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內容提要:本文是對《元典章》卷一五《戶部一·祿廩》與《典章新集·戶部·祿廩》部分進行的詳細校釋,內容大體分爲原文標點、參考文獻、校注、解題四部分。

  關鍵字:元典章  戶部  祿廩

 

  《元典章》(全稱《大元聖政國朝典章》)一書,是元代前、中期各種典章制度和法律文書的彙編,對於研究元朝歷史、中國法制史和中國古代語言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此書以難讀著稱,究其原因,主要有四:其一,書中大多爲吏牘公文,結構複雜,層次甚多,往往不易分辨;其二,書中不少篇目,系用元朝特有的蒙語硬譯公牘文體(或稱蒙文直譯體)寫成,與一般漢語文體不同;其三,書中涉及許多元朝特有的制度,與中原傳統的制度有別;其四,此書由民間書坊編纂刻印而成,脫漏錯僞,在在皆是。《元典章》一書的整理,成了學術界普遍關心的問題。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在20世紀60年代,組織了一批專家參加《元典章》讀書班,用數年之力,完成了《元典章·刑部》的點校本。後來日本東北大學教授寺田隆信先生發表了《校定〈元典章·兵部〉》。這些成果都對《元典章》的整理做出了貢獻。目前,日本京都大學、早稻田大學都有學者繼續從事《元典章》的整理和研究,我國臺灣地區亦有學者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從1997年起,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部分研究人員和日本進修生、韓國博士生一起組織讀書班,由陳高華主持,攻讀《元典章·戶部》,後來北京大學歷史系的幾位教師和研究生也參加進來,共同研讀。[1]由於各方面的原因,讀書班只能時斷時續地進行。到2001年,已將《元典章·戶部》粗讀過一遍。從2002年起,從頭重讀,並逐步整理成文。“祿廩”是《元典章·戶部》的首篇,現在先整理出來發表。
  通行的古籍整理一般都採取標點正文、再加校注的辦法。我們則在標點每段正文以後,開列“參考文獻”、“校注”和“解題”三個欄目。“參考文獻”是與每段正文史源相同、可資比較的其他文獻史料。“祿廩”部分徵引的文獻,主要有元代政書《通制條格》(中華書局2001年方齡貴校注本)、《秘書監志》(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校點本)、《南臺備要》(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校點本,與《憲臺通紀》、《烏臺筆補》等合刊),以及《元史》(中華書局校點本)。“校注”部分還多處引用了兩種古代工具書(辭典):元代的《吏學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校點本)和明代中葉朝鮮李氏王朝的《吏文輯覽》(日據時期朝鮮印刷株式會社昭和十七年十二月刊本)。校注內容,一類是文字的校勘,一類是特殊辭彙的校釋,包括職官、制度、地名、人名、元代習用語彙等,也有對文書來往關係的說明。對於蒙文直譯體文書當中的若干特殊句法,因注釋不便,未予一一注出。[2]解題部分,主要講述我們對該段文字的理解與認識。增加“參考文獻”和“解題”兩部分,旨在爲研究者提供方便。這種體例是否恰當,我們的點校和注釋是否準確,衷心希望得到讀者的指正。
  《元典章》的《戸部·祿廩》分見兩處。卷一五《戸部一·祿廩》收錄了元初到仁宗中期有關俸祿制度的文書17目(題目)、25條,分爲兩門。第一門《俸鈔(或作俸錢)》收錄文書13目、18條;第二門《職田》收錄文書4目、7條。大部分文書都是一目一條,也有少數目下包含多條文書。新集不分卷,其《戸部·祿廩》收錄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抄錄的仁宗時期俸祿制度文書2條,分爲《職田》、《俸鈔》兩門,每門均爲一目,下有一條文書。全部相加,共有27條文書。爲校釋方便,對這些文書進行了編號。卷一五《戸部一·祿廩》部分,按17個題目編爲戸一·1、戸一·2、……直至戸一·17。一題目下包含多條文書的,又在阿拉伯數字後以A、B、C……等字母排列。新集《戸部·祿廩》的兩條文書,編爲新戸祿·1和新戸祿·2。校注過程中凡刪字,用小字體圓括號()表示;增字,用方括號〔〕表示。另外《元典章》原文偶有小字夾註,則用複體方括號〖〗表示。
  本校釋所用底本爲臺灣故宮博物院影印元刻本。在每個題目下,注明元刻本頁碼,同時注明本條文書在清末以來通行“沈刻本”中的頁碼。卷一五《戸部一·祿廩》開端有表格四頁,暫時從略。 

 

戸部卷之一  典章十五  祿廩〖俸鈔  職田〗

 

俸錢〈1〉〖祿米 附〗

【校注】

〈1〉俸錢  全書卷首目錄及本卷卷首標題均作俸鈔。

 

戸一·1A  俸錢按月支付(15/3a、15/3a)

至元二年〈1〉,中書省〈2〉欽奉〈3〉聖旨〈4〉節該〈5〉。“‘但勾當〈6〉裏行的請俸〈7〉的人毎,一箇月勾當過的公事完備、無罪過呵,後月初頭與勾當過的一月俸錢者。如是那一箇月勾當的不完備、有罪過呵,趕了〈8〉者。’麼道,聖旨有來。”奏呵,“是那般有。如今只依着那體例與呵,礙甚事?”麼道,聖旨了也。

【參考文獻】

  “但勾當裏行的請俸的人毎”以下,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十八年七月條(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第247條,以下引方書,簡稱《校注》)轉引,內容基本相同。
  至元十八年七月,中書省。御史臺呈:“……七月初三日,阿里尚書、張外郎於玉速帖木兒大夫處稟得回說:‘俺爲按察司俸錢上奏呵,欽奉聖旨裏,傳聖旨去來,但勾當裏行的請俸錢的人毎,一箇月勾當的公事,勾當的完備、無罪過呵,後月初頭與勾當過的一月俸錢者。如是那壹箇月勾當的不完備、有罪過呵,趕了者。’麼道,聖旨有來。”奏呵,“是那般有來。如今只依着那體例與呵,礙甚事?”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校注】

〈1〉至元二年  據《通制條格》,這段奏事在至元十八年。似當以《條格》爲是。

〈2〉中書省  元代宰相機構,秩正一品。設右丞相、左丞相、平章政事,稱宰相;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稱執政。統領吏、戸、禮、兵、刑、工六部,處理全國行政事務。

〈3〉欽奉  徵引聖旨文前的敬語。《吏文輯覽》卷二“欽奉”條:“凡奉聖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必加‘欽’字。欽此、欽遵、欽差、欽齎、欽捧等語皆仿此,”

〈4〉聖旨  皇帝頒發的口頭或書面命令。在元代又專指用蒙古語記錄和頒發、在漢文文獻中以蒙文直譯白話形式出現的皇帝命令。《元文類》卷四○《經世大典序錄·帝制》:“國朝以國語訓敕者曰聖旨。”

〈5〉節該  指節文、大意。有時作“節文”,或簡稱“該”。《吏文輯覽》卷二“節該”條:“凡略載聖旨及公文,必加‘節該’二字於首。節,略節也。”

〈6〉勾當  事情,此處指公務。又用作動詞,指供職。《吏文輯覽》卷二“勾當”條:“事也。又掌管也。”

〈7〉請俸  領取俸錢。

〈8〉趕了  當指罷免。

【解題】

  本條文書是關於官吏如何領取俸錢的一道聖旨。官吏在崗滿一月,工作如期完成,沒有差錯,就在下月月初領取這個月的俸錢。未如期完成,或出現差錯,即予罷免(實際上每月考察官吏任職情況,不稱職隨即罷免,是不可能的,此處是籠統言之)。大臣已經接到有關旨意(可能是口傳的聖旨),上奏核實,聖旨予以確認。

 

戸一·1B  又(15/3a、15/3a[3])

蘄州路〈1〉提控案牘〈2〉劉奎*,於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初三日禮任〈3〉勾當,支訖當月俸鈔一十兩。戸部照擬得:劉奎*既於閏二月初三日禮任,合自三月爲始支俸。都省〈4〉移咨〈5〉湖廣行省〈6〉,於劉奎*名下追徴元支訖二月俸錢還官。

【校注】

〈1〉蘄州路  元路名,隸屬于河南行省,治所在今湖北蘄春西南,爲下路。下轄五縣。

〈2〉提控案牘  元首領官名,設于路、府、上中州,主管衙門文書,屬流外職。據《元典章》本卷卷首表格,下路提控案牘月俸鈔十兩,另有職田一頃。

〈3〉禮任  即上任,或作“理任”。王惲《秋澗集》卷八六《彈西夏中興路按察使髙智耀不當狀》:“今體察得西夏中興路提刑按察兼勸農使髙智耀,……理任巳來,所行淹阻,畧不見憚。”宋時又作“禮上”。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一七《杭州謝上表》:“臣某言,昨奉勑就差知杭州軍州事,巳到任禮上訖。”

〈4〉都省  指中書省。因相對於行中書省而言,故稱都省。

〈5〉咨  元代二品以上官府往來文書,彼此平級的,稱咨文、咨。如中書省與行中書省之間,樞密院與行樞密院之間,御史臺與行御史臺之間,文書均稱咨文。《吏學指南》“公式”門“咨”條引《左傳》:“訪問於善曰咨。”《吏文輯覽》卷二“咨”條:“二品以上官行同品衙門之文。又上項各衙門各與堂上官行。”

〈6〉湖廣行省  行省,即行中書省,元代中書省派出分鎮地方的機構,後演變爲統轄一方的地方最高行政機構,秩從一品,設官基本與中書省相同。湖廣行省全稱湖廣等處行中書省,統三十路、三府、十三州及十五安撫司,設治武昌路(治今湖北武昌),轄境包括今湖北南部和湖南、廣西、貴州大部。

【解題】

  本卷“俸錢按月支付”條下有兩個文件,這是第二條文件,是一個具體事例。蘄州路提控案牘劉奎*於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初三上任,後來領取了閏二月的俸鈔。戸部審查認爲,他在閏二月工作未滿一月,俸鈔只能從三月開始領取。因此上呈中書省,移文湖廣行省(此時河南行省尚未設立,蘄州路隸屬於湖廣行省),追回劉奎*所領閏二月俸鈔。參下條“上任罷任俸例”。

 

戸一·2  上任罷任俸例(15/3a、15/3a)

  至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書戸部奉中書省劄付〈1〉:“諸官員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已過初五日,並給當月俸錢。外,據經歴〈2〉、知事〈3〉、吏目〈4〉、典史〈5〉、司吏〈6〉,一體施行。”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八年八月條(《校注》246條)略同:

至元八年八月,中書省。戸部呈:“照得舊例,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已過初五日,並給當月俸。後官已到前官差出者,其祿兩支。”都省准呈。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略同:

    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

按《通制條格》稱此規定爲“舊例”,當指金制。《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

諸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過初五日者,給當月俸。

《大金國志》卷三五《雜色儀制》“職官上任給俸儀”條:

    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已過初五日者,並給當月俸。

【校注】

〈1〉劄付  元代二品以上官府發給下級官府的文書稱爲“劄付”,如中書省對樞密院,御史臺、六部,行省對宣慰司、路,御史臺或行臺對廉訪司,文書均稱劄付。另外由中書省或行省簽發的流外官、吏員任命文書,也稱劄付。《吏學指南》“公式”門“劄付”條:“刺著爲書曰劄,以文相與曰付。猶畀賜也。”《吏文輯覽》卷二“劄付”條:“大概與照會同,但上司行所屬衙門居多,如五軍都督府行經歷司、都察院行御史道、六部行各清吏司之類。”

〈2〉經歷  元首領官名,設於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宣徽院等重要中央官府,及行樞密院、行御史臺、宣慰司、廉訪司、路等高級地方官府,主管衙門案牘文書,統領吏員,秩從五品至從七品不等。《元文類》卷三六謝端《送張文琰序》述廉訪司經歷:“經歷而上,大官八人,其同僚二人,吏十六人,書手又不在焉。吏之治辦與否,皆總於經歷,經歷固爲之長,又吏所師也。日始出,即入幕府,督吏、書手,分曹局治文書。凡一司庶務,與分司出按部,郡邑行事有疑不決,官吏受賄及稽違當殿降,訊治民獄辭兩造當論報,案既成,吏持來前,求予奪可否。經歷爲之析疑似,平向背,竄易審定,乃署以畀吏。得其情又不戾於律,始可信大官、服僚佐,而吏亦不得一揺手以輕重法。”楊維楨《東維子文集》卷四《李經歷治績序》述路經歷:“經歷,古郡功曹之官。……上以齊二千石長吏之異同,而下以內群書佐于成執。”

〈3〉知事  元首領官名,設於若干中央機構、廉訪司、路,爲經歷副職。楊維楨《東維子文集》卷四《送郭公知事還湖州序》述路知事:“知事位在經歷下,其識贊三尺平以左右二千石者也。”又設於行省理問所、散府、上州,爲主要首領官。秩從八品以下。

