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和合思维与和谐文化建设(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那么,中国的和合辩证思维与西方的辩证传统相比究竟有什么独特之处呢?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直截了当地称自己的辩证法为“矛盾辩证法”。针对杜林对“矛盾辩证法”的攻击,恩格斯指出,“矛盾辩证法在从古希腊人起直到目前为止的哲学中所起的作用”,是包括杜林在内的任何人所否定不了的L3]。列宁更一步提出了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同一性的相对性原理。他说:“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显然,这里所说的斗争的绝对性和同一的相对性,并不是说斗争和对立可以离开同一、统一而存在,或者说,在事物发展的质变阶段,只有斗争性而没有同一性,这是不可能的;提出斗争的绝对性恰恰在于突出“矛盾辩证法”所关注的“变易性”和“否定性”原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所说的:“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里,马克思把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把批判性和革命性看作辩证法的本质,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坚持的是“否定性”的思维原则。

  中国传统辩证法与西方传统不完全相同。如果说西方传统在理论致思上属于“矛盾辩证法”的话,那么,中国传统则属于“和合辩证法”。“矛盾辩证法”强调的是“否定性”的原则,“和合辩证法”突出的则是“和谐性”的原则。与“矛盾辩证法”一样,中国传统的和合辩证法主要探讨的也是“对立面的统一”,这些对立面之间不仅存在着本质和属性上的差别和差异,而且存在着对立和斗争。“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国语·郑语》),只有不同的他物之间相互作用,才能产生和合体;“若以同裨同,尽乃弃也”(《国语·郑语》),假如相同事物之间进行机械结合,那么它的发展也就完结了。故差异和对立是和谐产生的前提,“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国语·郑语》),只有一种相同的元素是无论如何形成不了“和谐”的。在这一重要的前提性问题上,中国的和合辩证思维与西方的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辩证法”是一致的。但是,在“对立面”的同一性或统一性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和合辩证思维显示了独特的理论致思,这就是深入到事物内部,集中地对“对立面”的同一性即其和调性、协同性、有序性、平衡性、互补性、互济性展开了具体细致的探讨,揭示了其在事物变化和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内在机制。由于理论取向的不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虽然也论述了矛盾的同一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但它只是把“同一性”作为对立面赖以存在的“居所”以及为其实现向反面转化提供由此达彼的“桥梁”来看待的,这就是为什么“同一性”有时被界定为保守性即保持旧事物存在的原因。尽管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哲学教科书加入了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作用表现的内容,但那只是举例式的说明,而不是哲学的论证,完全是外加上去的。因“观测视角”的制约,在一个矛盾辩证法的体系内,企图同时对矛盾同一性的作用机理进行具体剖析,就像人想观看自己的后背一样是不可能的。中国传统的和合辩证法与此正好相对应,它把哲学的“眼睛”安放在后背,因而能看见矛盾辩证法所看不到的东西,这正是它的独特贡献和智慧特色所在,也是它能与西方的矛盾辩证法相互补充、交相辉映的原因所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的和合辩证思维不仅具有朴素的“对立相和”的辩证法思想,而且包含了朴素系统论的思想萌芽。“和合”不仅是阴阳和谐、对立和谐,而且是杂多和谐、系统和谐。“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国语·郑语》)故“和”作为多样性的统一,它又表达了系统论的基本要点,“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命题,所概括的实质上是系统论基本思想。把朴素的对立和谐辩证法与朴素的系统和谐辩证法有机地“和合”在一起,使“和合”性的原则与“和合”的思维尽显无遗,这是中国传统和合辩证思维的又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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