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容”的合法性根据(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既不存在于现实时间中的某一瞬,也不存在于空间中的某一点,因而具有“不在场”的、不“站在对面”的性质。在此意义上,“无限”、“完美”与“至善”所表征的是人的一种“精神意向性”, ——人类之需要它们,不是它们现成存在着,恰恰是因为它们“不在场”,因而对人具有一种永恒的激励功能。
然而,在历史和现实中,人们常难以抵挡这样一种诱惑,即把“不在场”的东西“在场”化,把“不站在对面”的东西“站到对面”来,把本来是“非在”的东西变成“实在”的东西,他们要让本来超验的、彼岸的存在实体化,变成可以控制的掌中之物,他们要向世人证明:真理、美德与价值,最根本的性质就是“客观性” ,它们在人之外的某个时空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客观存在着”,或者说,他们现成地存在于某个隐秘、遥远的地方,正等待着一些幸运儿去发现和捕获。
那么,谁能达到对这种“在场”的真理、美德与价值的把握呢?很显然,客观的真理、美德与价值,因为其隐秘性与本质性,注定了决非所有人都能达到对它的完整把握,只有少数具有超凡智慧和禀赋的“超人”才能够拥有它们。这些人是历史的“主体”,他们摆脱了凡俗的局囿、常人的缺陷因而可以让真理、美德和价值 “站到对面”,实现对它们的完全占有,直至最终“天降大任于斯人也”,成为真理、美德与价值的人格代表和现实化身。
随着“主体”们神圣权威的确立,同时便是人际关系中“主—客”二元对立关系的形成。掌握着绝对真理、至善美德和完美价值的人们是历史的“主体”,而那些被绝对真理、至善美德和完美价值所抛弃的人们便沦为历史的“客体”。从此出发,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和挤压立即变得天经地义,真理、美德与价值在握的“主体” 们对“客体”们进行统治,不过是理所当然的“替天行道”,而作为“客体”的人们面对“主体”,除了服从俯就,已全然失去了说“不”的空间。对此,房龙说得好:那种由于自认为真理、美德与价值在握的人会产生一种自诩正确的优越感,“ 这种偏见和优越感一旦加上怀疑与恐惧,会使最谦卑最温顺的人变成万物之中最残忍的畜牲和宽容理想的不共戴天的敌人。”④
因此,拆解人“成神似的自恋”,戳穿人“理性无限”、“道德至善”与“价值完美”的神话,“回到真实的人本身”,乃是宽容得以存在的重要人性根据。
为此,首先必然切实承认尘世的欲望和需要是人性的内在要素,并坚决拒斥以 “神圣”的名义来剥夺“凡人的欲望和需要”。
人来自于自然,这一点注定了人永远不可能摆脱“自然性”,自然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之一(这并不意味着人就是纯自然的存在),因此,物质利益的需求,感性的欲望、利己的动机,都是人性不可抹杀的题中应有之义。神是没有也不可能具有自然性的,它通体透明、无思无欲,因而完全是不食人间烟火的超越性存在,但人不是神,人只是人。
承认人正当的尘世欲望和需要,必然导致对每一个生命个体私人利益的认可。无论总统,还是平民,无论大学教授,还是不识字的老农,都拥有同样的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由。私人利益不是耻辱,更不是罪孽,而是每个人须臾不可缺少的起码的生活权力。人生下来不是作为“献祭的动物”而存在的,而是要追求生命的幸福,而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并使之得到合理的满足,乃是保证生命幸福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在此意义上,尊重每一个人正当的尘世欲望和需要,就是以一种宽容之心,尊重每一生命个体最基本的生命权力。
其次,拒斥人能达至“无限”的幻觉,彰显人在理性、美德与价值上的“有限性”,是宽容意识得以生长的又一重要人性前提。
承认人的“有限性”意味着:谁也不可能独自占有绝对真理、至善美德与完美价值,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用真理、美德与价值之名,来控制、排挤他人的权力和资格,人们应彼此宽容他人在某些方面的无知、某些事情上的庸俗、某个时候的软弱,而不应动辄以“真理”、“美德”与“价值”的人格化身的姿态,把他人排斥在“人”的行列之外。
就人的认识能力而言,人永远是“不知的比所知的要多得多”,“无知”乃是人永恒的生存局限。因此,谁也没有资格以“真理”化身的面目出现,每一个人都只不过是真理的“追求者”,而非“占有者”,正确的方式只能是以一种宽容的姿态,直面并接受自己的“无知”,理解并宽宥他人的“无知”,在对真理的共同追求中建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流关系。
就道德和价值而言,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禽兽,人只是人,因而不可避免地包含道德与价值上的弱点和局限,虽然每个生命个体在人格境界上会有高下之分,但这种分别仅体现在“缺陷的多少”,而不是“缺陷的有无”,因此,没有谁能以 “至善道德”与“完美价值”的人格化身的面目,来充当人们进入“道德理想国” 与“价值乌托邦”的最后审判者。
就人的生命而言,人也是有限的,每个人都具有无可摆脱的“有死性”,没有谁可以超越死亡而进入“不朽”,这一点,注定了所有的人面对死亡,都是毫无差别的,谁也不能超越死亡、站在一个永恒的、超历史的立场来进行思考、行动与生活。
人的认识、美德与价值,甚至人的生命也是“有限”的,既然如此,谁可以僭称可以摆脱“有限性”,达到只在神才能达到的“无限真理”,“至善道德”和“ 完美理想”呢?