〈4〉吏目  元首領官名,設於中、下州,爲流外職。

〈5〉典史  元首領官名,設於縣、錄事司,爲流外職。

〈6〉司吏  元吏員名,掌案牘文書,設于路、府、州、縣、錄事司,員額不等。

【解題】

  本條文書規定了官吏領取每月俸錢的條件。只要在某月初一、初二兩日上任,即可領取當月俸錢。上條戸一·1B“俸錢按月支付”第二條,劉奎*初三日上任,只晚一日,即失去領取當月俸錢的資格。如於某月離任,只要離任日期在初五以後,也可領取當月俸錢。上述制度承自金朝。

 



戸一·3  假告事故俸例(15/3a、15/3a)

至元九年正月,中書左三部〈1〉承奉中書省劄付。據戸部呈〈2〉:“奉尚書省〈3〉劄付,欽奉聖旨節文:‘今已後支俸呵,月盡其間〈4〉交與者。應喫俸錢人一日不來,休與一兩者。半日不來,休與半兩者。這般道與了您呵,若是月初頭與了俸錢呵,您上者。您雖得這般言語呵,管軍官、管民官卻休動者。’欽此〈5〉。照得〈6〉先奉中書省劄付該:‘諸官員上任〖云云、見前例〗、依上月盡其間支付。’外,據假告〈7〉事故人員,既是官司説過,定與限次交去來,俸錢都交支與。如違限並推故不來,欽依聖旨處分事意,追罰施行。”

 【參考文獻】

後半段“外,據假告事故人員”以下,略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八年五月條(《校注》263條):

至元八年五月,尚書省、中書省、御史臺一同議得:“假告事故官員,既是官司説過教去,俸錢都交支與。元定限次如是違了,依例罰者。”

亦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託故者追罰。

【校注】

〈1〉中書左三部  中統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官制草創,六部並未完全分立,僅設左三部(含吏、戸、禮)和右三部(含兵、刑、工)。至元元年(1264),分爲吏禮、戸、兵刑、工四部。三年,又合爲左三部、右三部。五年,又分爲吏禮、戸、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事見《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此後至元九年正月,一度又“省六部爲四”(《元史》卷七《世祖紀四》)。此條文書時間即在至元九年正月,此時或分六部,或分四部,不應有左三部。疑有錯誤或脫漏。

〈2〉呈  元代下級官府呈送上級官府的文書稱爲“呈”。《吏學指南》“公式”門“呈”條:“謂布意達於尊者,又陳示其狀也。”《吏文輯覽》卷二“呈”條:“與申同。”參下文戶一·7條“申”字注釋。

〈3〉尚書省  元以中書省爲宰相機構,但又曾三次設立尚書省。此處爲第一次設立的尚書省,設於至元七年正月,罷於八年十二月。與中書省分工,號稱“中書省以總朝綱,尚書省以決庶務”(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議·至元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4〉月盡其間  當指一月結束之後。此處“其間”一詞似應釋爲“之後”。本卷戸一·1A“俸錢按月支付”條:“一箇月勾當過的公事完備、無罪過呵,後月初頭與勾當過的一月俸錢者。”“月盡其間”與“後月初頭”含義應當是相同的。《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一》載泰定帝即位詔:“這般,晏駕其間,比及整治以來,……”“晏駕其間”只能解釋爲“(英宗)晏駕之後”。

〈5〉欽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皇帝聖旨之後。《吏學指南》“諸此”門“欽”條:“謂致恭也。”參上文戶一·1A條“欽奉”注釋。

〈6〉照得  公文中常用的發語詞。《吏文輯覽》卷二“照得”條:“具見始末曰照,謂照而得之也。凡文移發語,例曰‘照得’。他仿此。”

〈7〉假告  即因故告假、請假。《吏學指南》“署事”門“假暇”條:“喪病告報曰假,謂借勾當月日也;節朔旬休曰暇,謂公務空閒日也。”

    【解題】

  本條與戸一·1A《俸錢按月支付》內容近似,強調官員工作滿一月,無缺勤,始可領取該月俸錢。又規定因故請假、定有期限的,不扣俸錢。如逾限不銷假,方予罰俸。所引聖旨節文中,“您上者”,“管軍官、管民官卻休動者”諸句,確切含義不詳,較爲難解。

 

戸一·4  被問(致)〔改〕除〈1〉俸例(15/3b、15/3b)

大德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西行省〈2〉准中書省咨:“來咨:‘廣州路〈3〉達魯花赤〈4〉瓜禿,大德六年三月二十日得替開除〈5〉,名俸合無依平章月的迷失〈6〉例支付,請定奪。’准此〈7〉。送戸部,議得:‘官吏俸秩本以養廉,豈有內外之分。以此參詳〈8〉,內外諸衙門官吏,除上任已過初二日、並但犯公罪〈9〉有招〈10〉停職被問者,所歴雖至月終,其俸秩依例不給,外,據在任(致)〔改〕除、及任滿得代官吏,如已滿初五日者,將當月俸秩,無分內外,欽依元奉聖旨,依數給付相應。’都省准擬。”

 【參考文獻】

    “送戸部,議得”以下,與《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大德七年三月條(《校注》249條)略同:

大德七年三月,中書省。戸部呈:“議得官吏俸秩,本以養廉。今後內外諸衙門官吏,除上任已過初二日、並但犯公罪有招停職被問者,所歴雖至月終,其俸秩依例不給,外,據在任改除、及任滿得代官吏,如已過初五日者,將當月俸秩,無分內外,依例給付。”都省准擬。

【校注】

〈1〉(致)〔改〕除  全書卷首目錄作改除,上引《通制條格》亦作改除。“致除”不通,當以“改除”爲是。下文同。

〈2〉江西行省  全稱江西等處行中書省,統十八路、九州,設治龍興路(治今江西南昌),轄境包括今江西、廣東大部。

〈3〉廣州路  元路名,隸屬於江西行省,治所在今廣州,爲上路。下轄一司、七縣。

〈4〉達魯花赤  元官名。蒙古語原意爲“鎮守者”,是蒙古統治者在被征服地區廣泛設置的監臨官,位於當地原設行政長官之上,起監督作用,並對該地區有關事務有決定權。非蒙古族軍隊和許多專職機構中也有設置。通常只能由蒙古人擔任。

〈5〉開除  免除、去掉。這裏指官員卸任。

〈6〉月的迷失  元世祖、成宗朝將領。至元後期曾任廣東道宣慰使、江西行樞密院副使、同知,率兵鎮壓鍾明亮等南方反元起事。成宗即位後,加平章政事。

〈7〉准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平級機構、官員發來的公文之後。《吏學指南》“諸此”門“准”條:“法則也,均平也。”《吏文輯覽》卷二“准”條:“凡同品衙門受咨、關者,例稱准。”

〈8〉參詳  考慮並建議。《吏文輯覽》卷二“參詳”條:“子細尋究也。”

〈9〉公罪  官吏雖非蓄意徇私、但卻違反了制度規定的工作失誤。《吏學指南》“三罪”門“公罪”條:“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唐律疏議》卷二《名例·官當》:“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當。”原文中小字注:“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疏議:“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爲公坐。”

〈10〉招  或稱招伏,指認罪書或檢查、口供。

【解題】

  本條文書起因于江西行省就廣州路達魯花赤瓜禿俸錢問題向中書省的請示。瓜禿於大德六年三月二十日卸任,行省請示是否應發給他當月俸錢,並引此前的月的迷失爲例。大約月的迷失也是在某月中間卸任,領取了當月俸錢。中書省將行省的請示轉發給戸部。戸部認爲沒有問題,並重申以前的規定,官員調動或任滿,只要日期過了初五,皆可領取當月俸錢。順便還提到:如果官員犯有公罪,停職接受審查,則即使停職日期已到月底,當月俸錢也一律扣發。

 

戸一·5  官員患病俸例(15/3b、15/4a)

大德十一年六月,行臺〈1〉准御史臺〈2〉咨:“‘官吏病過百日,例應作闕〈3〉。支過畸零日數俸秩,若追納還官,恐非優遇臣下之宜,抑亦有傷大體。事干通例,宜令合干部分〈4〉從長講究。具呈照詳〈5〉。’回奉中書省劄:‘送戸部,議得:諸官吏患病百日作闕,支過俸米除全月回納還官外,據支過破月俸鈔,如是已過當月初五日,亦屬今月盡月數,宜從御史臺所呈,免徴相應。都省准擬。’”

【參考文獻】

    “官吏病過百日,例應作闕”規定,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不給祿。

    及《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作闕住俸”條(《校注》276條):

至元八年六月,尚書省。戸部呈:“在任官員患病,經百日外,住俸作闕。自住俸日爲始,限十貳個月聽仕。”都省准呈。

【校注】

〈1〉行臺  即行御史臺,御史臺的分支機構,秩從一品,設官同御史臺。元代共設江南、陝西兩行御史臺。《元典章》中提到的行臺,一般都指江南行臺。江南行臺簡稱南臺,設治于建康路(治今江蘇南京),下統十道肅政廉訪司,其監察區包括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

〈2〉御史臺  元代最高監察機構。秩從一品,設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殿中侍御史、治書侍御史、侍御史、監察御史等官。節制江南、陝西兩行臺,同時直轄八道肅政廉訪司。其直接監察區包括腹裏地區和河南、嶺北、遼陽行省。

〈3〉作闕  指官員下崗,原任職務重新任命他人。

〈4〉合干部分  猶言相關某部。金、元俗語,常於同一類機構、組織名稱下加後綴“分”字,猶泛稱“某”之義。如泛稱某部云“部分”,泛稱某路云“路分”。清代也有這種用法,泛稱八旗中某旗云“旗分”。

〈5〉照詳  公文結尾部分的請示語。《吏文輯覽》卷二“照詳”條:“謂照察而詳審也。凡文移結語,例稱‘乞照詳’云云。”本條自“官吏病過百日”至“具呈照詳”,是御史臺呈送中書省的呈文。

【解題】

按規定,官員請病假超過百日,即以下崗論處,其職務別行選授,俸祿當然也不再發放。但俸祿是按月而不是按日領取的,絕大多數情況下,患病官員請病假滿百日的這一天不會恰好是月底,而是處於月中。那麽該官員是否可以領取當月俸祿?元朝的政策是:當月祿米(關於祿米,詳後文)予以扣發,至於當月俸錢,則只要病假滿百日的這一天是在初五以後,仍可全額領取。這個政策的基本原則是由御史臺向中書省提出的,中書省移交戸部討論,認爲合理,附加若干補充,回呈中書省。中書省回復御史臺,御史臺又將這一政策通報行御史臺。



戸一·6  官吏離役俸錢不支(15/4a、15/4a)

至元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行省。據省掾〈1〉李元剛告:“至元三十一年四月內,承行〈2〉吉水縣〈3〉羅濂翁告王仁甫不法等事。有王仁甫經廉訪司〈4〉誣告取受〈5〉。六月十一日,有江西廉訪司〈6〉牒發分司〈7〉,歸對得妄告。七月十四日,牒發回省。所有六月至十月終五箇月,俸鈔未蒙支給。”得此〈8〉。移准中書省,元貞元年閏四月二十七日省掾卜元英承行咨該:送戸部照擬得:“令史李元剛,至元三十一年六月至十月終五箇月,即係離役對證、不曾掌管勾當月日,難議支俸。具呈照詳”事。都省合行移咨,請照驗施行。

【校注】

〈1〉省掾  元朝中書省和行中書省辦理具體事務的吏員,可以說是地位最重要的吏職。升遷前景優越,中書省掾考滿出職從六品,行省省掾考滿出職正七品。本條文書中,李元剛爲行省省掾,卜元英爲中書省掾。

〈2〉承行  接受任務。此處指吏員專門負責處理某項文書。

〈3〉吉水縣  元縣名,今屬江西。元屬江西行省吉安路,元貞元年(1295),升州。

〈4〉廉訪司  即肅政廉訪司,元地方監察機構,秩正三品,設廉訪使、副使、僉事等官。元初名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更名肅政廉訪司。全國共置二十二道,分別隸屬于御史臺和行御史臺。

〈5〉取受  指受賄。《吏學指南》“贓私”門“取受”條:“因事受財謂之取受。”

〈6〉江西廉訪司  全稱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隸屬于江南行御史臺,置司于龍興路(治今江西南昌)。

〈7〉分司  指廉訪分司。各道肅政廉訪司均劃分若干管區,每年遣官分臨巡視,稱分司。

〈8〉得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下級機構、官吏發來的“呈文”、“申文”之後。《吏學指南》“諸此”門“得”條:“事有所獲也。”《吏文輯覽》卷二“得此”條:“凡受申、呈及狀告,例曰得此。”

【解題】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江西行省省掾李元剛奉命處理王仁甫不法案。王仁甫向廉訪司投訴李元剛受賄。廉訪司移交分司審理,查明是誣告,通報行省。李元剛共有五個月停職接受審查,未能領取俸錢。江西行省爲此請示中書省,中書省轉發戸部。戸部認爲,李元剛雖系被誣告,但在接受審查期間確未從事本職工作,因此不能補發俸錢。中書省將此結論回復江西行省。

 

戸一·7  枉被賕誣停職俸例(15/4a、15/4b)

