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群体主义与“圈子”现象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基于中国人对个体与群体(集体)关系的处理,我们认为中国在体制外开辟出一块极富挑战性的生存空间时,干部利益群体便成为最有条件以其独具的优越的社会关系进行权钱交换、权权交换而保持优势地位的一个利益群体。”(张琢,《当代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02-206页)

  有权力主体成员或权力主体作为核心成员的“圈子”,内部联系比较密切,其成员遵守约定成俗的规范以及利益分配规则。干部利益群体的这种“圈子”,因为具有情感、利益色彩,很容易导致或强化权力主体的谋利动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从而滋生腐败行为。“圈子”所导致的腐败行为的常见方式包括:(1)权力主体通过与圈子其他权力主体进行权力交换实现个人目的;(2)权力主体私下授权给非权力主体或下属一定的公共权力,默许、纵容圈子成员谋取私利;(3)权力主体在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作用下参与谋利行为;等。在一个“腐败圈子”里,往往是“你不廉洁、我不清白,你出问题、我受牵连,你护着我、我护着你,你好我好、彼此都好,结网撑伞,使你难返”。 
  强群体主义取向导致正式组织中的权力主体、组织成员集群为“圈子”、利益群体,其初始状态是在小范围内自发地形成的非正式群体。但它的广泛性和腐蚀性,一是可能由自发地集群转变为自觉地集群(“宁晋‘结义’闹剧“表明了这一趋向。参阅《中国监察》1998年第6期)[xwh1] ;二是,基于联结纽带的不同,呈现形态各异的家族关系网、权力关系网、金钱关系网、人情关系网(邵道生,“对腐败监督难、难监督的宏观思考”,《哲学研究》,1998年第8期);三是,在权力部门纵向、横向两个层面,在同一权力部门不同机关之间,在权力部门与非权力部门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圈子,形成腐败网络。


  圈子现象在权力主体群体内的泛滥,还派生了两种不符法理但符合中国人情感逻辑的现象:其一,正式组织的领导班子、集体,“面和心不和”,即是刘霞先生所指出的“虚假群体”现象(刘霞,《风险决策:过程、心理与文化》,经济科学出版社,第90页);其二,人们对腐败持二元标准,往往痛恨“非自己人”、“非圈子”的腐败行为,对与自己有关系的人(亲属、朋友、老乡、同学等)的腐败行为,对自己所属圈子的成员的腐败行为,则往往持沉默、保留、默许或赞赏、支持态度,而很少予以激烈地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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