最后,为宽容提供坚实的人性根据,还须彰显人的矛盾本性。
承认人的矛盾本性,意味着从来就没有真正“纯粹”的、摆脱了矛盾的单一性人格,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充满着矛盾与极为复杂的。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性与精神性、卑微与高尚……,这些本来互相对立、彼此冲突的两极性因素共存于人身上,都构成为人性的内在环节,从而使人成为了一个极为丰富复杂的矛盾统一体。
矛盾性构成了人的本性,那么,没有人可以摆脱矛盾而上升为神,从而也就没有人有资格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宣称,他已完全摆脱了人格矛盾与冲突,成为了一个 “纯粹的”、“超绝的”的人并具有宰制他人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通过把人性“纯粹化”与“神化”,从而使自己冠冕堂皇地占据超越矛盾、摆脱冲突的“超人”的位置,充当高高在上、纯然无碍的圣人、神人与真人的化身,来控制在矛盾、冲突与困惑中“煎熬”的“庸众”,从而为制造种种不宽容行为提供了合理化依据。
可见,放弃成为“神”的幻觉,承认每个人所具有的“凡俗性“、”有限性“ 与”矛盾性,使宽容获得了坚实的人性根据,伏尔泰说得好:“什么是宽容?这是人类的特权。我们全部是由弱点和谬误塑造而成的。让我们相互宽容各自的愚蠢,这是大自然的首要法则。”⑤
然而,在历史和现实中,人们常难以抵挡这样一种诱惑,即把“不在场”的东西“在场”化,把“不站在对面”的东西“站到对面”来,把本来是“非在”的东西变成“实在”的东西,他们要让本来超验的、彼岸的存在实体化,变成可以控制的掌中之物,他们要向世人证明:真理、美德与价值,最根本的性质就是“客观性” ,它们在人之外的某个时空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客观存在着”,或者说,他们现成地存在于某个隐秘、遥远的地方,正等待着一些幸运儿去发现和捕获。
那么,谁能达到对这种“在场”的真理、美德与价值的把握呢?很显然,客观的真理、美德与价值,因为其隐秘性与本质性,注定了决非所有人都能达到对它的完整把握,只有少数具有超凡智慧和禀赋的“超人”才能够拥有它们。这些人是历史的“主体”,他们摆脱了凡俗的局囿、常人的缺陷因而可以让真理、美德和价值 “站到对面”,实现对它们的完全占有,直至最终“天降大任于斯人也”,成为真理、美德与价值的人格代表和现实化身。
随着“主体”们神圣权威的确立,同时便是人际关系中“主—客”二元对立关系的形成。掌握着绝对真理、至善美德和完美价值的人们是历史的“主体”,而那些被绝对真理、至善美德和完美价值所抛弃的人们便沦为历史的“客体”。从此出发,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和挤压立即变得天经地义,真理、美德与价值在握的“主体” 们对“客体”们进行统治,不过是理所当然的“替天行道”,而作为“客体”的人们面对“主体”,除了服从俯就,已全然失去了说“不”的空间。对此,房龙说得好:那种由于自认为真理、美德与价值在握的人会产生一种自诩正确的优越感,“ 这种偏见和优越感一旦加上怀疑与恐惧,会使最谦卑最温顺的人变成万物之中最残忍的畜牲和宽容理想的不共戴天的敌人。”④
因此,拆解人“成神似的自恋”,戳穿人“理性无限”、“道德至善”与“价值完美”的神话,“回到真实的人本身”,乃是宽容得以存在的重要人性根据。
为此,首先必然切实承认尘世的欲望和需要是人性的内在要素,并坚决拒斥以 “神圣”的名义来剥夺“凡人的欲望和需要”。
人来自于自然,这一点注定了人永远不可能摆脱“自然性”,自然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之一(这并不意味着人就是纯自然的存在),因此,物质利益的需求,感性的欲望、利己的动机,都是人性不可抹杀的题中应有之义。神是没有也不可能具有自然性的,它通体透明、无思无欲,因而完全是不食人间烟火的超越性存在,但人不是神,人只是人。
承认人正当的尘世欲望和需要,必然导致对每一个生命个体私人利益的认可。无论总统,还是平民,无论大学教授,还是不识字的老农,都拥有同样的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由。私人利益不是耻辱,更不是罪孽,而是每个人须臾不可缺少的起码的生活权力。人生下来不是作为“献祭的动物”而存在的,而是要追求生命的幸福,而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并使之得到合理的满足,乃是保证生命幸福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在此意义上,尊重每一个人正当的尘世欲望和需要,就是以一种宽容之心,尊重每一生命个体最基本的生命权力。