大德十一年十一月,行臺准御史臺咨:“〔來咨:〕〈1〉‘浙東道廉訪司〈2〉申〈3〉:據溫州路〈4〉瑞安(路)〔州〕〈5〉民戸呉瑞狀告,本州王同知下郷體覆〈6〉折收木綿〈7〉,取受鈔定。已取呉瑞等誣告招伏,斷遣了當〈8〉。外,據同知王革亨被問俸錢,移准溫州路牒呈,照得省部元擬江西省令史李元綱被誣對問,係離役不曾掌管勾當月日,難議支給〈9〉。看詳〈10〉:凡告言官吏不公,若追究是實,自有常憲。其間或枉被賕誣,告誣明白,於己別無私罪〈11〉招渉,及所犯罰贖不至解任等罪,如將曠闕月日,照依至元十年省部元擬通例,俸祿全給相應。係爲例事理〈12〉,咨請照詳。’准此。呈奉中書省劄付:‘得此。送據刑部呈,議得:凡官吏在任被人告論,辨證〈13〉私罪,雖有招伏,不至解任,但離本職者,其祿不給。歸結了畢,罪不至停罷、合還職者,依上任例給付。即枉被贓誣、或爲支證〈14〉、及辨證公罪者,驗曠闕月日,祿秩全給相應。所據瑞安州同知王革亨,即係枉被賕誣,其停職月日俸秩全給相應。具呈照詳。都省仰照驗施行。’”

【參考文獻】

至元十年省部元擬通例,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十年正月條(校注262條):

至元十年正月,中書省。戸部呈:“與兵、刑部一同講議得,被問官吏,但離本職,其祿停給,纔候歸對了畢,除枉被贓誣,或爲指證於己無招涉私罪及辨證公罪者,驗曠闕月日,祿秩全給。若所犯私罪解任勒停者,雖是在任不曾離職,合驗被問月日爲始,不給俸祿,其餘所犯罰贖、量決不至勒停等罪、不曾離職者,合行放支。”都省准呈。

【校注】

〈1〉〔來咨:〕  據前後文義補。以下御史臺咨文,自“浙東道廉訪司申”起,直至“咨請照詳”,然後說“准此。呈奉中書省劄付”。可知此前所引是行御史臺的來咨,按照正常的公文格式,開端當補“來咨”二字。

〈2〉浙東道廉訪司  全稱浙東海右道肅政廉訪司。隸屬于江南行御史臺,置司于婺州路(治今浙江金華)。

〈3〉申  元代下級官府呈送上級官府的文書有時稱爲“申”,含義與“呈”接近。《吏學指南》“公式”門“申”條:“伸也,明也,謂所告諄切。”又“咨呈”條:“即咨申意耳。”《吏文輯覽》卷二“申”條:“卑衙門及屬司行上司衙門之文。”

〈4〉溫州路  元路名,隸屬于江浙行省,治所在今浙江溫州,爲上路。下轄一司、二縣、二州。

〈5〉瑞安(路)〔州〕  下文提到“本州王同知”、“瑞安州同知王革亨”。溫州路下轄瑞安州,見《元史》卷六二《地理志五》。據改。

〈6〉體覆  遣官復核。《吏學指南》“體量”門“體覆”條:“謂究覆虛實也。”

〈7〉木綿  棉花。元代稱棉花爲木綿。

〈8〉了當  完畢、結束。《吏文輯覽》卷二“了當”條:“事之已整齊者,例曰‘了當’。猶言了畢其事,歸於合當也。”

〈9〉自“據溫州路瑞安(路)〔州〕民戸呉瑞狀告”至“難議支給”  此段爲浙東道廉訪司給行御史臺的申文。

〈10〉看詳  自此以下,至“咨請照詳”,爲行御史臺針對浙東道廉訪司申文提出的處理意見,以此請示御史臺。

〈11〉私罪  個人犯罪行爲、及官吏徇私枉法等罪。《吏學指南》“三罪”門“私罪”條:“不緣公事,私自犯者。或雖緣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

〈12〉爲例事理  與上文“通例”含義相類,意即此事處理後,將作爲以後處理同類情況的參照標準。

〈13〉辨證:證明,證成。

〈14〉支證:上引《通制條格》作“指證”,意爲取證。與“辨證”意思相近。

【解題】

  本條文書涉及的問題與上一條相同。瑞安州民戸狀告本州同知王革亨受賄,經浙東道廉訪司審理,屬於誣告。但王革亨停職接受審查期間的俸錢,溫州路參照此前李元剛被誣告案例,予以扣發。行御史臺接到浙東道廉訪司彙報後,認爲這樣處理不合適。官員停職接受審查,若查明果系誣告,或錯誤僅及罰贖,不至解任,應當按照至元十年省部所擬通例,發放停職期間俸錢。此意見由御史臺轉呈中書省,送刑部討論(上一條中李元剛俸錢問題是由戸部討論的),終予確認。由中書省作爲“爲例事理”,遍告全國。問題在於,按照“至元十年通例”,對上一條文書中的李元剛也應該補發停職期間俸錢,但當時卻被戸部否定。此事如無特殊背景,則反映出元朝行政混亂的一面,有時處理問題並不遵循定好的“通例”或“爲例事理”。

 

戸一·8A  官吏添支俸給(15/4b、15/5a)

至元二十二年〈1〉二月,欽奉詔條〈2〉內一款:“設官頒俸,本以爲民。近年諸物増價,俸祿不能養廉,以致侵漁百姓,公私倶不便益。自今內外官吏俸給,以十分爲率,添支五分。仰中書省依上施行。”

【參考文獻】

    《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世榮既以利自任,懼怒之者衆,乃以九事說世祖詔天下。……其八,添支內外官吏俸五分。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至元)二十三年,又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爲率,添支五分。

    《元史》卷一三《世祖紀十》:

(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增官吏俸,以十分爲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

【校注】

〈1〉至元二十二年  全書卷首目錄標注年代,作至元二十三年。

〈2〉詔條  “詔書條畫”的簡稱。元代的詔書,專指因重大典禮或就重大問題由翰林國史院詞臣用漢語駢體文言起草、遍告全國的皇帝命令。《元文類》卷四○《經世大典序錄·帝制》:“國朝……史臣代言者曰詔書。”詔書通常附有一些具體有針對性的措施,由中書省根據當時形勢需要擬定,分若干款項,文辭用吏牘體,不求華美典雅,稱爲條畫。本條文件就是至元二十二年二月詔書中所附的一款條畫。

【解題】

  這是增加官吏俸錢的一條措施。元朝官吏俸錢發放紙鈔,而隨着時間推移,紙鈔貶值,物價上漲,因此不得不爲官吏增俸。“以十分爲率,添支五分”猶雲增俸百分之五十。此次增俸的具體時間,《元史》記載混亂,如以上參考文獻所引,有至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年幾種說法。實際上這段時間官俸“添支五分”的措施只有一次,至元二十一年是局部實行(僅限於月俸“不及一錠者”),二十二年正式推行,二十三年又加重申而已。參閱沈仁國《元代的俸祿制度》,載南京大學歷史系元史研究室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2、13合輯(1989.10~1990.12)。



戸一·8B(15/4b、15/5a)

大德三年正月,欽奉詔條內一款:“張官置吏,本以爲民。小吏祿食不給,掊取爲害,其令中書省添給俸米有差。”欽此。中書省議得:廉訪司轉運司〈1〉書吏〈2〉、通譯史〈3〉俸鈔,依舊例支給,毎月添米一石。奏差〈4〉、典吏〈5〉驗俸依例給米。總管府〈6〉司吏、通譯史、下州〈7〉吏目,擬支月俸中統鈔〈8〉八兩、米(六)〔八〕斗〈9〉。散府〈10〉諸州司吏、縣典史,月俸中統鈔七兩、米七斗。諸縣、録事司〈11〉、巡檢司〈12〉司吏,月俸中統鈔六兩、米六斗。仰各處官吏自大德三年正月爲始,按月依例支給。

各路司(縣)〔獄〕司〈13〉獄典〈14〉俸米,與親民司縣司吏同〖同年六月都省例〗。

【參考文獻】

    “大德三年正月,欽奉詔條內一款”略見《元史》卷二○《成宗紀三》:

(大德三年正月)庚寅,詔……增給小吏俸米。

【校注】

〈1〉轉運司  元地方財政機構。元初設諸路轉運司,置轉運使、副使等官,代表中央綜理一個地區的財賦,職掌與金朝轉運司近似。中間一度廢罷,設置不很穩定。到元朝後期,各地轉運司基本撤銷,只保留了若干專理鹽政或茶政的鹽、茶轉運司。

〈2〉書吏  元吏員名,掌案牘文書。置於廉訪司、轉運司、中書省及行省檢校所、御史臺察院。因所置都是關鍵部門,故與省掾相似,亦屬於重要吏職。

〈3〉通譯史  是“通事譯史”的簡稱,元吏員名,掌翻譯。包括兩種吏職,通事掌口頭翻譯,譯史掌書面翻譯。設於中央一些主要部門和地方路以上機構。參閱蕭啓慶《元代的通事與譯史——多元民族國家中的溝通人物》,載中國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六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

〈4〉奏差  元吏員名,掌彙報、傳達政務,置於六部、宣慰司、廉訪司、轉運司。

〈5〉典吏  元吏員名,掌文書收發、啓緘、保管等事,中央到地方各級機構中普遍設置。以廉訪司、轉運司論,既有書吏,又有典吏,所管都是文書工作,但前者的職掌涉及對文書內容的處理(中書省及行省省掾、六部及宣慰司令史、路以下機構司吏均同),地位高於後者。

〈6〉總管府  即路。元朝路的管理機構稱總管府,路長官稱總管。

〈7〉下州  元朝地方行政機構中,路、州、縣均按戸數多少區分上下或上中下。上州秩從四品,中州秩正五品,下州秩從五品。元初,定一萬五千戸以上爲上州,六千戸以上爲中州,六千戸以下爲下州。平宋後,又定江南五萬戸以上爲上州,三萬戸以上爲中州,三萬戸以下爲下州。

〈8〉中統鈔  元朝發行紙鈔作爲流通貨幣,主要發行過兩種。中統元年(1260),發行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寶鈔或中統鈔,面值從十文到二貫,共分十等。習慣上又稱鈔一貫爲一兩,五十貫爲一錠,百文爲一錢,十文爲一分。中統鈔以銀爲鈔本(準備金),法定比價每鈔二貫(兩)同白銀一兩。至元二十四年(1287)桑哥當政,又發行至元通行寶鈔,簡稱至元鈔,面值五倍於中統鈔,即每貫相當於中統鈔五貫。

〈9〉(六)〔八〕斗  原作六斗。據本卷卷首表格所載,路譯史、通事、司吏和下州吏目月俸均作鈔八兩、米八斗。本條文書以下內容,散府司吏等月俸鈔七兩、米七斗,縣司吏等鈔六兩、米六斗,鈔、米數字皆相對應。下一條大德七年增俸文書,也提到“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的原則是“毎(俸鈔)一兩給米一斗”,據改。

〈10〉   散府  簡稱府。元朝地方行政機構有路、府、州、縣,路管理機構稱總管府,故府亦稱散府,以與路總管府相區別。散府秩正四品,低於路(下路秩從三品),高於州(上州秩從四品)。有隸屬于路者,亦有不隸于路而直屬中書省、行省、宣慰司者。

〈11〉録事司  元代置於路治所、管理城區內民事的行政機構,與縣同爲最基層的臨民官府,合稱“親民司縣”。秩正八品,設達魯花赤、錄事、判官等官,首領官爲典史,吏員若干。參閱愛宕松男《元代的錄事司》,載《東洋史學論集》第四卷(三一書房,1988),漢譯文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五卷《五代宋元》(中華書局,1993)。

〈12〉巡檢司  元代置於都城周圍及縣以下險要之地、掌管地方治安的機構,秩從九品,置巡檢一員,吏員若干。

〈13〉司(縣)〔獄〕司  原作“司縣司”,不通,當因下句有“司縣司吏”而致誤。據本卷卷首表格:路、府屬下有“司獄司”,設有司獄、獄典。本條文件本句下面又提到“獄典”。據改。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一八《新修司獄司記》:“國朝肇置司獄司,專以掌守囚禁,職卑而勞。”

〈14〉獄典  司獄司吏員。

【解題】

  本卷“官吏添支俸給”條下包括五個文件,這是第二個文件。成宗大德三年(1299)正月詔增小吏俸米,中書省因而制定出具體的增俸方案,對應原有俸錢標準,分別增發多少不等的祿米。領取俸鈔要受物價上漲的影響,發放祿米則比較實惠。文件中提到的增俸對象,主要是地方機構吏員。下州吏目和縣典史屬於首領官,但都是流外職,級別低微,因此也被置於“小吏”範圍之內。

 

戸一·8C(15/5a、15/5b)

