿富汗战争的胜利一方面支撑和再造了反恐文化(Ⅱ),另一方面也为新的反恐文化的出现奠定了直接的实践基础。随着美国在阿富汗战场以基本胜利告终,一股军事战略乐观主义弥漫于美国权力精英(尤其是鹰派)阶层。既然反恐是"无限正义"的行动,再加上地缘战略方面的考虑,那么反恐扩大化就从逻辑与操作中成为现实。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伊拉克确实是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据地,那么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于理于情都可以理解。但是,从目前的迹象中谁也无法令人信服的说明伊拉克与恐怖主义的亲密关系。于是,美国便在理论和思想中创造了"先发制人"[10](P.13-16)的观念,并试图把这一观念融入反恐文化之中,以此为依据来说明在新世纪发动一场针对伊拉克的预防战争的合理性。"先发制人"战略既不同于国际干预,也不属于新干涉主义,是指在未受到攻击前,对潜在的敌人进行预防性打击。该战略思想是进攻性现实主义的典型表现,是美国"新帝国论"的关键组成部分。"先发制人"的预防战争战略思想与几个世纪以来的主权洛克文化完全抵触,因为洛克文化把所有国家的主权奉为神圣,这就从逻辑上和法律上把所有外部干涉定义为侵略和非法。而先发制人的矛头所向伊拉克萨达母政府不同于阿富汗塔利班政府,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符合"主权"原则的一切前提,对其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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