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而为之的官代商办(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为了加强对南运引地的管理,1894年山东盐运使李希莲订立了《整顿南运章程》,这些规章是南运引地局办的薄弱环节,也是近代山东盐务运销积弊丛生的一个缩影。在局办盐务中,仅仅是用官方盐局取代了职业盐商,运作模式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因此不管怎样进行调整,都决定了其不彻底性,调整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南运局办运销制度的建立,使南运引地暂时摆脱了商疲岸荒的危机,对南运引地的正常运转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南运局机构庞大,官员众多,内耗很大,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害盐业运销的正常进行。1901年,袁世凯上奏裁撤北运九局时,就指出了南运局办的弊端:“转运有局舂运,舂运有局船只,有局而南运总局尚不在内,一切支销虚糜过甚”。[1]只是考虑到南运引地与外省牵涉较多,转运较难,袁世凯才没有提出裁撤南运局的主张,但是他督同山东都转盐运使司署及候补知州李馨将转运、舂运各局酌情裁撤,每年可节省银二万两左右。
民国建立后,1912年南运局改为运销科,次年改为官运总局,附属山东盐运使署,仍就南运局范围改组,于宿铜、归德、鹿邑、永夏、柘宁、睢考、滕峄、棣阳霑等地各设一处分局,再加上以前地方官办的滨县、利津及商办的蒲台、临沂、郯城均改归局办,又设滨蒲利分局和临郯分局,共计设立十处分局,并在羊角沟设立官冈借运局。总局负责管理领引、兑课、舂运、稽察等事宜;分局负责领盐销售、核定盐包、解缴余利,所有开支由委员自行经理;官冈借运局负责采购盐种等事务。[2]地方官不再兼办盐务后,官运局委员办理者还有17县,包括河南商邱、睢县、永城、夏邑、柘城、鹿邑、考城、宁陵、虞城,安徽宿县、涡阳,江苏铜山,山东滕县、峄县、无棣、霑化、阳信。然而,这时的局办运销已是强弩之末,局办运销中不少官员没有盐务经验,管理无方,亏损巨大。1914年,山东盐运使王鸿陆请准将河南、安徽局办11县开放招商,并将官运局相应裁撤。其他局办地方也次第开放招商,裁撤官运局。至此,南运局办土崩瓦解。
(二) 北运局办
山东南运引地和北运引地互相维系,共同构成山东的盐业门户。北运引地和南运引地商疲引滞的情形大体相似,南运引地改为局办运销后,对北运引地具有示范作用,因此北运引地的调整逐渐提上了日程。1873年,经山东巡抚丁宝桢奏准,北运著名的疲累之区郓城、濮州、观城、范县、寿张、朝城、莘县、冠县、邱县、武城10州县由商办改为委员设局试办,并且在都转盐运使司署内设立北运督销总局,全面领导北运局办事务。北运局办10州县实行先课后盐的运销方式,运库先后借给运本银九万两,从1874年起分三年还清,北运局办的运销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889年,定陶引岸滞销,改归北运总局,命令定陶县代办运销事务。
为了加强北运局办引地的管理,1889年山东巡抚张曜制定了《整顿北运章程》,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北运各局的运销进行规范,以保障国课民食。尽管规定比较严密,但因为各项内容的矛头都直指局办运销官员,因此执行难度很大。
北运局设立后,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使北运荒废商岸得到短暂的恢复和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延长,弊端越来越多。[4]1901年,山东巡抚袁世凯上奏称,山东盐业运销有南北局运、地方官办、商办、民运民销等方式,地方官办和商民运销弊端尚少,但是“南北局运弊窦甚多,盖车户则勾串偷漏,船户则捏报淹失,种种侵牟不一而足”。[1]因此,他建议将北运九局全部裁撤,局办盐务改归9州县地方官办理,所有局员一律裁撤,盐业器具全部拨交9州县,这样每年山东可多收盐利银一万余两,官办州县每年提盐业租价银一万余两,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局办官员中饱私囊行为的发生。该奏获得批准,同年北运各局被裁撤,北运局办的历史也从此终结。从北运官局设立至被裁撤,北运局办前后共存在了29年。