大德七年 月,欽奉詔條內一款:“官吏俸薄,不能養廉,増給俸米。”欽此〖云云〗。議得〈1〉:“無職田〈2〉官吏俸米,除甘肅行省與和林宣慰司〈3〉官吏一體擬支口糧外,其餘內外官吏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4〉,毎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毎員支米一石。餘上之數,毎俸一兩,與米一升,扣算給付〈5〉。若官無見在〈6〉,驗支俸去處時直〈7〉給價。雖貴,毎石不過二十貫。上都〈8〉、大同、隆興〈9〉、甘肅等處不係産米去處,毎石合支中統鈔二十五兩。價賤者從實開坐〈10〉各各分例〈11〉。”移准都省〈12〉咨,於大德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奏過事內一件:“前者爲內外勾當裏行的官吏俸錢少的上頭,俺省官、臺官並老的毎〈13〉一處商量了,‘添與俸米者’麼道奏了,行(來)〔了〕聖旨〈14〉有來。答剌罕丞相〈15〉、大都省官人毎與學士毎〈16〉一處商議定,奏將來:‘但是無職田的,請十兩以下俸錢的,依着先定來的小吏俸米例,毎一兩與一斗米。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與一石。這的之上,不揀〈17〉請多少俸錢的,十兩加與一斗俸米呵,內外官吏一年約該二十八萬餘石米有。這般與呵,上都等處山後州城、甘州等處河西州城、並和林州城,不係出米去處,從着各處事宜,與價錢並口糧。更迤南〈18〉州城,若無見在呵,與價錢的,擬將幾箇分例來有。’〈19〉俺與完澤太傅右丞相〈20〉衆人商量來:‘請三定以上俸錢的,不與米。三定以下俸錢的,依着大都省官人毎一處定將來的與呵,怎生?取自聖裁。’奏呵,奉聖旨:‘依着您商量來的與者。’欽此。”

【參考文獻】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

(大德七年五月)乙卯,……詔中外官吏無職田者,各給俸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等處非産米地,惟給其價。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成宗大德……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直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錠以上者不給。

文件中“大德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奏過事內一件”以下,與《南臺備要》“行御史臺官員祿米”條(載《永樂大典》卷二六一○)略同。文長不具錄。

整條文件與《秘書監志》卷二《祿秩》大德七年閏五月二十二日條略同。文長不具錄。

【校注】

〈1〉議得  《秘書監志》作“都省與集賢大學士商議中書省事一同議得”。按此下至“開坐各各分例”一段話,是中書省在大都議事的內容。元朝實行兩都制,皇帝每年春天由大都巡幸上都,秋天返回。在此期間,中央各機構都分出一部分官員扈從北巡上都,其餘的仍留在大都辦公。這條文件制定之時,皇帝正在上都。大都中書省官員依據詔書提出的增給俸米原則,議定具體方案,移送上都中書省官員,奏報皇帝批准。故以下上都中書省官奏事,有“大都省官人毎與學士毎一處商議定奏將來”之語。

〈2〉職田  發給官員、以收穫充俸祿的田地,亦稱公田。元朝地方行政機構和廉訪司官員均配有職田,北方自十六頃至二頃不等,南方減半,通常以租佃方式經營。《元典章》本卷“職田佃戸子粒”條(後文戸一·17):“惟風憲之司、牧民之官,職當任重,是以月奉之外,復加之以公田養廉者,務在政重民安也。”中央機構官員、行省和宣慰司官員、軍官和地方雜職官員等均無職田。

〈3〉和林宣慰司  宣慰司亦稱宣慰使司(有的地方稱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是元朝的高級地方官署,秩從二品,置宣慰使、同知、副使等官。通常設在行省內遠離行省治所,或腹裏遠離首都的地區,統領若干路、府、州,上對行省或中書省負責,宣達政令,承轉下情。和林宣慰司,全稱和林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世祖忽必烈時設立,置司于大蒙古國都城哈剌和林,統領漠北行政事務,隸屬於中書省。大德十一年(1307),升爲和林行省,後改嶺北行省。

〈4〉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  即上面“官吏添支俸給”第二條。

〈5〉扣算給付  指所添俸米按一定價格從俸錢總額中扣除。此原則只限于原來俸錢較高的官員。參閱沈仁國《元代的俸祿制度》。

〈6〉見在  即現有。指現有的米。

〈7〉時直  即時價。當時的價格。

〈8〉上都  元朝兩都之一。在今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東南。原爲忽必烈藩王王府所在。忽必烈即位於此,加號開平府,又升爲上都。元朝皇帝每年夏天到此避暑。

〈9〉隆興  即隆興路,治今河北張北。隸屬於中書省,爲上路,下轄四縣一州。元武宗時,于此興建中都。武宗卒,罷建。後改名興和路。

〈10〉開坐  開列。《吏文輯覽》卷二“開坐”條:“列書也。”

〈11〉分例  意爲標準。此處指不産米地區俸米折鈔的換算尺度。

〈12〉都省  此處指皇帝北巡期間設在上都的中書省。《秘書監志》作“上都省”。

〈13〉老的每  老人們。指備顧問諮詢的老臣。在元代主要指翰林國史院、集賢院的一些著名儒士。

〈14〉行(來)〔了〕聖旨  據《南臺備要》、《秘書監志》改。

〈15〉答剌罕丞相  指哈剌哈孫(1257~1309),蒙古斡剌納兒氏,此時任中書左丞相,留鎮大都。“答剌罕”是蒙古的世襲特權封號,源於突厥語,意爲“自在”,享有九次犯罪不罰、自由選擇牧地、完全佔有戰爭俘獲和獵獲物及其他一些特權。哈剌哈孫的曾祖昔啓禮獲此封號,因得世襲。他本人在元朝中期地位顯赫,元代文獻往往徑以“答剌罕”稱之。

〈16〉學士每  元朝設置學士官職的機構,有翰林國史院、蒙古翰林院、集賢院。其中有顧問諮詢職掌、參與重要政務討論的,主要是翰林國史院、集賢院的一些著名儒士。此處“學士每”即指這些人。與上文“老的每”實際意義相近。

〈17〉不揀  意爲不論、無論。

〈18〉   迤南  以南、南邊。《吏文輯覽》卷二“迤南分路”條:“迤南,謂地勢迤邐向南也。”此處指上都、甘州、和林等“不産米去處”以南地區。

〈19〉   自“但是無職田的”至“擬將幾箇分例來有”  以上爲上都中書省轉述大都中書省所議增俸方案,因是向皇帝奏事,故在文件中表現爲蒙文直譯體。具體內容則與前文“議得”以下一段基本相同。

〈20〉   完澤太傅右丞相  完澤(1246~1303),蒙古土別燕氏。至元二十八年(1291)起擔任中書右丞相。大德四年(1300),加太傅。元制尚右,右丞相爲首相。這一年完澤以首相身份扈從皇帝赴上都,閏五月病卒。顯然他沒有參加五月二十八日中書省奏事,當已生病。

【解題】

  本條是“官吏添支俸給”條下的第三個文件。上一條是增發小吏俸米,本條爲增發其餘無職田的內外官吏俸米。大都中書省議定方案,大致內容爲:月俸十兩以下官吏,按俸一兩米一斗的比例添加。月俸高於十兩的,添加比例降低。沒有米的地方,折價發鈔。上都中書省基本同意這一方案,但添加了一個補充條款:月俸三錠以上的高官不予增發俸米。最終奏報皇帝批准。

 



戸一·8D(15/5b、15/6b)

至大二年 月,欽奉詔書內一款:“官吏俸薄,不能養廉,以致侵漁百姓,治效不修。尚書省〈1〉從長計議頒給。”欽此。

    【參考文獻】

    《秘書監志》卷二《祿秩》引文同:

至大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准中書戸部關,奉尚書省劄付,欽奉詔書內一款節該:“官吏俸薄,不能養廉,以致侵漁百姓,治效不修。尚書省從長計議頒給。”欽此。

《南臺備要》“行御史臺官吏俸給(至大三年)”條所引有一字之差:

至大三年二月初七日,准御史臺咨該,奉尚書省劄付,欽奉詔書內一款節該:“官吏祿薄,不能養廉,以致侵漁百姓,治效不修。尚書省從長計議頒給。”欽此。

    【校注】

〈1〉尚書省  元代曾三次設立尚書省,此處爲第三次。武宗至大二年(1309)八月,詔立尚書省。至大四年正月,武宗崩,仁宗即位,將尚書省廢罷。

【解題】

本條是“官吏添支俸給”條下的第四個文件。元朝前、中期,物價上漲幅度較大。元廷雖屢有增俸之舉,仍未完全解決官員“俸薄”問題。武宗在位時,立尚書省,企圖全面整頓財政,官員“俸薄”也成爲尚書省面臨的一項工作任務。此條文件未著月份。《元史》卷二三《武宗紀一》:至大二年八月“癸丑,立尚書省”,“九月庚辰朔,以尚書省條畫詔天下”。這條文件有可能就是九月“尚書省條畫”中的一款。參閱植松正《元代條畫考(六)》,載《香川大學教育學部研究報告》第一部第五十號(1980年10月)。

 

戸一·8E(15/5b、15/6b)

尚書省送據戸部呈,照擬到各項事理。至大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玉德殿〈1〉西耳房內有時分,昔寶赤〈2〉大都丞相等奏〈3〉:“天下諸衙門官吏俸鈔不敷的上頭,交俺商量了添與者,麼道,行了詔書來〈4〉。俺衆人商量來:隨朝衙門官員並軍官毎,如今見請的俸錢內減了加五〈5〉,改換與至元鈔〈6〉,住支俸米。外任有職田的官員,三品的毎年與祿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錢改支至元鈔,將職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慰司、軍官、雜職等官俸錢,十分中減去三分,餘上七分改支至元鈔兩。隨朝衙門、行省、宣慰司的吏員俸錢,減去加(二)〔五〕〈7〉,其餘鈔數與至元鈔。十兩以下,毎月與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毎的俸鈔,依數改作至元鈔,俸米依舊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議得:在都隨朝官吏俸秩,截自至大三年正月爲始,欽依支付。所據在外行省同隨朝衙門官吏並外任俸給,擬自文字到日爲始支付。都省〈8〉除外,咨請欽依施行。

【參考文獻】

    《元史》卷二三《武宗紀二》:

(至大二年)十二月……丁丑,詔:“增百官俸。……”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拘收入官。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大二年十二月條(校注250條):

至大二年十二月,尚書省奏節該:“隨朝衙門官吏並軍官毎,如今見請的俸錢內減了加伍,改換與至元鈔,住支俸米。外任宣慰司、軍官、雜職等官俸錢,十分中減去三分,餘上柒分改支至元鈔兩。隨朝衙門、行省、宣慰司的吏員俸鈔減去加五,其餘鈔數與至元鈔,一拾兩以下毎月與俸米伍斗。外任行的小吏,毎月俸鈔,依數改作至元鈔,俸米依舊與呵,怎生?”奉聖旨:“那般者。”

《南臺備要》“行御史臺官吏俸給(至大三年)”條所引略同。文長不具錄。

《秘書監志》卷二《祿秩》至大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條內容略同,而開列奏事名單較詳:

至大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只兒哈郎怯薛第三日,玉德殿西耳房內有時分,昔寶赤大都丞相、玉龍帖木兒丞相、寶兒赤朵列禿火者、太順司徒、速古兒赤抹乞等有來。太尉脫脫丞相,太保三寶奴丞相、伯顔平章、忙哥帖木兒左丞(相)等奏:“天下諸衙門官吏俸鈔不敷的上頭(自此句起,內容基本相同,文長不具錄)……”。

【校注】

〈1〉玉德殿  元大都宮殿名。在宮城後部,包括房屋七間。見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一“宮闕制度”條,及蕭洵《故宮遺錄》。

〈2〉昔寶赤  蒙古語,意爲“鷹人”。此處指皇帝怯薛中負責養鷹的人員,是怯薛執事中相當重要的一種。《南村輟耕錄》卷一“昔寶赤”條:“昔寶赤,鷹房之執役者。”熊夢祥《析津志·物産·翎之品》(北京圖書館善本組輯《析津志輯佚》第234頁,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昔寶赤者,國言養鷹之蒙古名,亦一怯薛請受而出身之捷徑也。”參閱片山共夫《關於元朝的昔寶赤——以怯薛的二重構造爲中心》,載《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1982年)。

〈3〉大都丞相等奏  據《秘書監志》,此次奏事,自“昔寶赤大都丞相”至“速古兒赤抹乞”是陪侍怯薛人員而並非奏事者,真正奏事的大臣是“太尉脫脫丞相”以下諸人。《元典章》此處有嚴重脫漏,且混淆陪侍怯薛人員與奏事大臣兩類不同身份人員,大謬。“昔寶赤大都丞相”,“大都”是人名,“昔寶赤”是他的怯薛身份,“丞相”是榮譽性的加官,並非真正的宰相。參閱張帆《關於元代宰相銜號的兩個問題》,載北京大學國學研究院編《國學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4〉麼道,行了詔書來  指上文“官吏添支俸給”第四條,至大二年“欽奉詔書內一款”。

〈5〉加五  即官吏俸錢中至元二十二年“添支五分”的那一部分。參見前文“官吏添支俸給”第一條。

〈6〉至元鈔  元朝繼中統鈔之後發行的第二種紙幣。至元二十四年(1287)桑哥當政時發行,全稱至元通行寶鈔。面值從五文到二貫,共分十一等,價值五倍於相同面值的中統鈔。至元鈔發行後,中統鈔並未廢止,兩種鈔幣同時流通。參閱前文戸一·8B“官吏添支俸給”第二條“中統鈔”注。