其次,拒斥人能达至“无限”的幻觉,彰显人在理性、美德与价值上的“有限性”,是宽容意识得以生长的又一重要人性前提。
承认人的“有限性”意味着:谁也不可能独自占有绝对真理、至善美德与完美价值,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用真理、美德与价值之名,来控制、排挤他人的权力和资格,人们应彼此宽容他人在某些方面的无知、某些事情上的庸俗、某个时候的软弱,而不应动辄以“真理”、“美德”与“价值”的人格化身的姿态,把他人排斥在“人”的行列之外。
就人的认识能力而言,人永远是“不知的比所知的要多得多”,“无知”乃是人永恒的生存局限。因此,谁也没有资格以“真理”化身的面目出现,每一个人都只不过是真理的“追求者”,而非“占有者”,正确的方式只能是以一种宽容的姿态,直面并接受自己的“无知”,理解并宽宥他人的“无知”,在对真理的共同追求中建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流关系。
就道德和价值而言,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禽兽,人只是人,因而不可避免地包含道德与价值上的弱点和局限,虽然每个生命个体在人格境界上会有高下之分,但这种分别仅体现在“缺陷的多少”,而不是“缺陷的有无”,因此,没有谁能以 “至善道德”与“完美价值”的人格化身的面目,来充当人们进入“道德理想国” 与“价值乌托邦”的最后审判者。
就人的生命而言,人也是有限的,每个人都具有无可摆脱的“有死性”,没有谁可以超越死亡而进入“不朽”,这一点,注定了所有的人面对死亡,都是毫无差别的,谁也不能超越死亡、站在一个永恒的、超历史的立场来进行思考、行动与生活。
人的认识、美德与价值,甚至人的生命也是“有限”的,既然如此,谁可以僭称可以摆脱“有限性”,达到只在神才能达到的“无限真理”,“至善道德”和“ 完美理想”呢?
最后,为宽容提供坚实的人性根据,还须彰显人的矛盾本性。
承认人的矛盾本性,意味着从来就没有真正“纯粹”的、摆脱了矛盾的单一性人格,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充满着矛盾与极为复杂的。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性与精神性、卑微与高尚……,这些本来互相对立、彼此冲突的两极性因素共存于人身上,都构成为人性的内在环节,从而使人成为了一个极为丰富复杂的矛盾统一体。
矛盾性构成了人的本性,那么,没有人可以摆脱矛盾而上升为神,从而也就没有人有资格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宣称,他已完全摆脱了人格矛盾与冲突,成为了一个 “纯粹的”、“超绝的”的人并具有宰制他人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通过把人性“纯粹化”与“神化”,从而使自己冠冕堂皇地占据超越矛盾、摆脱冲突的“超人”的位置,充当高高在上、纯然无碍的圣人、神人与真人的化身,来控制在矛盾、冲突与困惑中“煎熬”的“庸众”,从而为制造种种不宽容行为提供了合理化依据。
可见,放弃成为“神”的幻觉,承认每个人所具有的“凡俗性“、”有限性“ 与”矛盾性,使宽容获得了坚实的人性根据,伏尔泰说得好:“什么是宽容?这是人类的特权。我们全部是由弱点和谬误塑造而成的。让我们相互宽容各自的愚蠢,这是大自然的首要法则。”⑤
注释:
①刘军宁:《保守主义》,第3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②顾准:《顾准文集》,402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③密尔:《论自由》,第56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
④房龙:《宽容》,第402页,三联书店,1985年。
⑤转引自孔特-斯蓬维尔:《小爱大德》,17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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