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文物鉴定市场现状的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论文关键词】文物鉴定市场现状;成因;对策

  【论文摘要】当前文物鉴定市场的现状是鉴定体系混乱,诚信缺失,受有偿鉴定的冲击,部分专家道德观迷失。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点是法律和诚信的缺失。整顿文物鉴定市场,势在必行。

  盛世兴藏,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文化需求的增长,民间文物艺术品收藏活动呈现出空前的活跃和发展态势,目前全国收藏者已逾千万,但由于多数人属业余爱好收藏者,因此对藏品大都缺乏专业的素养和鉴定知识,收藏中常常需要专业人士的鉴定。面对庞大的需求,文物鉴定机构和专家便应运而生。
  
  一、目前我国的文物鉴定机构及状况
  
  文物鉴定就是鉴定人对文物的形体(质地、造型、装饰手法、艺术风格,制作工艺等)进行分析,以辨真伪,判断时代和价值的过程。对于民间文物来讲,因为收藏的目的主要在于愉悦生活和使资产保值增值,所以更着重对藏品经济价值的评估。据调查,目前从事有偿文物鉴定的主体主要有:
  1、国家设立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或所属机构。现约有五六个鉴定站在承担国家进出境文物鉴定任务的同时,也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物鉴定服务。它们鉴定文物的程序非常严格,一般要求送鉴人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而且只鉴定时代、真伪和历史艺术价值,不评定经济价值,对于开具鉴定证书也十分谨慎,有的则完全不对私人出具书面鉴定文件。
  2、国有博物馆、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许多博物馆都在每年“国际博物馆日”、《文物法》宣传周等节庆活动期间举办面向公众的免费鉴定咨询活动,应者众多。但仅有极少的博物馆或所属机构常年对外开展有偿鉴定服务。首都博物馆控股的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可算是博物馆从事商业鉴定服务的先例。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企业作为《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流通经营的主体,在满足自身业务的鉴定需要外,也在一定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服务。
  3、部分民营博物馆、美术馆和文物鉴定中介机构。博物馆、艺术馆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多数经过工商部门注册鉴定登记,在从事其主管业务的同时,有的也对外开展文物鉴定服务。初步调查显示目前全国从事社会文物鉴定的民营中介机构已逾百家。多数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及工商部门登记。其中开展鉴定业务的41家,进行科技检测的约10家,明确表示出具鉴定证书的约45家左右。
  4、个体鉴定人员。此类人员情况较为复杂,水平也参差不齐。有些人本身正在文博单位任职,甚至还担任着国家和地方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却通过出具鉴定证书或题写题跋等方式提供个人的鉴定服务。有的古玩经销商也在其出售的商品上提供盖有本店签章的文物“保真”证书。
  此外在这些具有公开性质的鉴定机构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特殊群体即文物鉴定“中间人”。据称,通过此类渠道鉴定的文物比通过公开渠道鉴定的数量还要多,鉴定费用也略高。
  
  二、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的文物出境鉴定站、民营的鉴定中介机构,以及鉴定专家个人为主体,其他鉴定资源为补充的格局,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格局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部分鉴定中介机构既不具备必要条件又未经过任何合法注册审批,却号称拥有国家和省级“资质”的鉴定专家,公然地开展鉴定业务,这样不仅干扰了我国文物鉴定市场的有序发展,而且使得拥有最大资源(研究人员、标准器物、检测仪器)的国有博物馆、鉴定站没能成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服务的主要力量,造成了大量国有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外,在有偿鉴定的冲击下,部分专家的道德观已然迷失。一些文物鉴定专家站在商业交易的角度上,进行着权钱交易,在金钱面前,有些人把职业操守、人格道德全部抛之脑后,只要有钱可收,即使鉴假为真、上台为赝品做秀,人格降低了也在所不惜!因此在文物鉴定中常常引发许多难断“真伪”的争议和纠纷。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文物鉴定缺乏一个完善的管理法规。具体说,首先是鉴定无“门槛”。进行文物鉴定如同医生诊病,需要有相当广博精深的专业功底和对各类赝品的明察秋毫,更需要科学严肃的态度,现在任何人对任何类别文物都可挂牌行“鉴”的做法,实在令人担忧;其次是鉴定无“规范”。主要是鉴定程序的混乱,许多机构在实施鉴定时,没有任何对专家人数、鉴定方法和出现争议时解决机制的规定,专家个人的鉴定更是如此。此外,在鉴定中,不少机构和专家给收藏者开具的《鉴定证书》,用语含糊,模棱两可,有的还指鹿为马(不排除故意的可能),有的连证书本身也是赝品。如此行鉴给送鉴人带来的损失,鉴定者却不承担法律上的任何责任。而以个人身份提供鉴定服务的专家,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很难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为责任。
  
  三、采取的对策
  
  当前的中国民间文物鉴定市场整体现状是鉴定体系混乱,诚信缺失,缺少公认权威,专家道德观迷失[3],这不能不引起文物界的高度重视。对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无旁贷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必要及时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法规,以规范文物鉴定市场行为。笔者认为,治本还须从鉴定主体——人的管理抓起。我国许多行业在规范行业管理和对人才进行评价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和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财产安全的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文物鉴定事关国家、人民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也应当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通过考试和注册,使具有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以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鉴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作为设立经营性文物鉴定机构必需的前置条件。同时规定文物鉴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在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文物鉴定人员出具的合乎规范的鉴定结论,才是受法律保护的鉴定结果。文物鉴定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文物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要坚决杜绝文物鉴定专家的“走穴”现象。文物鉴定流行“因人定价”之风,一般专家鉴定与知名专家鉴定、专题鉴定、证书鉴定、外出鉴定等等,各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专家们被请来请去,自嘲为“走穴”,他们按名气大小获取不同的鉴定费。目前文物专家(许多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机构兼职的现象非常普遍,个别鉴定机构中90%以上的鉴定专家是兼职人员,对此尽管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地加以制止,但这种现象仍时有发生。鉴定专家多处兼职,并不能代替其所供职的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不利于鉴定机构培养自己的鉴定人员,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从(执)业人员必须而且只能在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任职,这是实现从(执)业公平、独立的根本保证,是行业规范管理的必需条件。这就要求改变目前部分鉴定专家四处兼职的现状,在专家个人利益与行业规范、市场有序、收藏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博弈上,望忠于文物保护事业的专家们,都能三思而后行!
  
  【参考文献
  [1]一言.中国文物鉴定市场现状调查[J]. 艺术市场,2006,(11).
  [2]林少蔚.政府应对文物鉴定专家进行考核[J]. 收藏,2007,(9).
  [3]牟建平.“禁入机制”何日推行[J]. 艺术市场,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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