〈7〉加(二)〔五〕  原作“加二”,與文件內容及元朝制度不符。《通制條格》、《南臺備要》、《秘書監志》以及本卷下條“俸鈔改支至元拘職田支米”此處均作“加五”,據改。

〈8〉都省  此處指尚書省。元代三次設尚書省,第三次設立時權力尤重,“總治百司,庶務並從尚書省奏行”(《元史》卷二三《武宗紀二》至大三年六月丁未朔)。中書省雖未廢置,然“僅同閑局,居其職者俯焉食祿而已”(虞集《道園學古錄》卷三四《翰林學士曾君小軒集序》)。故原屬中書省的“都省”尊號,這一階段歸屬了尚書省。

【解題】

  本條是“官吏添支俸給”條下的第五個文件。武宗立尚書省後,尚書省臣就官員增俸問題擬定了一個新方案。總的原則有兩點,一是官吏俸鈔由中統鈔改發至元鈔,俸祿數額有所削減(如不削減,則相當於俸鈔收入增至原來的五倍)。二是外官的職田一律拘收,改發祿米。總的來看,官吏收入都有幅度不等的增加。

 

戸一·9  俸鈔改支至元拘職田支米(15/6a、15/7a)

至大三年三月,行省准中書省〈1〉咨。至大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奏:“天下諸衙門官吏俸錢不敷的上頭、交俺商量了添與者,麼道,行了詔書來。俺衆人商量來:隨朝衙門官員並軍官毎,如今見請俸錢內減了加伍,改換與至元鈔,住支俸米。外任有職田的官員,三品的毎年與祿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錢改支至元鈔、將職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慰司、軍官、雜職等官俸錢,十分中減去三分,餘上七分改支至元鈔兩。隨朝衙門、行省、宣慰司的吏員俸鈔,減去加五,其餘鈔數與至元鈔。至元鈔一十兩以下,毎月與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毎的俸鈔,依數改作至元鈔,俸米依舊與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議得:在都隨朝官吏俸秩,截自至大三年正月爲始,欽依支付。所據在外行省同隨朝衙門官吏並外任俸給,擬自文字到日爲始支付。都省咨請欽依施行。

【校注】

〈1〉中書省  疑是“尚書省”之誤。此時尚書省柄政,各行中書省都改稱行尚書省。下面的文件內容,也是尚書省臣擬定奏聞的(參閱上條)。所以這裏應當是“行省准尚書省咨”纔對。

【解題】

  本條與上文“官吏添支俸給”第五條內容相同。是某行省收到的同一文件。

 



戸一·10     俸鈔改支至元(15/6b、15/7b)

皇慶二年五月,江西行省准中書省咨該〈1〉。皇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奏過事內一件:“內外勾當裏行的三定俸錢以下官吏人等,無公田的,完者禿皇帝〈2〉時分與祿米來〈3〉。在後,尚書省官人毎奏了,將外任職官毎的公田拘守了,驗着品級與俸米,俸錢改支至元鈔。宣慰司、軍官、雜職等官俸錢減了,改支至元鈔來〈4〉。皇帝〈5〉登寶位時分,‘外任職官公田、俸鈔並復舊制者’麼道,行了詔書來。‘除有職田官員俸錢並依舊制,其餘宣慰司、外任無職田軍官、雜職、司縣小吏人等,合支俸給祿米不均有’麼道,各處行省咨廩將來有。俺商量來:外任官員但有公田的,並依舊制支給。合得職田官員,若全無職田的,改支至元鈔。宣慰司、軍官、雜職並諸司吏員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鈔數。小吏合得祿米,只依臼例〈6〉交支呵,怎生?”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都省咨請欽依施行。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皇慶二年二月條(校注253條)略同,文長不具錄。

“合得職田官員,若全無職田的,改支至元鈔”,見《元史》卷二四《仁宗紀一》:

        (皇慶二年)二月……丁亥,敕:“外任官應有公田而無者,皆以至元鈔給之。”

“皇帝登寶位時分……行了詔書來”,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大四年三月條(校注251條):

至大四年三月,欽奉詔書內一款:“外任職官公田、俸鈔,並復舊制。毋得椿配平民,影占富戸,違者從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糾劾。”

及《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至大……四年,又詔公田及俸皆復舊制。

【校注】

〈1〉咨該  即咨文大意。參上文戶一·1A條“節該”注釋。

〈2〉完者秃皇帝  即元成宗。元朝大部分皇帝都有蒙古語廟號,自成系統,與漢語廟號並不一定對應。“完者秃”就是成宗的蒙古語廟號,《元史·成宗紀》作“完澤篤”,意思爲“吉祥的”。參閱黃時鑒《元朝廟制的二元性特徵》,載中國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五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3〉與祿米來  指成宗時爲無職田官吏增發俸米之舉。見前文“官吏添支俸給”第三條。

〈4〉改支至元鈔來  自“尚書省官人毎奏了”至此,即武宗時尚書省臣的增俸措施。見前文“官吏添支俸給”第五條。

〈5〉皇帝  指元仁宗。

〈6〉臼例  《通制條格》作“舊例”。此處爲俗體簡化字。

【解題】

  至大四年(1311)仁宗即位,罷尚書省,尚書省設立期間舉行的種種“新政”悉數取消,俸祿制度同樣“並復舊制”,仍按尚書省改制前的數額支中統鈔,職田亦予恢復。如此則官員收入又比武宗時大爲下降,無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收入下降尤其明顯。因此到皇慶二年(1313),不得不部分恢復了尚書省臣所定俸祿制度,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仍改支至元鈔。

 

戸一·11  副達魯花赤俸祿(15/6b、15/8b)

延祐四年二月,行省准中書省咨。〔來咨:〕〈1〉“據禿見迷先海牙〈2〉告:‘係添設副達魯花赤〈3〉,不見定給俸錢、公田,乞詳狀’事。”得此。送據戸部呈:“照得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三日奏准,‘官員職田依舊例標撥。’欽此。欽依外,腹裏〈4〉官員毎中統鈔五兩,公田一頃,江南減半〈5〉。本部議擬到腹裏、行省路府州並所轄中下縣、録事司添設副達魯花赤俸鈔公田,開呈照詳。”都省開咨請欽依施行。

本部比例議擬到下項添設官員公田、俸鈔。

路、府、州同知並上縣丞減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6〉。——前件,議得〈7〉:前項路、府、州並上縣副達魯花赤,既以減去同知、縣丞,各官俸秩、公田,擬合比依減去官員公田俸例,一體支付相應。

中縣並録事司,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前件,議得:上項添設副達魯花赤合得俸祿,擬合比依主簿〈8〉、録判〈9〉,一體支付相應。

下縣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10〉。——前件,議得:上項添設副達魯花赤公田、俸鈔,擬合比依簿尉〈11〉,一體支付相應。

【校注】

〈1〉〔來咨:〕  據文義補。下面中書省咨文,先引行省來咨(即請示報告),到“得此”之前,都是行省“來咨”的內容。

〈2〉禿見迷先海牙  疑當作“禿兒迷失海牙”,後者比較符合元代人名特點。

〈3〉添設副達魯花赤  元朝制度,諸王貴族除在草原有封地外,在中原、江南也往往分有某一路(或府、州、縣),作爲采邑。采邑的監臨官達魯花赤,例由封主任命。仁宗時,爲限制諸王貴族權力,一度就此進行改革,采邑的達魯花赤改由朝廷任命,另設副達魯花赤,由封主任命。因諸王貴族反對,這項改革實行了一年多即告廢止。事見《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設副達魯花赤》、《改正投下達魯花赤》。

〈4〉腹裏  元代中書省直轄區的別稱,意爲腹心之地。在離中央距離較遠的地區,分設行中書省鎮遏,較近的地區仍直隸於中書省。具體包括今天的河北、山西、山東以及內蒙古南部,共有二十七路、八州。元武宗以前,漠北地區也屬於“腹裏”範圍。元朝文獻中有時也以“腹裏”泛指北方地區。

〈5〉腹裏官員毎中統鈔五兩,公田一頃,江南減半  這是世祖忽必烈時期制定的地方官配給職田標準,詳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5條)。

〈6〉路、府、州同知並上縣丞減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  這是延祐三年設立副達魯花赤文件中的有關規定,以下兩段首句均同。見《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設副達魯花赤》。在諸王貴族采邑設副達魯花赤後,爲控制官員編制,將設副達魯花赤的路、府、州、上縣原有官員各減去一名,路、府、州減去同知,上縣減去縣丞。中下縣、錄事司原有官員編制較少,不減。

〈7〉前件,議得  這是戸部針對不同機構副達魯花赤設置的有關規定,分別提出的給俸方案。下同。

〈8〉主簿  縣佐貳官。上縣主簿位居縣尹、縣丞之下,中下縣不置縣丞,主簿地位次於縣尹。

〈9〉録判  即錄事判官,錄事司佐貳官。

〈10〉下縣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  據前後文義補。

〈11〉簿尉  縣有縣尉,掌捕盜之事。下縣民少事簡,往往以主簿兼縣尉,合稱簿尉。

【解題】

  仁宗延祐三年(1316),在諸王貴族采邑設立副達魯花赤。本條是隨後爲他們制定的俸錢和職田標準。是戸部參照地方佐貳官的俸錢、職田數擬定的。

 

戸一·12  軍官俸米〈1〉(15/7a、15/9a)

大德八年四月,江浙行省〈2〉劄付該:“爲各奕〈3〉軍官俸米,行據鎭守眞定萬戸府〈4〉申,據本府鎭撫〈5〉張琇等呈,亦爲此事。如已後都省不准,情願將已支過米糧抵數還官。仰行下各處,如准管軍官關文〈6〉,驗各官實支俸鈔,自大德八年三月爲始放支俸米,取各官明白收管,年終通行照算〈7〉。”奉此〈8〉。劄付本路,依上施行去訖。今奉省劄〈9〉:“六月初五日准中書省咨:‘送戸部呈:參詳,江浙行省各奕軍官吏等,不見於內有無就准軍身〈10〉,又無開到各各奕分花名〈11〉,合咨本省照勘明白,議擬相應〈12〉。咨請依上施行。’准此。施行間,又准中書省咨:‘議得:江南諸奕軍官司吏,於內多有就准軍身,即與管民官吏殊別。據例支俸米,除就准軍身官吏別無定奪〈13〉,其餘見任軍官,照驗所支俸鈔,自呈准月日,依例幇支〈14〉,年終通行照算。咨請依上施行。’准此。省府〈15〉除外、仰照驗依上行下合屬,行移本處萬戸府,照勘就准軍身官吏支過米糧,依數追徴還官。外據見任軍官,自大德八年六月爲始依例幇支。仍將三月至今已支訖俸米,於下月合支數內掯除〈16〉施行。”

 【校注】

〈1〉軍官俸米  本條在全書卷首目錄中另列爲“祿米”門。

〈2〉江浙行省  全稱江浙等處行中書省,統三十路、一府、二州,設治杭州路(治今杭州),轄境包括今江蘇南部、安徽南部、浙江、福建。

〈3〉奕  本字應作“翼”,此處爲俗體借代字。“翼”的本意爲戰陣兩側或左右兩軍。《吏學指南》“府號”門“翼”條:“輔佐武備之司曰翼,猶左右護衛也。”大蒙古國時期,蒙古軍諸千戸分編入左、右兩翼,各置萬戸統領。後來萬戸建置廣泛設立,“翼”也成爲一支軍隊(一個萬戸或一個千戸)的代稱。此處“各奕”猶言各支軍隊。

〈4〉鎭守眞定萬戸府  元鎮戍軍管理機構名。至元二十二年(1285)二月定制,江淮、江西鎮守軍隊分作三十七翼,分上、中、下萬戸府三個等級,其中真定萬戸府屬於“上萬戸”(《元史》卷一三《世祖紀十》)。元朝南方駐軍,以籍貫在北方的漢軍爲主。此處“鎮守真定萬戸府”鎮守地在江浙行省,鎮守軍人的籍貫爲真定,並非在真定鎮守。

〈5〉鎮撫  元行省、侍衛親軍諸衛、鎮戍軍諸萬戸府皆設有鎮撫之職,掌軍務,蒙古、漢人參用。上萬戸府鎮撫二員,正五品,佩金符。

〈6〉關文  元代同级别的官府(通常爲自三品以下官府)彼此往來文書,稱關文或關。《吏學指南》“公式”門“關”條:“唐制,諸司相質問曰關,謂開通其事也。”含義與“咨”近似,但使用“咨”作爲往來文書的機構级别更高。《吏文輯覽》卷二“關”條:“三品以下、凡品級相同衙門相通之文也。”

〈7〉照算  核算,復核數目。

〈8〉奉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上級機構、官員發來的“劄付”之後。《吏學指南》“諸此”門“奉”條:“遵依上命也。”參閱下文戶一·15A條“承此”注釋。

