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新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公民文化权利的提出,说明文化权利不是可有可无和可多可少的东西,而是公民必须得到保障的同样重要的基本权利。从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理解以及当今世界对三者关系的认识来看,在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上,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证,文化权利是目标。[5]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建设社区文化的宗旨应该是着眼于保障居民的文化权利。
  那么如何保障居民的文化权利?首先必须有一种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这种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它是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的、向居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
  作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之一,深圳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究,目前已把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列入深圳“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深圳文化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在中央要求加强文化体系建设之后,深圳又第一个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将保护居民文化权利纳入法定化、制度化轨道,突出强调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形式和载体的创新,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益和质量;提出了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产品丰富、运行有效、惠及全民”覆盖全市的、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
  (二) 社区文化建设的实质是社会公平正义在文化方面的落实和体现。和谐社区建设,跟和谐社会建设一样,从实质上说,涉及到把社会正义的概念落实到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而社区文化建设,实质是社会公平正义在文化方面的落实和体现。什么是社会正义?郑杭生先生曾从社会学角度给社会正义下过一个定义:社会正义就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他认为社会正义是有阶段性的,公平与平等是不同程度的正义;公平的正义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特征,它与“合理的差别”联系在一起;平等的正义是高级阶段正义的特征,表现为“事实上”的平等或实质性的平等观(即社会经济平等观和满足需要的平等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追求公平的正义而不能盲目追求平等的正义。历史经验证明,超越发展阶段追求平等的正义,是不能很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的。[5]
  如何把握初级阶段社会公平的正义?可以从社会公平两个主要维度即制度安排和百姓认可来把握:社会公平首先指的是一种客观的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它主要表现为社会资源分配和获得的差别是合理的;社会机会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自由开放的,可竞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公平与否主要看人们对它们的获得是依靠先赋的、与生俱来的还是靠后天的努力。换言之,公平的制度安排应形成这样一种激励机制:“上层永不松懈,中层永不满足,下层永不绝望”。[6]这种激励机制的形成首先必须保障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这样每个公民才能在基本的权利得到满足后,根据自己的情况、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改变自己地位和命运的机会。
  在现代社会,文化权利成为人们的基本权利,因此,文化方面公平的制度安排则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制度安排要能保障居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深圳社区文化建设中以保护居民文化权利为宗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民生文化净福利指标、特别是注重弱势群体文化权利保障的“文化关爱行动”就很好地体现了社会正义在文化制度公平方面的落实。
  社会公平其次在主观上体现为百姓的认可,即百姓社会公平感的高低。社会公平感,可以从经验上体会到或通过一些社会指标体系来加以衡量。如江苏苏州市沧浪区社区文化建设中提出的幸福指数,就是一种主观的社会指标。而老百姓不认可,就说明存在社会不公平的。没有差别或差别过大,都是老百姓不认可、不认同的不公平的两个极端。如果老百姓的不认同感、不公平感发展到相对剥夺感,就会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产生极不利的影响。
  社区文化方面的百姓认可,不仅表现为百姓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还表现在基本文化权利实现过程中所体验到的社会公平度、公平感,以及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参与积极性的高低。苏州沧浪区将“幸福社区”作为发展目标,将居民的幸福感纳入社区建设的考核体系,致力于将幸福指数引入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深圳将民生净福利(包括文化净福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指标,让老百姓、社区成员普遍感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和幸福,这实际上是把百姓认可的公平放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另外,居民对社区文化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主动性,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反映了居民对社区文化建设公平度的认可。
  制度安排和百姓认可两个维度不可分割,宏观微观的制度安排是基础性的,百姓认可是制度安排合理性的反映和体现。同理,在社区文化建设中,居民基本文化权利实现的制度安排更为基本,基本文化权利实现过程中公平感、认同感的高低,居民社区文化活动参与的积极性则是社区文化建设制度安排公平正义的表现。
  
  三、 正确认识社区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和主体,引入民间资本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实践
  (一) 社区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和主体。很多人对于社区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和主体方面存在认识误区,这个问题不搞清楚,不利于社区文化建设的开展。
  由于我国政府担当着对文化资源的调配,从对文化资源的调配主导权来看,社区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是政府。因此,如何按照居民文化权利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来搞好社区文化建设,这是政府的本分和基本责任。换言之,政府是实现居民文化权利的主要推动力量和社区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从政府在社区文化建设中主导地位来看,政府扮演着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满足居民基本文化权利的角色。这也符合现代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型的趋势。深圳在文化建设中,注意加大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体现了政府文化为民的职能。当然政府文化为民的职能不单指政府文化服务职能,因为社区文化实践过程也是一个贯彻、普及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从这点来看,政府又扮演着引导社区文化发展的方向作用。换言之,政府在社区文化主流价值观引导中起着主导地位。
  从社区文化的载体来看,社区文化建设的主体是社区居民群众。所谓社区文化,是指生活在一定地域环境内的人们共同拥有的特定文化环境和在此环境中孕育出来的生活行为方式、心理情感结构、价值体系等精神现象的总和,它是社区居民和社区环境互动的产物,是在社区日常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带有鲜明的个性特色,也带有一定的自身规律。因此,从这方面来看,社区文化的建设发展繁荣离不开居民主体的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也须遵循社区文化自身的规律,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主体——社区居民的积极性,才能形成本社区特色文化。那种把社区文化建设理解成抛开居民主体、只满足请几个演员串台、节假日搞几次文化活动,是很难形成社区特色文化的。只有具有社区个性的特色文化,才能真正吸引群众,使群众自觉自愿地投入其中,很多带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常年吸引数以万计的人们的原因便在于此。如深圳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极具地方特色的鱼灯舞失传了两三百年,经重新发掘后立现异彩,在第七届鹏城金秋社区文化艺术节上一举夺得金奖和大会组织奖,沙头角街道也因此被评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
  (二) 社区文化建设的共建共享与社会化运作。社区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是政府,这是政府的职责,但政府主导并不等于政府包办。享受政府提供基本社区服务(包括文化服务)是居民的基本权利,但个性化的、深度的社区服务完全由政府承担既不可能,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共管理的准则。从资源特点来看,政府文化资源是有限的,而民间和社会的文化资源非常丰富。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完全由政府包办社会事业(包括文化事业)的发展,既落后于经济发展现状,也明显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因此,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吸引和调动社会文化资源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首先是调动辖区企事业单位文化资源共建共享。胡锦涛同志在2007年指出:共建共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不仅清楚地说明了共建与共享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建为了共享,共享需要共建),还明确表达了共建共享的一系列根本观点:共建共享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根本是造福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切入点是完善公共服务。社区文化建设应充分调动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进行共建共享。社区共享的文化资源主要包括人员共享、场地共享、设备设施共享、信息共享等。深圳在社区文化共建共享方面走得比较前,如罗湖区以“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原则,协调辖区单位组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文化建设,走“资源共享”之路;福田区水围社区为此还专门设立了社区共建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社区共建工作的计划制定、工作实施与信息交流,负责社区资源共享的开发与信息交流。宝安区宝民社区与辖区中小学校实行图书馆共建共享,既节约了场地费用等资源,又丰富了图书资料,较好地满足了居民和中小学校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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