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清代的“分家”——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诸子平分”。
清代分家,不仅诸嫡子平分,诸庶子也参与平分。乾隆六十年(1795年)定例:“嫡庶男除有官爵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十两笞二十,每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48件徽州文书中所反映的分家家庭中,即使诸子中有已亡故的,也要以其子(若无子便以兄弟之子为其后嗣),代表这一房支参加分家。
第四、绝大多数家庭设立公产。
分家后家庭经济情况须从两方面看。
纵向看,家庭财产迅速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趋势不言而喻。诸子平分后,产生了众多的新的小家庭,这些新的小家庭,其经济实力相对于旧有的大家只有几分之几。10个上等家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平均分得的地产,多的从六七百亩降到一二百亩;少的只有几亩、几十亩,有的一次分家,便由富家变为一般中下等家庭了。38个中下等家庭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只有几亩、几十亩地的少量家当。地主降为自耕农,自耕农降为贫农。
横向看,分家前三等家庭平均子弟数基本相同,换言之,在分家参与者数量的条件上,三类家庭平等;而子弟众多超乎寻常的家庭又与其超乎寻常的家产相适应,这样,分家后新家庭的经济情况,就主要取决于分家前旧家庭的经济情况。也就是说,尽管经济情况下降,但整体上各类家庭同样下降,如果将新家庭也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那么,大多数新家庭仍处于原来旧家庭的序列。
但是,这只是序列内部的调整,总体上看是动态的平衡。这一点十分重要。虽然道理上“家产分析,虽数万金,传历再世,愈析愈微”,然实际上,由于各等级小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下降,富家及中等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小家庭,在起步时仍保持了相对于下一等级家庭的经济优势。这就使一个上等或中等旧有大家庭分成的诸多新家庭中,有可能有一个或几个家庭依据相对的经济优势,或者读书做官或者在打破大锅饭后,增强责任感,发挥主观能动性,发家致富,重新崛起,甚至超过旧有大家庭的财富。这个过程自然是贫富分化的过程,总会有一些小家庭败落,但是,只要其中有一个小家庭依据起步时相对的经济优势崛起,便保持了其家处于上中等家庭的动态的平衡。
三、“分家”是形成或扩展宗族网络的重要环节
首先,做分家示意图如下:
如图所示,5个层次中每个层次的家庭,均通过分家而成为独立的核心家庭。按较为普遍的以诸子成立为分家时机、也就是“父辈为子辈分家”的情况看,分家之前第1层次与第2层次、第2层次与第3层次、第3层次与第4层次、第4层次与第5层次均为直系血统的二代联合家庭,这就构成了核心家庭发展为直系血统的二代联合家庭而与上一代家庭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局面。
也就是说,每一层次的家庭,都经过了3 个发展阶段,第1个阶段是作为旧有二代联合家庭的组成部分;第2个阶段是旧有二代联合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核心家庭;第3个阶段是发展而成新的二代联合家庭的组成部分。其中后二个阶段中,该家庭为自主的独立家庭,联系3个阶段家庭的纽带,是最为紧密的直系血统,
第二,5 个层次家庭之间的关系,是传统的宗族血缘关系。如以分家人为大宗,那么5 个层次家庭之间便是1大宗4小宗的关系,其中第2层次是同一个父亲的亲兄弟;第3层次是同一个祖父的从兄弟(又称堂兄弟或叔伯兄弟);第4层次是同一个曾祖父的二从兄弟(称堂叔伯兄弟);第5层次是同一个高祖父的三从兄弟。如图3。
这种关系从血缘关系上看,是所谓“越远越疏,礼亦渐杀”,若再往下排列,第6层次相对第1层次,便出了“五服”,对于第1层次不再有服丧服的义务。从家产继承角度,看上去也顺理成章,代代分家,第6层次很难说能够享受到第一层次财产的遗泽。
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国有别于西方“团体格局”的“差序格局”。有学者进而解释说,西方“团体格局”中的各团体平等地立在一个平面上,不分远近亲疏;中国“差序格局”是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向外扩展的亲属关系网,好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些研究,毫无疑问是卓越而富有启发性的,然似应再加强调“差序格局”的立体性与交错性。
事实上,每一个1大宗4 小宗的宗族体系,其构成的基本要素都是“家庭”,而不是“人”。从第1个层次到第5个层次的发展,都是通过平等继承的“分家”,从二代联合家庭到核心家庭,再到联合家庭,再到核心家庭。第1层次到第5层次关系渐远减疏,而每一层与上一层的关系,都是最为紧密、直接继承的直系血缘关系。“差序格局”不是一个孤立的水波纹,而是一个个一环套一环的涟漪。每一个层次的每一个家庭,都以“自己”为中心,向下一层次扩展,体现出“差序格局” 的立体性与交错性。