〈9〉省劄  行省劄付。此處仍指江浙行省劄付。

〈10〉就准軍身  疑指軍戸。

〈11〉各各奕分花名  每奕(翼)的名單。奕分,參前文戸一·5“官員患病俸例”條“合幹部分”注。花名,即名單、名冊。

〈12〉自“參詳”至“議擬相應”  此段爲中書省咨文中轉引戸部呈文的內容。

〈13〉別無定奪  別無規定。全句是說對“就准軍身官吏”別無“例支俸米”的規定,意即不予支付俸米。《元典章》文書中“別無定奪”一語,大多數時候有否定意味,表示“不再考慮”。

〈14〉幇支  當即放支、關支。

〈15〉省府  指行省。以與中書省的“都省”別稱相區別。

〈16〉掯除  即扣除。掯,意爲扣留。

【解題】

  大德七年五月,元廷規定爲沒有配備職田的官吏增發俸米(見前文戸一·8C“官吏添支俸給”第三條)。軍事系統的官吏是沒有職田的,應在增發俸米之列,因此鎮守真定萬戸府通過江浙行省向中書省提出了有關要求。中書省的回復,大意爲除“就准軍身官吏”外,軍隊其餘官吏皆可按規定領取俸米。這條文書的關鍵之處在於“就准軍身”一詞應如何理解。懷疑此詞當指軍戸出身,但尚須進一步的材料來證明。“就准軍身官吏”爲何不能像其他官吏一樣領取俸米,元廷對他們是否另有特殊待遇,皆有待研究。

 



戸一·13  雜職官俸米〈1〉(15/7b、15/9b)

大德十一年九月,江浙行省。照得近爲住支雜職官〈2〉祿米,移准中書省咨該:“〔來咨:〕〈3〉‘本省所轄蒙古教授〈4〉、醫學教授〈5〉、平准行用等庫〈6〉,倶係遷轉人員,合得祿米依例支給。’准此。除蒙古學(生)〈7〉、醫學教授另行外,據庫官祿米,送戸部議得:‘各處平准行用庫、直隸行省懷致庫、廣濟庫〈8〉,如無職田,不曾於各枝兒〈9〉應當怯薛〈10〉別名色支請口糧,自承准月日爲始,驗俸支付相應。’”都省咨請依上施行。

【校注】

〈1〉雜職官俸米  本條在全書卷首目錄中另列爲“祿米”門。

〈2〉雜職官  確切含義不詳。從本條內容來看,地方教官、庫官顯然包括在雜職官範圍之內。《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文武職品》所列元朝前期職官設置,外任官包括“民職”、“軍職”、“軍民職”、“匠職”、“諸職”幾大類,其中“諸職”一類包含有教官、庫官等,應當屬於雜職官,“匠職”似亦屬於雜職官。又同書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將元代職官區分爲十二類:流官、軍官、投下官、教官、醫官、陰陽官、倉庫官、局院官、場務官、站官、首領官、捕盜官。其中,教官、倉庫官應當屬於“雜職官”。据《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投下職官公罪》,投下官亦屬雜職官。醫官、陰陽官、場務官、局院官、站官與以上三類官員性質相近,當亦屬雜職官。

〈3〉〔來咨:〕  據文義補。以下“本省”云云,到“准此”以前,是江浙行省向中書省請示的內容。

〈4〉蒙古教授  元朝在地方路、府、州設蒙古字學,教習八思巴蒙古字,主要教官爲教授,從八品。侍衛親軍諸衛、諸王投下、蒙古千戸所中也都設有蒙古字教授。

〈5〉醫學教授  元朝地方路、府、州、縣均設醫學,路醫學設教授,正九品。

〈6〉平准行用等庫  “平准行用庫”是元朝鈔庫的名稱。元行鈔法,地方上設立平准行用庫(簡稱平准庫)和行用庫兩種鈔庫。前者可以兌換金銀,倒換昏鈔,一般設于路一級,從七品,置提領、大使。後者只能倒換昏鈔,置至縣一級,從八品,置大使。

〈7〉蒙古學(生)  據前文刪。

〈8〉懷致庫、廣濟庫  元行省鈔庫名。據《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文武職品》,江浙、江西行省屬下皆設廣濟庫,從七品,置提領、大使。懷致庫未見其他記載。

〈9〉各枝兒  元代俗語。通常指各投下,即諸王貴族的封地或私屬人戸。

〈10〉怯薛  突厥—蒙古語,意爲輪流、輪值,在元代指皇帝(大汗)和諸王貴族的宿衛近侍人員。

【解題】

  大德七年爲沒有配備職田的官吏增發俸米,雜職官亦應包括在內。但根據這條文件,此後雜職官俸米曾一度停止發放。經江浙行省請示,中書省准許發放庫官俸米。蒙古學、醫學教授的俸米有“另行”規定,內容不詳。

 

 

職田

 

戸一·14  官員摽撥職田(15/8a、15/11a)

至元四年二月,中書左三部〈1〉承奉中書省劄付:“近將隨路府州司縣官員斟酌定到俸鈔,外,據職田,合依舊例〈2〉標撥。奏奉聖旨:‘准。’欽此。省府〈3〉今比附舊例,約量定到各路府州司縣官員職田頃畝。除斷沒地〈4〉、營盤草地〈5〉外,仰於本處係官並戸絶地、及冒占荒閑地內依數摽撥,召募培牛院客〈6〉種佃,依郷原例〈7〉分收。於內若有荒地,於近上戸內〈8〉斟酌時暫〈9〉,借倩牛力,限二年內逐旋耕墾作熟,依上召客種佃。已後各官相沿交割,取明白公文,申部類攅呈省,無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奉此。省部〈10〉仰依所奉中書省劄付內處分事理施行。纔候〈11〉標撥到各各頃畝條段、卓望〈12〉四至,備細照依連去體式,造冊二本〈13〉申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頃畝見前〈14〉。〗

    【參考文獻】

    《元史》卷六《世祖紀三》:

(至元三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

《元典章》新集《戸部·祿廩·職田·官員職田依鄉原例分收》有轉引,稍詳。見後文新戸祿·1條。

【校注】

〈1〉中書左三部  見前文戸一·3“假告事故俸例”條注。至元三年,合吏禮、戸、兵刑、工四部爲左三部、右三部。五年,複又分爲四部。本條文件發佈時正值其間。

〈2〉舊例  元初、特別是至元八年(1271)以前文件提到“舊例”,通常是指金朝制度。本條當亦如此。金制,外官配有職田(稱公田),最低者爲從九品,二頃,最高者正三品,三十頃。見《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

〈3〉省府  此處指中書省。元朝公文一般以“都省”稱中書省,“省府”稱行省。本條文件時間較早,行省設立尚未穩定,故徑以“省府”稱中書省。

〈4〉斷沒地  政府沒收的土地。

〈5〉營盤草地  《蒙古秘史》中蒙語“嫩禿黑”旁譯“營盤”,指草原遊牧部落所占牧地。此處似指漢地蒙古駐軍的牧地。

〈6〉培牛院客  意思可能是帶牛的佃客。“客”指佃客、佃戸。

〈7〉郷原例  過去的慣例。可能也與金朝舊例有關。《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

〈8〉於近上戸內  《元典章》新集引文作“於近上有牛力民戸內”,含義較爲明確。近上,指上等、高等。近上戸指戸等較高的人戸。

〈9〉時暫  時間長短。

〈10〉省部  此處指戸部。元代公文中,六部下發文件,通常都自稱“省部”。

〈11〉纔候  等候,等到。司馬光《司馬溫公文集》卷五四《乞趁時収糴常平斛斗白劄子》:“纔候將來在市物價比元糴價稍増,即行出糶,不得令積壓損壞。”王惲《秋澗集》卷八九《論渾河泛溢請修治堤堰事狀》:“合無專令各縣正官一員,晝夜廵防,提備破決,似望不致踈虞。纔候農隙,令都水監官相視堤岸踈惡去處,如法修築,使一方永逸,以絶水患。”

〈12〉卓望  瞭望。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二○《論都昌創寨劄子》:“營寨即須相度地勢,果是盜賊來往所必經由之地,可以卓望邀截,不容走透,方爲要害。”《黑韃事略》徐霆疏:“回回又以物置無人之地,卻遠遠卓望,纔有人觸著,急來昏賴。”

〈13〉造冊二本  《元典章》新集引文作“造冊一本”。

〈14〉路府州縣官員職田頃畝見前  至元三年所定地方官職田數目,低於金朝。具體見《元典章》本卷卷首表格(577~580頁)。後來統一南方,制定南方地方官的職田標準,又比北方減半。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5條)。完整的地方官職田數目,亦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解題】

  本條文件是元初仿照金制,爲地方官撥發職田的規定。職田皆自國有土地或荒地內劃撥,造冊申報戸部。其經營方式爲召人佃種,收取地租以充官員收入。荒地要先由百姓代耕成熟田。地方官卸任後,須將職田交付下一任官員。

 

戸一·15A  犯罪罷職公田不給(15/8a、15/11b)

元貞元年八月 日,行御史臺。江南湖北道廉訪司〈1〉申:“湖北湖南等處轉運司運使孛羅,自至元二十九年六月爲始,因事停俸聽候,卻令在職辦課〈2〉勾當,至元三十年六月纔方罷職。種過三十年公田,占穀二百五十三石五斗五石八合二勺,已作闕官子粒還官,合無給付”事。得此。照得先據本道〈3〉申:“漢陽府〈4〉達魯花赤囊家歹因事被問,停職月日似難支俸。據本官三十年職田下種子粒三百石,省府〈5〉盡數給付了當,未審合無追徴”事。參詳,得替並身故官員職田,皆以下種收租,已有定例。外據有罪解任並被問停職、當年不曾還職、不應支俸者,其職田雖抛下種,合無收租。爲係通例,移准御史臺咨,具呈中書省照詳。外,據孛羅係犯贓斷罷人數,在先停俸在職辦課,本年職田合無收租,亦係爲例事理。以此移准御史臺咨:“呈奉中書省劄付:‘送戸部,議得:諸官員犯罪罷職,元請公田雖已下種,其子粒似難給付,擬合沒官。外,停職被問,辨證得或被誣枉,或所犯不該解任,如本年還職,所種子粒合行給付。如經隔年,亦合沒官。都省照得,即係元貞元年五月初八日已前事理〈6〉。除已移咨湖廣行省依例施行外,仰照驗施行。’承此〈7〉。咨請照驗。”准此。亦已行下本道照驗。今准御史臺咨,“照得先准咨文:‘漢陽府達魯花赤囊家歹,亦爲被問停職月日不應支俸,職田下種合無收租。’呈奉中書省劄付:‘送戸部,議得:諸官員犯罪罷職,元請公田雖已下種,其子粒似難給付,擬合沒官。’已咨貴臺依上施行。今准前因,合行回咨,請照驗施行。”

 【校注】

〈1〉江南湖北道廉訪司  元二十二道廉訪司之一。隸屬于江南行御史臺,置司于武昌路(治今武昌)。

〈2〉辦課  經辦稅務。這是轉運司的主要職掌。孛羅因犯贓停俸,等候處分期間,仍在崗辦理原來的工作。

〈3〉本道  此處仍指江南湖北道廉訪司。

〈4〉漢陽府  元散府名。隸屬於湖廣行省,治今漢陽。下轄二縣。

〈5〉省府  此處指湖廣行省。

〈6〉元貞元年五月初八日已前事理  指元貞元年五月初八日蠲免令以前的事,應當不予追究。《元史》卷一八《成宗紀一》:元貞元年五月“甲申,詔自元貞元年五月以前逋欠錢糧者,皆罷徵”。

〈7〉承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上級機構、官員發來的“劄付”等指令之後,與“奉此”意思相近。《吏學指南》“諸此”門“承”條:“受納其事也。”《吏文輯覽》卷二“承此”條:“凡受劄帖、照會者,例曰‘承此’。亦曰‘奉此’。”

【解題】

本條文件的內容是罷職、停職官員的職田收入問題。職田收入與按月發放的俸錢、俸米不同,通常一年只能領取一次,以下種爲准。也就是說,有關官員只要當職田播種時在任,即使到收穫時已經任滿、調動或去世,所獲穀物仍然給付他或家屬。但犯罪罷職或停職接受審查、等候處分的官員,情況應該有所不同。在本條文件中,江南湖北道廉訪司分別就湖北湖南等處轉運使孛羅和漢陽府達魯花赤囊家歹兩個事例向行御史臺進行請示。行御史臺轉送御史臺,呈中書省,送戸部定擬出“通例”:犯罪罷職官員,職田雖已播種,收穫亦不給付,沒收入官。停職接受審查官員,如查明冤枉,或處分不至解職,只要在當年年內複職,仍給付職田收穫。如次年複職,當年收穫不予給付,仍沒入官。



戸一·15B(15/8b、15/12a)

中書省定到體例:“各道提刑按察司〈1〉、隨路府州司縣官,合得摽撥無違礙地土,召募佃客種蒔,驗年歳豐歉,依例分收。無得椿配〈2〉人戸科徴違錯。”〖至元二十一年五月御史臺照行例。〗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6條)較詳:

至元二十一年五月,御史臺。體訪得各路府州司縣,以至提刑按察司官,元撥職田,不依例召客佃種分收,督勒附近百姓認種,無問年歲豐歉,徵收本色粟草,銷用不盡者,折收價鈔,及有不曾標撥者,驗合該頃畝扣算粟草數目,俵散所管州縣,敷斂百姓送納,搔擾違錯。擬合照依中書省定到合得職田,標撥無違礙地土,召募佃客種蒔,驗年豐歉,依例分收。無得椿配人戸、科徴違錯。

