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看孙权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从《三国吴简》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孙吴的口钱、算赋制度在内容和具体作法上同汉代相同的方面,也可以看到“更赋”的征收也有与汉制相同的情况。第9786号竹简云:

□人更人收钱三百□■

 

这支残简所云,“其”字后的空缺字,明显为具体人数;结合“人收钱三百”的话来看,“更”的意思只可能是“更”赋。汉代有征收“更赋”,每人每年三百钱的制度,这是史有明确记载的。因此,这条简文似乎可以理解为孙吴也实行了“更赋”征收之制,也同样是每人每年纳更赋三百钱。由此,更可看出孙吴政权至少在孙权统治时期没有急于改变汉制的作法,不仅表现在仍行汉代口钱、算赋制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仍在实行汉代的“更赋”制度方面。

 

  孙吴时期口钱、算赋制度的变化

 

    在三国吴简中[3],我们还可以看到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有某些较汉制的不同之处。如9791号竹简云:

□百廿人算,人收钱百卅■

 

    根据前引簿籍中屡有“××里户人公乘××年××算一”、“子男民××年××算一”及“妻大女××年××算一”等格式语言,都表明算赋征收是每个成年人一年一算。以此推之,则此简之“人收百卅钱”,应为一百二十个成年人每人所纳算赋一算的总钱数。果如此,则此时的每一算的钱数已由一百二十钱增加到每算为一百三十钱,标志着成年人算赋量的加重。此简没有明确的时间记载,但据此简之前后竹简均为“嘉禾二年”的情况去考察,则此简所言之事,也应发生于此时。这是孙权嘉禾年间发生了算赋征收量加重的第一个变化。

    民户与吏户分别立籍,分别征收口钱、算赋的作法,也为汉制所无。下面的竹简所记清楚地反映出这种情况的存在。4985号竹简云:

■右小武陵乡领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民□九百五十一人吏口□□□算一千三百卅四钱。

 

此简所载,明显是属于小武陵乡管辖的194户“吏民”中,民口951人,吏口若干人,合计征收算赋一千三百卅四钱。此简所记,疑问甚多:第一,所云“四年”,不知究当为何四年?按孙权黄武年号有七年,黄龙年号只有三年,嘉禾年号有六年,赤乌年号有十三年,出土竹简中几乎无涉及赤乌年问者,涉及嘉禾年间者最多;且此简前后竹简多为嘉禾二年简,则此“四年”为嘉禾四年的可能性极大。第二,民口951,如果都是大口,则所纳算赋就应大大超过1334钱之数,那么很有可能951个民口中,小口占绝大多数,故而使征收算钱总量降低。第三,“吏口”的数字残缺,使我们无法进行计算。由于这些疑问,大大降低了此简的使用价值。但是,我们仍能从此简中看出“吏民”数量中是分别按“民口”若干与“吏口”若干统计的,即此时存在“吏”、“民”分别立籍的制度。《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载孙皓投降西晋政权时,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二百三十万”的数字,清楚地反映出孙吴末年是对民、吏、兵三者分别造籍和统计的。今得此残简所载,足证这种民、吏分别造籍和进行统计的制度早在孙权时期就开始了,并非是始于孙皓时期之制。

    为什么要实行民籍与吏籍的分离和民口与吏口的分别统计的制度呢?虽然除了加强对吏民的控制之外,可能还有便于分别按不同标准征收口钱、算赋的用意。下面的竹简所载,就或多或少暴露出了这个讯息。9392号竹简云:

  今年实得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吏口……十一钱

 

9407号竹简所云:

□迁里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算钱合六万二千一百一十八钱。

 

按照竹简经常出现“常迁里”名的情况,9407号简开头空缺的字应为“常”字。此简所载同9392号竹简基本相同,因此,应当可以互相补充。从9392号简所云“收吏口……十一钱”的话来看,说明常迁里所领吏民255户的户籍,也是“民口”与“吏口”分别统计的,如果无“民口”的概念,也就无所谓“吏口”了。再从“收吏口……十一钱”的话来看,表明每个吏户的成年人所征收算赋的标准低于民户成年人。如果说民户成年人每年每人应缴纳算赋一算(120钱或l30钱)的话,则吏户成年人每人每年只纳11钱即可。正因为这个缘故,常迁里的1113口吏民,合计只收了口算钱62118钱。如果这1113口都是民户成年人,则应纳算赋133560钱(按每人120钱计算),而实际所收仅及此数之半,可能是由于1113口中还包括民户小口及吏户口数的缘故。因此,我们把这些竹简所载联系考察,就可以推知,孙权时期之所以民户与吏户分别立籍,除了有加强对吏民的控制意图外,还有按民户与吏户采用不同标准征收算赋的用心在内,目的是为了缓解吏户的困境,使他们比民户少纳算赋。这可以说是孙吴时期口钱、算赋制度的又一变化。

最值得注意的是在孙权嘉禾年间出现了以实物折纳口钱、算赋的变化。8264号竹简云:

 

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看孙权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

 

同一内容的竹简,还有8249号竹简,较此简只少“蒸弁付库吏潘■”一句,其余全同。此简前段只云“二年”,无年号,但同简后半段有“嘉禾二年十二廿日”的时间标记,因知前段的“二年”应为“嘉禾二年”。此简前段显然是说模乡林丘的邓改以麂皮二枚充当自己的口算赋完纳。其他竹简多次出现“调布一匹”(8288)、“所调布一匹”(8274、8283)、“调羊皮一枚”(8298)、“调麂皮一鹿皮一合二枚”(8327)等说法,却没有同口算赋的征收联系起来,唯有此竹简把“麂皮二枚”同口算赋钱的征收联系在一起,这就准确地反映出这时的口算赋的缴纳已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讯息,从而开启了以实物折纳口算钱的大门。这一变化十分重要,因为它为口算赋的现金税全部变化成实物税的大变化准备了条件。换言之,即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此文初稿写于2004年2~4月间,后因目疾停顿,2005年4月再修改。此文为郑州大学“211”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古代文明与考古学”成果)

 

参考文献

    [1]  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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