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借贷活动探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动的又一借方。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前提下成长起来的春秋、战国高利贷资本成了当时地主、商人、贵族积累货币等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而货币资本的这种积累,又为秦汉商业货币经济的发展打下了雄厚的社会基础。

 

    战国时高利贷的利率体系已发育完全,因地区、时间阶段、借贷种类、经营主体的不同,利率水平也不统一。既有高达100%的“倍称之息”,也有20%—50%的较低或适中的利率。这在《管子·轻重》篇中有明确的记载,如“民倍贷以给上之征矣”和“其出之[中]钟也一钟”即指100%的利率;而“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和“其出之中钟五釜也”是指50%的利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以及上文的“逐什二以为务”则是指20%的利率。利率水平的高低差别,导致其对百姓生活的影响大相径庭。倍称之息加

 

速了小民贫困破产的命运,而较低和适中的利率又是封建社会中延续小生产者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手段。因此,对于高利贷在我国古代传统经济中的历史作用必须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模式,或者是一种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以追求温饱的模式。这种经济的运行既有实物的运动,也有资金的运动。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资金运动的地位日趋重要,作为货币资本运动形式的高利贷资本在维持小农再生产及生活中的作用就愈显突出,这种作用的影响如何,还需要客观地分析。贫富差异的悬殊,历来是中国古代社会动荡的一个根源。西周以后,土地兼并的加剧使这种差异与两极经济利益的对抗更尖锐地显露出来。而历代政府又无足够的经济实力调解这一矛盾,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富民放贷作为调节矛盾的缓冲剂。正如明朝思想家顾起元所言:“邑有富民,小户依以衣食者必伙,时值水旱,劝借赈贷,须此辈以济缓急。”[25];时人高拱对高利贷的融资职能也有充:分表述:“江南之民,其财易耗,耕蚕之本,匪借不给;公私之用,匪借不周;故或资以赡口,或资以足钱粮,是借贷之相济亦久矣。”[26]再者,如前所述,中国古代高利贷的利率因地区、时间阶段等不同而上下限相差悬殊,既有利息率很高的借贷,也存在利率适中或较低的借贷。在正:常年景下,相对于利率适中或较低的借贷,小生产者的收入是个变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粮食亩产量不断提高,商品性作物和手工业的收入逐渐增加,小生产者就会增强偿还债务的能力,减轻高利贷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事实上,现有的研究已普遍认为,从唐宋至明清千余年间高利贷的利息率确实有不断下降的趋势,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东南沿海地区更是如此[27]。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生产规模日渐增大,生产领域不断拓展,小生产阶级的收入变量趋向扩大,这就减少了偿债风险,他们在偿还高利贷的本息后,甚至可能得到比以前更多一些的余额。在这种情况下,高利贷对延续生产和生活确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历史实际也说明,借债的农民在整个农民中只是少数,而农村高利贷并没有使他们都陷于破产。”[28]可见,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缓冲社会震荡的功效,而社会的相对稳定也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另外,小生产者的生产性借贷与商人的经营性借贷不同于贫民、官吏和地主的消费性借贷,前两者都是以自身的可创造价值为前提的。这种借贷还是起到了扶植生产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完成了对资金的有效配置。对高利贷积极作用肯定的同时,我们并不否定其消极的影响。利率较高的借贷虽然可以使再生产在原有规模或缩小的规模上得以延续,但由于利息的压榨远远超过小生产者的负担能力,再加上饥荒、战争、暴政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促使他们进一步陷入困境,走向破产,甚至生存都成问题,最终“盼盼然转乎沟壑”[29]。由于传统观点大多否定高利贷存在的合理性,认为高利贷导致贪贿盛行与官僚体制的腐朽、小农小生产者的流离失所与人身地位的降低,或是吸引投资转向高利贷资本,而不是流向生产领域与经营规模的扩大,从而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前进等等,相关文章汗牛充栋、难以胜数,笔者在此不必赘述。

 

综上所述,借贷活动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必然产物。西周和春秋时期以赈贫救急为主要功能的借贷居于主导地位,战国之后高利贷日益活跃,成为借贷活动的主要形式。从战国中期及以后各代借贷的整体情况看,除了高利贷之外,无息借贷甚至不用偿还的互助互济在民间及官府与百姓之间仍然普遍存在,这也反映出中国古代借贷可能经历了无偿给予到无息借与再到高利贷的逻辑发展过程。

 

 



注释:

 

①刘秋根:《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河北学刊》1992年第2期。

②徐祗朋:《周代借贷性质的演变》,《松辽学刊》2000年第2期。 

③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70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版,第1026页。

⑤⑥《仪礼·丧眼》。

⑦《左传》昭公十四年。

⑧《吕氏春秋·慎大》。“责”与“债”通。

⑨《尚书·无逸》。

⑩《周礼·地官·旅师》。

⑾释文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篇》第3卷,第93页《奴隶制时代》。

⑿《周礼·地官·泉府》。

⒀⒁《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四册第1098页、1097页。

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⒃《韩诗外传》卷四。

⒄罗根泽:《诸子考索》,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5页。

⒅《左传·哀公十一年》。

⒆《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

⒇郑樵《通志·三王纪·周》。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页。 

[22]《史记·苏秦列传》。

[23]《战国策·齐策五》。

[24]《荀子·儒效》。

[25]顾起元:《客坐赘语》卷五《三宜恤》,王简元语。

[26]《高文惠公文集》卷16《覆给事中戴凤翔论巡抚海瑞书》。

[27]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王虹:《试论清代前期的高利贷资本》,《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87年历史专辑。

[28]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29]《孟子·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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