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清代的“分家”——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作为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时空单位的家庭,有由婚姻—→生产—→生活—→生育—→继承(分家)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发展的周期。这些环节,将一个家庭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将无数大大小小消亡的家庭和新生的家庭动态连接,整体上反映着其时社会的深层风貌。从清代乃至中国社会史研究的角度看,家庭发展周期中“分家”这一环节,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以下,主要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试对清代的“分家”作一探讨。

一、“分家”是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

人们一向以为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是“婚姻”。这种观点,从一般概念上讲没有问题,但却不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清代社会的实际。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表明,新家庭的诞生,不是由于“婚姻”,而是由于“分家”。48件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的48个家庭,除了10个家庭没有明确的记载外,分家前第二代子辈已婚娶的有28家(其中有孙、即子已育子的为15家);父母俱亡,已婚兄弟同居共灶的5家;非但子辈已婚娶,即孙辈也已婚娶的15家,几乎全部为二三代同堂的家族家庭和已婚兄弟的联合家庭。

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分家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二种:一是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⒁担欢?羌页す嗜ァ?BR>
分家成为旧有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点。分家的原因不外乎有:家政难于统理;人口浩繁,日给艰辛;各房无责任感、无积极性,坐吃山空,共致贫穷;人众心异,各怀嫉妒等。这些均反映出大家庭不如小家庭更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战国末期,西周宗法制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崩溃而瓦解。秦商鞅更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以经济制裁的手段将分家、小家庭的格局固定下来:“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后来,虽出于“孝”的观念,社会舆论及官府提倡同居共财,谴责、甚至以法律规定处罚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的行为,但实际上地主制取代了领主制,土地买卖造成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频繁;“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异产八家而五”;官府以户、丁派发赋役;小民受经济条件赋役负担限制,多“生子不举”,流行溺婴,社会上一直是小家庭的汪洋大海。唐两税法的施行,标志着地主租佃制有了更大发展,即便社会观念也有所变通。南宋《袁氏世范》载:“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清李绂《别籍异财议》云:“禁其争财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也”。旧有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消亡或解体成为了必然。

“分家”,成为新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这是作为社会结构的原素形式及核心的中国传统家庭的独特之处。

欧洲诸多国家及日本历史上都曾施行单子继承制(或称单独继承制),也就是不分家,家庭的权力(包括决策权、财权等)、责任以及作为基础和中心的核心家庭,随着下一代继承者成婚或上一代家长的逝世而代代下移,前者如德国,继承者(有时是亲生儿子,有时也可能是非亲属)结婚,便是正式继承亦即家庭财产和家庭权力的移交之时,继承者成为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原家长——父亲则仅保留养老财产而退居“养老房”;后者如日本,家长逝世,继承者成为新家长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新旧家庭的交替在原有家庭内部完成。至于非继承子弟,原有家庭与之无关,遂很早便离家出外谋生。其婚姻与否,也与原有家庭无关,是其自己的事,于是只要一结婚,便开始了一个新家庭的历程。

18世纪以后,欧洲一些地区从单纯经营农业,到以农业为主业兼营其他手工业家庭工业,到手工业专业化生产。这些地区的家庭居住、生活、劳动统一,因有从事家庭工业的机会,保持地产不被分割不再必要,于是平等继承制亦即诸子平分继承制流行。18世纪苏黎世奥贝兰人认为,每个儿子分得一小块土地养一头奶牛种一些蔬菜,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再在屋里放上他们的织机,就足够生活了。而一方面配偶双方的劳动力和手工业技能成为潜在的财富,一方面婚姻不再影响家人的生存条件,于是择偶向个人化演变,婚姻仍成为新家庭的起点。事实上,平等继承制一般都盛行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蔬菜葡萄集约经营地区莱茵河与莱茵河谷及南施泰尔马克和布尔根地区等,那里由于地产极度分割,土地规模很小。继承分割后,大多数家庭为父母子弟组成的核心家庭,三代家庭极为少见。

欧洲一些地区为避免地产分割而形成的单子继承制,其背景是单一的土地私有制或单一的土地国有制(领主制);另一些地区因无需保持地产不被分割而形成的平等继承制,其实质是彼此互不相干的新家庭的个体化或独立化。而清代传统的“分家”(诸子平分),则以国有、私有(或公有、私有)双重土地所有制为背景;其实质是彼此紧密相连的新家庭的整体化或宗族化。

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导引出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道路,值得注意和研究。


二、“分家”前后的家庭规模与经济状况

从 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中可看到如下情况:

1、绝大多数家庭分家时,至少第二代均已婚娶。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中,属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有47家,占分家家庭总数的98%。

2、一些家庭是一代联合家庭,由各房亲兄弟或从兄弟家庭组成。属于原同居共灶的各房兄弟分家。其分家时机为两种情况:一是父死即分;一是长兄代行父亲的义务,抚诸弟成立婚娶后即分。这样的家庭有10家,占47家总数的21%。

3、一些家庭是二世二代的联合家庭,共17家,占总数的36%。还有一些家庭是三世二代的联合家庭,共15家,占总数的32%。

4、少数家庭是四世三代、四世四代的联合家庭,父、子、孙、曾孙四世同堂。此类家庭有5家,占总数的11%。

由此可得出结论: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书所反映的分家家庭,大多数是二世二代、或三世二代的联合家庭。主要是由父(母)为子(孙)分家。父死、兄弟分家的情况为少数。由祖父(母)为儿孙分家的是极少数。换言之,分家之前的家庭规模,绝大多数是一代、二代的联合家庭,少有三代以上。如此,造成的后果是:

1、分家以后形成的新家庭,绝大多数是夫妇加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如上,徽州47个大家庭共分成194个小家庭,其中核心家庭182个,占总数的94%;二代以上的联合家庭12个,仅占总数的6%。考察已知口数和分家数的大家庭,由于有“承祧”的因素,分家以后新形成小家庭的平均口数,少的只1.5口;多数是2~3口;5口的只有1家。

2、父为子辈分家,分家周期比较短。如果父子二代均早婚(事实上,家中略有经济条件便早婚是十分自然而普遍的的),分家周期就更短。

3、父(母)因尚在世,实际上也作为分家者之一,以不同方式参加了家产的分割。

那末,分家前后各家庭的经济情况又如何呢?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中,除9 个家庭经济情况不详(没有具体的数字)外,分家前有田500亩或有银1000两以上的上等家庭10个;有田500亩以下、100亩以上或有银1000两以下的中等家庭14个;有田100亩以下的下等家庭15个。其特点如下:

第一、分家前家庭的富裕程度与这一家庭是否经商有关。10个上等家庭中,前8名都是大商人或商人地主家庭,占上等家庭总数的80%;14个中等家庭中有5个经商或有店业,占中等家庭总数的36 %;15个下等家庭中有3个有店业或店业股份,占下等家庭总数的20%。

第二、分家前家庭人口数量与当时家庭的经济情况没有必然联系。

在“有产”的前提下,每个家庭均欲早婚多育,而子弟数量(减去夭殇者),一般听其自然。除了极少数人娶有庶妻或妻死续弦,子弟数量多外,上等家庭(平均每家3子;中等家庭平均每家3.1子;下等家庭平均每家3子。没有无子家庭。若无子,便一定娶庶妻生子,或立兄弟子为嗣承祧。三类家庭的情况几乎一样。

第三、分家方式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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