【校注】

〈1〉提刑按察司  元地方監察機構肅政廉訪司的原名。至元六年(1269)始設四道提刑按察司,後陸續增設。置按察使、副使、僉事等官。二十八年更名肅政廉訪司,共二十二道。參閱前文戸一·6“官吏離役俸錢不支”條“廉訪司”注。提刑按察司職田數目定於至元十四年,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2〉椿配  追加攤派。《吏學指南》“征斂差發”門“椿配”條:“謂重疊科差也。”百姓本來已有賦稅負擔,又將本不應負擔的虛擬職田收成(或逃戶賦稅等)追攤到他們頭上,形成“重疊科差”,亦即椿配。

【解題】

本條無標題,附於前條“犯罪罷職公田不給”後,但內容與前條並無直接聯繫,而是元朝政府關於職田的一般性規定。下面兩條均同。

 

戸一·15C(15/8b、15/12b)

都省議得:“各處官員職田子粒,合依郷原例分收,無得椿配。若遇災傷,依例除免。”〖大德六年二月都省例。〗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大德六年二月條(校注258條)較詳:

大德六年二月,中書省。河南行省咨:“前荊門知州馬芮*呈:‘職官公田,不問被災,並要人戸送納子粒,實是不忍。’擬合依稅糧例除免。” 都省議得:各處官員職田子粒,合依郷原例分收,無得椿配。若遇災傷,依例免除。

 

戸一·15D(15/9a、15/12b)

中書省咨:“爲各路添設推官〈1〉並各州同知〈2〉等官合得職田,送戸部照擬得:‘擬合先儘係官荒閑無違礙地內摽撥。如是不敷,於鄰近州郡積荒地內貼撥。若無荒地,照勘曾經廉訪司體覆過無違礙戸絶地內撥付。’”〖大德七年都省例。〗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大德七年正月條(校注257條):

大德七年正月,中書省。戸部呈:“爲各路添設推官並各州同知等官合得職田,擬合先儘係官荒閑無違礙地內標撥。如是不敷,於鄰近州郡積荒地內貼撥。若無荒地,照勘曾經廉訪司體覆過無違礙戸絶地內撥付。”都省准呈。

【校注】

〈1〉推官  置於路,掌刑獄,秩從六品。上路二員,下路一員,至元二十三年(1286)始設。

〈2〉州同知  州的佐貳官,次於達魯花赤、州尹。上州同知正六品,中州從六品,下州正七品。

 

戸一·16  職田驗俸月分收(15/9a、15/12b)

皇慶二年二月,行省准中書省咨。御史臺呈:“皇慶元年四月十七日,本臺官奏過事內一件:‘外任廉訪司官、路府州縣官的職田,腹裏〈1〉路分施工布種的要來。江南的,芒種以前下種的分收有來。近年以來,新(田)〔舊〕官〈2〉遇着種田的時月交代了呵,爭競職田的多有。更有下種之後禮任的,直到下年十月,前後年半,方得職田有。勾當一年的卻得二年職田,勾當二年的只得一年職田,不均勻有。天下官員俸錢,勾當過一月呵,與一月俸。今後遇着新(田)〔舊〕官交代的時分,他毎應得秋夏職田子粒,隨着各該支俸的月分扣算分收呵,均勻的一般。’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具呈照詳。”得此。送據戸部呈,議得:“官員職田舊例,腹裏施工布種,江南芒種已前分收。交代之際,災傷事故,番耕改種,爭訟者多端。如准御史臺奏奉聖旨事意,各驗俸月分收相應。具呈照詳。”都省咨請欽依施行。

【參考文獻】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職田之制,……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爲多寡。

御史臺奏事,至“欽此”,亦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皇慶元年四月條(校注261條)。不具錄。

【校注】

〈1〉腹裏  此處“腹裏”一詞與下文“江南”對舉,似有泛指北方之意,不僅限於中書省直轄區。參閱前文戸一·11“副達魯花赤俸祿”條注<4>。

〈2〉新(田)〔舊〕官  據《通制條格》改。《元典章》作“田”字,當是與“舊”字俗體簡寫“臼”字形近,兼上下文多出現“田”字,因而混淆致誤。

【解題】

  本條文件涉及的問題,與前文戸一·15A“犯罪罷職公田不給”條類似。職田收入通常是到收穫季節一次性交付官員,因此當年內出現官員前後交代情況時,就會出現爭執。元初規定,官員獲取職田收入,北方以播種時在任爲標準,南方以芒種前在任爲標準。此規定不盡合理。如某官上任恰好剛過了播種時間,或在南方剛過芒種節氣,他就不能獲得當年職田收入,一直要等到下一年十月(收穫期),過了一年半,纔能領到職田所獲。有的人只幹了一年工作,卻可以拿到兩年的職田收入,有的人工作兩年,卻只拿到一年的職田收入,故而引發爭執。御史臺官上奏,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應將當年職田收穫按前、後任官員的實際工作月數(亦即領取俸錢的“俸月”)進行分配,皇帝表示同意。御史臺將上奏情況轉呈中書省,中書省交戸部討論,首肯了這一方案。然後通報各行省,照新方案執行。



戸一·17  職田佃戸子粒(15/9b、15/13a)

皇慶二年六月,江西廉訪司奉江南行臺劄付該:“據監察御史呈:‘伏謂天下之廣,黎元之衆,居總要者,政不親民。惟風憲之司、牧民之官,職當任重,是以月奉之外,復加之以公田養廉者,務在政重民安也。天祿不可以虛其賜,天民不可以重其擾。切照各處廉訪司、有司官職田雖有定例,地土肥瘠有無不仝〈1〉,主佃分收多寡不等。或有全缺不敷去處,官挾其勢,民畏其威,無田虛包〈2〉者有之,逃亡閉納〈3〉者有之,影避〈4〉差徭原輸者有之,掊斂加要輕齎〈5〉者有之。人有貧乏,時有旱澇,官稅、私租倶有減免之則例,獨職田子粒,不論豐歉,多是全徴,豈親民之任哉?理合遍行禁止,違者究治黜降。今後各官合得職田,若有不敷全缺去處,驗其遠近,依例於荒閑係官田地內約量標撥,毋致搔擾於民,誠爲兩便。乞照詳。’得此。憲臺〈6〉相度:標撥公田已有定例,非法取要者,理合禁止究問。仰依上施行。”

【校注】

〈1〉不仝  即不同。“仝”的“同”的俗寫異體字。

〈2〉無田虛包  本無土地(此處指職田),而將其虛擬租稅攤派給當地百姓。《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6條):“體訪得各路府州司縣,以至提刑按察司官,……及有不曾標撥(職田)者,驗合該頃畝扣算粟草數目,俵散所管州縣,敷斂百姓送納,搔擾違錯。”《元史》卷一二○《立智理威傳》:“荊湖多弊政,而公田爲甚。部內實無田,隨民所輸租取之,戸無大小皆出公田租,雖水旱不免。”

〈3〉閉納  徵收租稅時,因有人逃亡拖欠,官府向其他人戸預借補足。《吏學指南》“諸納”門“閉納”條:“謂拖欠錢糧,預令官吏揭借納足者。”

〈4〉影避  即逃避。

〈5〉輕齎  繳納租稅,以鈔折抵糧食,稱輕齎。因鈔較之糧食便於攜帶運輸,故名。《吏學指南》“錢糧造作”門“輕齎”條:“謂本納糧斛,而今納鈔者。”

〈6〉憲臺  此處是江南行御史臺自稱。

【解題】

元代職田,例以租佃方式經營,租種者成爲官員的佃戸。官員挾政權威勢,剝削之殘酷,尤甚於民間租佃關係。本條文件的核心內容是江南行臺監察御史的呈文,揭露了職田剝削苛重的種種表現,請加禁止。行臺因而移文管內各道廉訪司,要求就有關行爲進行清查監督。實際上職田剝削苛重在元代是一個屢禁不止的問題。參閱下條新戸祿·1“官員職田依郷原例分收”。

 

 

新集戸部  祿稟

 

職田

 

新戸祿·1  官員職田依郷原例分收(祿/1a、新户/1a)

至治二年,抄到江西省延祐二年三月 日准中書省咨。戸部呈:奉中書省判送,本部元呈,奉省判,御史臺呈:“據葉宗禮告‘係江西道〈1〉袁州路〈2〉萬載縣〈3〉人戸,告爲職田’事。得此。照得中書左三部奉中書省劄付:‘近將隨路州府司縣官員,勘酌定到俸鈔。外,據職田,合依舊例標撥。奏奉聖旨。准。欽此。省府今比附舊例,約量定到各路府州司縣官員職田頃畝。除斷沒地、營盤草地外,仰於本處係官並戸絶地及冐占荒閑地內,依數標撥,召募培牛院客種佃,依郷原例分收。於內若有荒地,於近上有牛力民戸內,斟酌時暫,借倩牛力,限二年內逐旋耕墾作熟,依上召人〈4〉種佃。已後各官相沿交割,取明白公文申部。仰照驗,行下各路總管府依上施行。纔候撥定各各頃畝條段、卓望四至,備細造冊申部,類攅呈省,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奉此。省部合下,仰照驗,速爲照依前項所奉中書省劄付處分事理施行。纔候撥定,照依連去體式,備細造冊一本〈5〉申部,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今據見告,本臺看詳:外任官員職田,元行既許召募佃客,依郷原例分收。今葉宗禮見告,袁州路官卻行多勒鈔,事屬不應。宜從都省移咨行省,行下合屬,依例分收,嚴加禁止。今後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定,庶免百姓生受〈6〉。具呈照詳。”〈7〉批奉都堂鈞旨,送戸部,照擬連呈。奉此。照得葉宗禮所告:“袁州路官員職田,至元十四年起(微)〔徴〕〈8〉稅糧之時,亡宋倶有文簿,將屯田、營田〈9〉、職田一體科徴。及以郷原斛斗較量,毎米一石准官斛〈10〉四斗。毎官田一畝,比附郷原舊額増損,登荅〈11〉科徴。郷原六斗,准收官斛二斗四升。比之民田毎畝三升,尤慮太重。得蒙從優,毎畝徴納糙米二斗二升。至元二十三年摽撥職田〈12〉,赴各官私衙送納子粒稱是,佃戸毎畝勒要白米六斗,比之官收子粒多要訖三斗八升。毎斗又加斗面〈13〉米三升五合、鼠耗〈14〉米三升五合,仍複堆垜斗面高量,一畝納一石之上。至元三十一年,蒙上司將職田照依官租項下登荅作數,毎畝二斗,外加耗米,出給田帖〈15〉,付各戸,赴官倉送納。元貞元年,各官視爲己業,申覆上司,復回職田,赴各官衙內交納。毎畝依前勒要納米六斗,連斗面、鼠耗米,共折鈔三十六兩。”〈16〉本部議得,合依御史臺所擬,嚴加禁止,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定,庶免百姓生受。據外任官員職田,擬合照依郷原舊例,改正分收。今後毋得似前椿配人戸,多餘取要。宜從都省劄付御史臺,及咨江西行省,依上施行相應。具呈照詳。批奉都堂鈞旨,送戸部再行商擬連呈。奉此。照得葉宗禮告狀內,所指羅安定等節次赴省臺呈告袁州路官員職田。爲此,行據省架閣庫〈17〉呈,連〈18〉到文卷一宗該:“羅安定狀告:‘江西袁州路萬載縣人氏。於至元二十四年,蒙上司將民間(職佃所田)〔所佃職田〕〈19〉分撥各官衙,毎一畝勒要送納上等白米六斗。各官令梯己〈20〉提控〈21〉、總領〈22〉人等,將闊面軍斗〈23〉高量加倍,仍要水腳稻藁等錢〈24〉,不容分訴。使民不獲已,而變賣家産了納。其司縣逐年預先差祇候〈25〉人等,除要鷄酒外,要勾追鈔兩,多者十兩,少者五兩。以致所佃職田,民戸多有逃亡,及親鄰〈26〉、主首〈27〉、社長〈28〉人等,官司勒要閉納,以致下民流散,抛下田土無人耕種。官司全不體察,下民枉受虐害,倶各不得相安矣。縁民戸所佃職田,係亡宋不堪耕種田土。比及歸附以來,所納米石加増數倍,爲此生受。有一般佃職田民戸楊天祐等,已經累告行省,不蒙明降〈29〉,乞詳狀’〈29〉事。都省照得,近據御史臺呈,監察御史條陳事內一件:‘隨路按察司並管民官員合得公田,常例自行召募佃客,所收子粒,照依體例分張〈30〉,或自行種佃。在後各處官司往往不依舊例,卻將公田椿配百姓自願,毎年驗頃畝,比之常例,多行取索租課,虧損下民,掻擾不安。今後莫若革去此弊,深爲便益。’送戸部,‘照得各路官員公田,擬合照依舊例,召募有牛之家作佃客耕種,依郷原例分收子粒,毋得椿配百姓。’已於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遍行各省,依上施行去訖。今據見告,毋令百姓包納,掻擾違錯,十二月二十三日移咨江西行省,依已行事理施行去訖。”〈31〉今奉前因,本部議得:葉宗禮所告,袁州路官員職田不依舊例收租,毎畝勒要米六斗,又行加量斗面,及折收鈔兩,事屬不應。以此參詳,合依御史臺所擬,今後照依郷原舊例改正分收,不許似前椿配,多餘取要,庶免百姓生受。宜從都省移咨江西行省,嚴行禁止相應。得此,咨請依上施行。

