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共建体系。文化对于人的发展的根本价值,不但体现在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更体现在主动参与过程中,积极倡导公民参与民生档案文化建设其实是一条双赢之路。一方面,有利于档案部门了解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档案,需要什么样的服务,进而拓展思路,提高档案馆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新型档案不断涌现,这与公民的参与性、创造性分不开的,让公众参与民生档案工作的建设,有利于培养档案用户正确认识档案的宝贵性,充分调动公民参与文化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自由的文化创造空间和机制,引导公众由自发到自觉的保护、传承、创造身边的档案;同时,两者也共同建构了档案文化评价体系与指标,行使公众的监督评价职能,实现文化管理与文化服务的互动。
2.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的共享服务体系。享受档案文化是公共档案文化权利的主体。民生档案折射出的知识、科学、艺术、道德、习惯、法律、权益、政治思想、政治信仰等文化内涵,是社会现象的真实积淀,它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决定着档案部门要切实维护好公民享有档案文化的权利,它是公民文化权利普遍性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并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反映了档案部门文化服务的水平与现状。因此,档案部门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丰富民生档案资源为目的,不断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建立面向民生的多元化档案资源体系,以不同传播渠道向民生提供档案服务,公平享有文化权利,因地制宜进行各种形式的有效整合,合理解决因区域经济实力差距而造成的公众档案文化权利不均衡的问题,创造出更多的与民生生活、学习、工作的密切相关的档案文化产品以及享受文化成果的条件,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分享文化成果的合法权利。
3.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的管理与保存系统。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是为权利人的文化创造活动提供积极的法律预期,为权利人享受其成果之利益提供保护,从而对于整体的文化创造活动给予制度激励。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为社会民众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的文化创造空间,除了与民生工作、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等政策性民生档案之外,还产生了以个人、民间为主体的智力性信息成果,当部分信息成果成为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就会产生因档案信息共享而带来公民文化权利问题。公众文化创造成果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它直接关系到档案文化权利的最终实现,这就要求建立能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激励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丰富和发展民生档案的多元化服务。因此,档案工作部门在民生档案服务前端就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结合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认真理清文化服务过程中归属问题,既要尊重公民的著作权,维护档案馆的所有权,又要保证档案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权,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保存系统,收集和整理好民生档案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4.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与路径。公民的文化权利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受到维护和重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源于被法律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从而转化了法定的权利,要构建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也必须健全和完善档案工作的相关法律。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档案相关法律更多的偏重于管理和规范,并没有充分体现法律在保障公民实现文化权利的实质性内容,部分法律条文带有明显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和计划经济色彩,己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况且也制约了档案馆深人开展民生档案工作。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这是民生档案文化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从设施规划、资金投人、服务内容、队伍建设、管理利用、资源整合等方面,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为公民文化权利提供最基本的平衡与保障,从而能够自由、平等分享档案文化成果。因此,要加快档案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把民生档案工作以法律的形势规范下来,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合法的权利与义务,为民生档案服务扫除制度层面上的障碍。
公民文化权利是一种以民主精神为价值目标的人类创造活动,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强制力和严肃性来保障公民获取文化的自由、公平与公正。民生档案文化建设正是基于文化权利的角度来理性思考档案工作如何做到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文化、和谐社会。民生档案工作不能一毗而就,民生档案文化服务更是任重而道远,做好民生档案服务的前提就是对公众文化权利的认可与尊重,这是构建档案文化服务体系中的核心问题。档案部门只有做到社会记忆建构和档案文化权利的双重实现,才能有效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深人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