三、 结论:运销方式的优劣需要实践检验
近代山东的盐业运销中商运、民运、官运等多种形式并存,并没有形成单一的运销体制,不管哪一种形式占优势,都改变不了这种混合制的形式。然而,近代山东盐业运销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过晚清时期的演变,清末山东的运销体制就包括官办、局办、商运、民运四种方式。[4]官办、局办是在商运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开办的,却对盐业运销暂时起了振衰起弊的作用。然而,官办、局办增加了许多管理机构,加大了运销的成本,官场的衙门习气也逐渐对运销造成消极影响:“在场灌包时溢斤及发售时短秤诸弊,无不自官办、局办开其端”。[5]本来官运就不是长久之计,正如《中国盐政沿革史·山东》所载:“盖兵燹以后物力凋瘵,整理方法未便遇事更张,但就疲废之区参以官运,斯固权宜之计也。”[4]晚清时期,山东不得不面对额引未销或销不足额,以致于盐税收入不足的窘境。私盐的盛行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是山东盐政管理措施的失当则是导致滞销的根本原因。例如,山东运销分为南运和北运,而管理尺度不一,造成运销的不平衡。北运在本省境内分为官包或商租,可自由选择。南运面积广阔,包括江苏5州县、河南商邱等9州县以及安徽2县等地。山东盐政机关认为它们是域外之地,筑包分运等事皆从宽以待,而山东省境内大受南运引地的影响。[6]
运销方式的优劣要根据运销的效果来判断,但各种方式的优劣并不是固定的,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显示出来。山东“自咸丰三年(1853)迄同治间,历年课款积欠已多,商办各岸毫无起色,官办各岸极力督责不过设法运销,仅顾考成而止,惟官运地方得以稍著成效。”[4]这里的官运显然是指局办运销。可见,局办运销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是进步的。判断一种运销方式是否进步,关键要看它能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维持盐业运销的正常运转,看它能否促进山东盐业的发展。
在晚清时期全国总体运销状况严峻的大背景下,与其它盐区相比,山东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有奏折称:“惟山东引、票兼行,尚能年清年款,而亦总无溢销,其余长芦、河东、两广、闽浙、四川各盐务无不商疲引滞,苦累日形。”[7]
民国时期,山东实行了公司制运销改革,地方官办和局办的传统运销方式随之消亡,因此形成了商办、公司办和民运民销三种运销方式。山东的公司运销兴起后范围不断扩大,民运民销区域稍有扩大,传统商运范围则不断缩小。山东的公司运销在股本募集和运作上已经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特别是永裕和通益两大精盐公司已是较为完备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公司,采用资本主义大机器进行生产,精盐的运销跨越了专商引岸制度的藩篱。山东还有少量县份实行自由贸易,尽管并不普及,但无疑是对传统运销体制的否定,是运销环节上质的飞跃。此外,民国时期运输工具的变革是空前的,火车、轮船、汽车逐渐推广,尽管并未达到普及的程度,但是运输工具的近代化对运销的影响是巨大的,也为山东盐业运销管理提出了全新课题,促进了山东盐政管理的进步。民国时期,山东的运销效果要好得多,这从盐税的增长上也能反映出来。
参考文献:
[1]盐务署.清盐法志[M].1920.
[2]山东盐政史未定稿[Z].民国年间誊印本.
[3]孙宝田等.山东通志:第二册[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4]盐务署.中国盐政沿革史·山东[M].1915.
[5]田秋野,周维亮.中华盐业史[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9.
[6]都察院代奏山东京官条陈盐务利弊呈[J].山东杂志.1909,(48).
[7]桂霖.盐务积弊太深宜妥筹良法疏[A].皇朝道咸同光奏议[C].上海:久敬斋,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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