在讨论家庭分家前后经济情况时,我们曾指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诸子中即使有已亡故的,若无子。也要以其兄弟之子为之立继,由嗣子代表已亡故之子这一房支参加分家。这说明并非仅仅分家前的旧有家庭须要“有后”(有一个“后”,也就算有,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必要为每一子每一房“立后”),而是每一子每一房或每一个将在分家后产生的新家庭都须“有后”。这一点,至少使人了解到新家庭的独立性;新旧家庭环环相扣的网络性。新家庭既以“后”,成为旧有家庭宗族体系上的一环,又要通过“有后”,发展自己的宗族体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针对每一个家庭而言的。这使得家庭的责任、婚姻的目的和实质,明确而又沉重。
第三,分家分的是财产而不是祖宗,家可分,祖宗却改变不了。这便在实际上存在和发展着着1大宗4 小宗的宗族体系。而每一个分家人的初衷,也都不是让分家脱离本家或断绝分家与分家之间的联系,相反,分家时均详细为诸子叙述祖先及自己创业的艰难历史,均要求新的小家庭不忘父祖恩德、发扬孝悌之风;分家后克勤克俭、勉力经营,振兴家族,为祖宗争光,至少也要能够“守成”,不致于辱没祖先。
第五,如果说分家人主观上希望“虽分犹合”,“分之而仍聚”;“借此创业,以振家声”,“光前耀后”,“延绵世守”,那末,作为经济上的保障,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多数家庭留存公产。
公产的用途首先是祭祀。而对祖先的祭祀,是将一个个小家庭紧密系于宗族网络之中,反复强化“千万人之身乃一人之身”的认识、反复明确长幼尊卑、亲疏远近的宗族体系,使之油然产生对祖先宗族敬畏依附之心的最有效办法。其次是助学。各家庭均十分重视子弟的“举业”与功名。再次是完赋。最后,在遇到天灾人祸、经道败落、走投无路之时,公产对子孙还有“赡族”、“济危”、“扶困”的功能。
如此,从最基础的家庭、家族关系上看,中国“诸子平分”的继承,削弱了家庭,强化了宗族。诸多家庭在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不断化大为小、化富为贫。一方面小家庭各个为“私”,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家族宗族以“公产”等形式保持着整体上的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着绝对的精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在这里,“公”与“私”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连接。表面上,“私”从“公”中分离出来,实际上,是“私”与“私”相连,构成了无法脱离的“公”。
于是一个个家庭成为纽结,不断着延续着宗族网络的编织。
清代分家,不仅诸嫡子平分,诸庶子也参与平分。乾隆六十年(1795年)定例:“嫡庶男除有官爵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若同居家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十两笞二十,每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48件徽州文书中所反映的分家家庭中,即使诸子中有已亡故的,也要以其子(若无子便以兄弟之子为其后嗣),代表这一房支参加分家。
第四、绝大多数家庭设立公产。
分家后家庭经济情况须从两方面看。
纵向看,家庭财产迅速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趋势不言而喻。诸子平分后,产生了众多的新的小家庭,这些新的小家庭,其经济实力相对于旧有的大家只有几分之几。10个上等家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平均分得的地产,多的从六七百亩降到一二百亩;少的只有几亩、几十亩,有的一次分家,便由富家变为一般中下等家庭了。38个中下等家庭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只有几亩、几十亩地的少量家当。地主降为自耕农,自耕农降为贫农。
横向看,分家前三等家庭平均子弟数基本相同,换言之,在分家参与者数量的条件上,三类家庭平等;而子弟众多超乎寻常的家庭又与其超乎寻常的家产相适应,这样,分家后新家庭的经济情况,就主要取决于分家前旧家庭的经济情况。也就是说,尽管经济情况下降,但整体上各类家庭同样下降,如果将新家庭也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那么,大多数新家庭仍处于原来旧家庭的序列。
但是,这只是序列内部的调整,总体上看是动态的平衡。这一点十分重要。虽然道理上“家产分析,虽数万金,传历再世,愈析愈微”,然实际上,由于各等级小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下降,富家及中等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小家庭,在起步时仍保持了相对于下一等级家庭的经济优势。这就使一个上等或中等旧有大家庭分成的诸多新家庭中,有可能有一个或几个家庭依据相对的经济优势,或者读书做官或者在打破大锅饭后,增强责任感,发挥主观能动性,发家致富,重新崛起,甚至超过旧有大家庭的财富。这个过程自然是贫富分化的过程,总会有一些小家庭败落,但是,只要其中有一个小家庭依据起步时相对的经济优势崛起,便保持了其家处于上中等家庭的动态的平衡。
三、“分家”是形成或扩展宗族网络的重要环节
首先,做分家示意图如下:
如图所示,5个层次中每个层次的家庭,均通过分家而成为独立的核心家庭。按较为普遍的以诸子成立为分家时机、也就是“父辈为子辈分家”的情况看,分家之前第1层次与第2层次、第2层次与第3层次、第3层次与第4层次、第4层次与第5层次均为直系血统的二代联合家庭,这就构成了核心家庭发展为直系血统的二代联合家庭而与上一代家庭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局面。
也就是说,每一层次的家庭,都经过了3 个发展阶段,第1个阶段是作为旧有二代联合家庭的组成部分;第2个阶段是旧有二代联合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核心家庭;第3个阶段是发展而成新的二代联合家庭的组成部分。其中后二个阶段中,该家庭为自主的独立家庭,联系3个阶段家庭的纽带,是最为紧密的直系血统,
第二,5 个层次家庭之间的关系,是传统的宗族血缘关系。如以分家人为大宗,那么5 个层次家庭之间便是1大宗4小宗的关系,其中第2层次是同一个父亲的亲兄弟;第3层次是同一个祖父的从兄弟(又称堂兄弟或叔伯兄弟);第4层次是同一个曾祖父的二从兄弟(称堂叔伯兄弟);第5层次是同一个高祖父的三从兄弟。如图3。
这种关系从血缘关系上看,是所谓“越远越疏,礼亦渐杀”,若再往下排列,第6层次相对第1层次,便出了“五服”,对于第1层次不再有服丧服的义务。从家产继承角度,看上去也顺理成章,代代分家,第6层次很难说能够享受到第一层次财产的遗泽。
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国有别于西方“团体格局”的“差序格局”。有学者进而解释说,西方“团体格局”中的各团体平等地立在一个平面上,不分远近亲疏;中国“差序格局”是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向外扩展的亲属关系网,好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些研究,毫无疑问是卓越而富有启发性的,然似应再加强调“差序格局”的立体性与交错性。
事实上,每一个1大宗4 小宗的宗族体系,其构成的基本要素都是“家庭”,而不是“人”。从第1个层次到第5个层次的发展,都是通过平等继承的“分家”,从二代联合家庭到核心家庭,再到联合家庭,再到核心家庭。第1层次到第5层次关系渐远减疏,而每一层与上一层的关系,都是最为紧密、直接继承的直系血缘关系。“差序格局”不是一个孤立的水波纹,而是一个个一环套一环的涟漪。每一个层次的每一个家庭,都以“自己”为中心,向下一层次扩展,体现出“差序格局” 的立体性与交错性。
在讨论家庭分家前后经济情况时,我们曾指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诸子中即使有已亡故的,若无子。也要以其兄弟之子为之立继,由嗣子代表已亡故之子这一房支参加分家。这说明并非仅仅分家前的旧有家庭须要“有后”(有一个“后”,也就算有,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必要为每一子每一房“立后”),而是每一子每一房或每一个将在分家后产生的新家庭都须“有后”。这一点,至少使人了解到新家庭的独立性;新旧家庭环环相扣的网络性。新家庭既以“后”,成为旧有家庭宗族体系上的一环,又要通过“有后”,发展自己的宗族体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针对每一个家庭而言的。这使得家庭的责任、婚姻的目的和实质,明确而又沉重。
第三,分家分的是财产而不是祖宗,家可分,祖宗却改变不了。这便在实际上存在和发展着着1大宗4 小宗的宗族体系。而每一个分家人的初衷,也都不是让分家脱离本家或断绝分家与分家之间的联系,相反,分家时均详细为诸子叙述祖先及自己创业的艰难历史,均要求新的小家庭不忘父祖恩德、发扬孝悌之风;分家后克勤克俭、勉力经营,振兴家族,为祖宗争光,至少也要能够“守成”,不致于辱没祖先。
第五,如果说分家人主观上希望“虽分犹合”,“分之而仍聚”;“借此创业,以振家声”,“光前耀后”,“延绵世守”,那末,作为经济上的保障,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多数家庭留存公产。
公产的用途首先是祭祀。而对祖先的祭祀,是将一个个小家庭紧密系于宗族网络之中,反复强化“千万人之身乃一人之身”的认识、反复明确长幼尊卑、亲疏远近的宗族体系,使之油然产生对祖先宗族敬畏依附之心的最有效办法。其次是助学。各家庭均十分重视子弟的“举业”与功名。再次是完赋。最后,在遇到天灾人祸、经道败落、走投无路之时,公产对子孙还有“赡族”、“济危”、“扶困”的功能。
如此,从最基础的家庭、家族关系上看,中国“诸子平分”的继承,削弱了家庭,强化了宗族。诸多家庭在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不断化大为小、化富为贫。一方面小家庭各个为“私”,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家族宗族以“公产”等形式保持着整体上的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着绝对的精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在这里,“公”与“私”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连接。表面上,“私”从“公”中分离出来,实际上,是“私”与“私”相连,构成了无法脱离的“公”。
于是一个个家庭成为纽结,不断着延续着宗族网络的编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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