【參考文獻】

文件前半段引“中書左三部奉中書省劄付”,直至“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爲至元四年文件,見《元典章》卷一五《戸部一·祿廩·職田·官員摽撥職田》,即前文戸一·14條。

【校注】

〈1〉江西道  即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見前文戸一·6“官吏離役俸錢不支”條“江西廉訪司”注。

〈2〉袁州路  元路名,隸屬於江西行省,治所在今江西宜春,爲上路。下轄一司、三縣、一州。屬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監察範圍。

〈3〉萬載縣  元縣名,今江西萬載,隸屬于袁州路。

〈4〉召人  前文戸一·14“官員摽撥職田”條作“召客”,含義較爲明確。

〈5〉造冊一本  前文戸一·14“官員摽撥職田”條作“造冊二本”。

〈6〉生受  元代俗語,意爲吃虧,受苦。

〈7〉自“據葉宗禮告”至“具呈照詳”  這一段是御史臺針對葉宗禮訴狀、向中書省呈交的處理意見。中間轉引了至元四年中書左三部所奉中書省劄付。

〈8〉起(微)〔徴〕  據文義改。

〈9〉屯田、營田  古代組織人力對國有土地進行有計劃的墾種,稱爲屯田或營田。通常組織軍隊墾種的稱屯田,組織無地百姓墾種的稱營田。不過這一區分在宋代已並非絕對,兩名有時混用。到南宋,屯田和營田的嚴密組織色彩均有很大削弱,大都採取自願租佃方式進行經營,與一般官田區別不大。參閱酈家駒《論南宋的屯田和營田》,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編《宋遼金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5)。

〈10〉官斛  元朝官方頒行的量器。元朝官斛容量大於宋斛。此處提到袁州路地區原來使用的“鄉(向)原斛斗”一石,僅相當於元朝官斛四斗。

〈11〉登荅  登記,登錄。《元典章》卷二十二《戸部八·課程·常課·課程毎季累報》:“登荅備細數目,擬候年終,通類咨報。”

〈12〉至元二十三年摽撥職田  元朝南方職田之制,定於至元二十一年,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5條),及《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袁州路推行其制當稍晚。

〈13〉斗面  亦稱斛面。收租糧、稅糧時,將斛斗裝滿後,表面糧食堆高,藉以多取,稱斗面或斛面。宋時在很多地方已演變爲固定的附加稅。此處即其例。

〈14〉鼠耗  收租糧、稅糧時,爲彌補糧食入倉後老鼠盜食的損耗,預先多收若干,稱鼠耗。亦逐漸演變爲固定附加稅。元朝官收民田稅糧,“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稅糧》)。本條是官田收租,一斗即加鼠耗三升五合,重于民田稅糧十倍。

〈15〉田帖  土地證。這裏指發給職田佃戸的租種職田執照。

〈16〉自“袁州路官員職田”至“共折鈔三十六兩”  這一段是葉宗禮訴狀的具體內容,由御史臺轉呈中書省,中書省發給戸部討論處理。

〈17〉架閣庫  保管檔案文書的機構。元朝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等重要官署均有設立。

〈18〉連  有時亦作“抄連”,意指抄引、徵引。

〈19〉(職佃所田)〔所佃職田〕  據文義改。

〈20〉梯己  私人的、親近的。《吏文輯覽》卷二“梯己”條:“猶言私己也。”此處指親信。

〈21〉提控  元代公文中“提控”一詞有數種含義,或是首領官“提控案牘”的簡稱,或泛指主管、負責某事。此處的提控則是官員隨從的一種名目。參閱《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司吏·遷轉人吏》。

〈22〉總領  與上條“提控”含義近似,亦爲官員隨從名目。參閱《元典章》新集《刑部·刑禁·禁搔擾·憲司禁約詐稱總領等名色》。

〈23〉闊面軍斗  一種量器。“軍斗”是南宋一類量器的名稱。南宋的標準量器“文思院斛”,形制腹大口狹,用以徵收租糧、稅糧,胥吏不易堆垛斗面作弊。元朝前期規定,製造官斛亦仿南宋文思院斛式樣。此處的“闊面軍斗”則是官府收租糧、稅糧時用的另外一種量器,底狹口闊,便於作弊。參閱《元典章》卷二一《戸部七·倉庫·行用圓斛》。

〈24〉水腳稻藁等錢  皆附加稅名目。具體含義不詳。

〈25〉祗候  元朝各級政府機構設置的公使人,員數不等,跟隨官長,聽從差遣。本爲公務而設,實際上往往爲官員役使辦理私事。參閱《元典章》卷六○《工部三·役使·祗候人》所收諸文件。

〈26〉親鄰  居於鄰里的親屬。《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取贖·親鄰之法》(本條材料承李錫厚先生賜告):“在法所謂‘應問所親鄰’者,止是問本宗有服紀親之有鄰至者。如有親而無鄰,及有鄰而無親,皆不在問限。”百姓典賣田宅時,親鄰有優先贖買權;而一旦百姓逃亡,賦役無着,親鄰也往往成爲首當其衝的攤派“閉納”對象。

〈27〉主首  元差役名目。元代農村一般分鄉、都二級,鄉設里正,都設主首,負責催辦差稅,維護地方治安,均從應當差役的人戸中輪流差充。主首級別低於里正,是農村中最基層的管理人員。

〈28〉社長  元代以自然村爲基礎,原則上五十户立一社,置社長。立社的本意是勸農,社長的主要職責爲督促本社農業生産,亦往往兼及統計戸口、徵調賦役、維持治安等事,也是一種差役名目,實際地位與主首接近。

〈29〉明降  上級的明確指示。《吏文輯覽》卷二“明降”條:“明命降下也。即取上裁決之意。”

〈30〉“羅安定狀告”以下,直至“乞詳狀”  這一段是在葉宗禮以前,由當地人羅安定呈告的另一份訴狀內容。由於葉宗禮訴狀中提到羅安定以前曾就相同問題上告,戸部因而從中書省架閣庫找到了羅安定訴狀。

〈31〉分張  分開、分離,引伸爲分配、分取。《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諸殺一·謀殺·船上圖財謀殺》:“卻將船上人口、財物,各各分張。”卷五三《刑部十五·訴訟·告攔·田土告攔》:“將見爭地土各除地段,對衆另立私約合同文字分張。”

〈32〉自“羅安定狀告”,至“依已行事理施行去訖”  這一大段都屬於戸部從中書省架閣庫找到的“文卷一宗”。前半段爲羅安定訴狀,後半段爲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省就此訴狀給江西行省的批示咨文。

【解題】

  本條文件較長,內容仍是關於職田剝削苛重的問題。袁州路萬載縣人葉宗禮,就當地職田剝削苛重一事上告御史臺,列舉事實,鑿鑿有據。御史臺引用至元四年初定職田時的有關規定,建議對此現象嚴加禁止,“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定”。轉呈中書省,中書省又轉發給戸部。戸部研究了葉宗禮訴狀內容,同意按照御史臺的意見“嚴加禁止”。上呈中書省,中書省可能認爲意見過於籠統,又命戸部“再行商擬連呈”。戸部根據葉宗禮訴狀的提示,又翻出此前當地人羅安定的訴狀,以及當時中書省的批復,明確指出袁州路官員的剝削行爲“事屬不應”,仍按御史臺意見,提議“嚴加禁止”。中書省准議,咨發江西行省執行。從這條文件可以看出,職田剝削苛重,在元代屢禁不止。羅安定和葉宗禮是同縣人,兩份訴狀相隔約二十年,申訴的問題基本上相同。羅安定還提到,在他之前“有一般佃職田民戸楊天祐等,已經累告行省,不蒙明降”。羅安定的訴狀,中書省算是有了明確批復,但顯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纔又有葉宗禮的訴狀。可以想見,這一次針對葉宗禮上告問題作出的“嚴加禁止”批復,仍然會是禁而不止。因爲每次“禁止”都是籠統言之,對於違反禁令、職田剝削過重的官員,沒有任何懲罰或是退賠的規定,這樣的“禁止”基本上只是表面文章,很難真正生效。

   

 

俸鈔

 

新戸祿·2  官吏罰俸定例(祿/2b、新户/4a)

至治二年,抄到江南行臺延祐五年九月 日,准御史臺咨。奉中書省劄付,江浙省咨,福建宣慰司〈1〉呈:近奉江浙行省劄付該,准都省咨,刑部呈,河間路〈2〉申:“巡檢劉國安關:‘魏宣道被劫,三限〈3〉不獲賊徒,當職罰訖兩月贖罪俸錢中統鈔貳定。照得各處有公田巡尉〈4〉人員,罰俸一月,止罰中統鈔十兩,當職全無公田,改支至元鈔數〈5〉,罰俸一月,該中統鈔五十兩,實爲偏負〈6〉。’看詳,各處巡尉人員有公田者,月支中統鈔一十兩,據巡檢人員合罰俸鈔,擬合照依有公田官員罰月俸中統鈔,巡檢一十兩,縣尉一十二兩。然此未有定例,乞照詳”〈7〉事。得此,參詳,諸衙門官吏有職田者,月支中統鈔兩,因無職田祿米,改支至元鈔數。較之職米價錢與月俸,爭多數倍。其罪輕應罰俸錢中間,有公田人員止罰中統鈔數,無職田官吏卻罰至元鈔兩,事渉偏負。若依巡尉人員一體追罰,事幹通例。送刑部,議得:“內外有司官吏有公田者,依舊支請中統俸鈔;無者,關支至元鈔兩。所犯公罪,輕重不同。今後除應的決〈8〉者依例斷遣,其餘輕罪,臨時斟酌,以中統爲則罰俸相應。”具呈照詳。都省准擬,仰依上施行。

 【校注】

〈1〉福建宣慰司  元宣慰司名,屬江浙行省,全稱福建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置司于福州路(治今福建福州),分管福州、建寧、泉州、興化、邵武、延平、汀州、漳州八路事務,轄境基本上包括今福建全省。

〈2〉河間路  元路名,在腹裏地區,受中書省直轄。治所在今河北河間,爲上路。下轄一司、六縣、六州,州又轄十七縣。

〈3〉三限  此處指捕盜限期。元制,捕盜設立三限,每限一月。一限至三限不能捕獲盜賊,捕盜弓手均受不同數目的杖責。三限不獲,捕盜官也要罰俸。見《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諸盜三·防盜·設置巡防弓手》。

〈4〉巡尉  巡檢和縣尉,均屬捕盜官。

〈5〉當職全無公田,改支至元鈔數  仁宗即位,取消武宗的俸祿改革,官員收入下降,無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收入下降尤甚。皇慶二年(1313),部分恢復武宗時所定俸祿制度,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俸鈔改支至元鈔。有職田者俸鈔仍支中統鈔。見前文戸一·10“俸鈔改支至元”條。

〈6〉偏負  不公平。

〈7〉自“看詳”至“乞照詳”  這段話是河間路針對巡檢劉國安關文提出的處理意見,上呈刑部,請求定奪。

〈8〉的決  指照原判決實際執行刑罰。“的”爲的確、實在之意。按制度,較輕的犯罪行爲,特別是官員犯罪,可以財物贖免。如不准贖免,按律處刑,即爲“的決”。《金史》卷一○九《許古傳》:“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請從權立法,職官有犯應贖者亦多的決。”王惲《秋澗集》卷八七《論職官公私有犯不聽收贖皆的決事狀》:“今訪聞得尚書省奏擬到,將一切內外職官如公私有犯,不聽收贖,皆以的決論罪,甚非待才能而厲臣節也。”“的決”刑罰既與收贖相對應,基本上都是笞、杖輕刑。如《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明昌四年,……毆傷移剌保,詔的決五十。”《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諸毆·他物傷·部民故毆本屬官長》:“其任再興所犯,合依准御史臺所呈,照依元擬杖六十七的決,回付贖罪鈔數。”故《吏文輯覽》卷四“的決”條謂:“即決杖也。”

【解題】

元仁宗時定制,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俸鈔支至元鈔;其餘官吏,包括有職田的外官在內,俸鈔仍支中統鈔。這是針對無職田外官、吏員收入偏低的補救方案。但此方案帶來了一個新的問題,即當官員因公罪罰俸時,俸鈔領至元鈔者罰至元鈔,領中統鈔者罰中統鈔,在罪責相等、罰鈔數目相同的情況下,前者經濟損失爲後者的五倍。河間路巡檢劉國安無職田,被罰至元鈔後,提出申訴。河間路建議按照有職田官員的標準,改罰中統鈔。經刑部討論,擬定“通例”,無論官員領取的俸鈔是中統鈔還是至元鈔,以後遇有罰俸,一律以中統鈔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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