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技术标准化政策。信息技术标准化是一项有序的活动,一般包括标准项目下达、资料准备(方案论证)、标准草案起草和送审、审批和发布为正式标准等几个环节[5]。由于标准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功用,在信息技术标准生成过程的每个环节中,都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因此,国家信息技术政策有必要对信息技术标准的生成过程加以正确的引导。此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违反信息技术标准(特别是某些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国家除了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外,政策上的宣传和引导亦显得十分必要。
(4)信息技术利益分配和平衡政策。信息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质,但信息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并不能避免利益分配不公问题和数字鸿沟问题的发生。例如,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全突破了传统的信息获取模式,使信息的复制和扩散变得轻而易举,国家信息技术政策应当针对这一问题,注意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平衡。又如,在缩小数字鸿沟、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创造数字机遇方面,我国面临着双重数字鸿沟:一是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数字鸿沟。如美国平均每万人计算机拥有量是我国内地的55倍;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因特网用户数只相当于美国的1/8;在信息化投入方面,美国是我国的45倍。二是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存在着数字鸿沟。据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的研究,我国信息化水平最强地区的信息化水平约为最弱地区的5倍;在因特网普及应用方面,东西部因特网普及率之比为197:32,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因特网用户数占全国的62.33,而排名靠后的1O个省市加起来才占4.36;在因特网用户构成方面,只有0.3的用户为农民,85%的用户为35岁以下的年轻人c6]。因此,国家信息技术政策理所当然地应该在缩小数字鸿沟以及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创造数字机遇方面担当重任,发挥积极作用。
(5)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政策。信息技术人才具有层次性,从其技术拥有情况来看,包括高级人才、中级人才和一般性人才三种基本类型。国家信息技术政策应涉及信息技术人才的培训、资格认定、考核晋升、选拔任用及管理与评估等问题。
(6)其他方面。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的安全、产权、国家主权和利益、国际关系、信息技术同其他技术的协调与融合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