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衙署門相比,一般城門所面對的人群更多更複雜。福州治所子城南有虎節門,官府的戒諭文就在此發佈,《淳熙三山志》中有所記載,如《戒山頭齋會》“其碑立於虎節門下”,《教民十六事》“立碑于虎節門下”。[24]觀《太平聖惠方》也是以立碑的形式來榜“虎節門內”,[25]結合上述立碑諸條,可以明瞭城門附近的粉壁是官府公佈榜文的重要場所。
從《清明集》卷十《兄弟能相推遜特示褒賞》條和朱熹的《知南康軍榜文》[26]可以看到,市曹也是公佈州縣政令的重要場所。上述《清明集》對胥吏的判決多是在“本縣”公佈的,而在其《戶婚門》、《人倫門》中的不少判詞,多是在“市曹”加以公佈的。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州縣門和市曹之間存在一種區別,對胥吏的懲戒(如慢令、贓污等)可以視爲官府內部秩序的調整,而《戶婚門》和《人倫門》中的判決包含着對風俗的教化,要“榜市曹,以示勸戒”,是官府對民間的規範,顯然市曹更爲接近民衆的生活。[27]在《清明集》的《人品門》“公吏”類所收對胥吏的判文也有榜於“縣市”的,如《去把握縣權之吏》,此判“仍榜縣市”,當與“士民連日列狀”有關,也是吳勢卿(雨巖)對下屬知縣的公開支持。朱熹就任南康軍時,曾就下屬都昌、建昌兩縣發生的兄弟爭財案件作了一次判決,這篇判文最後“出榜市曹并星子縣門、都昌、建昌縣市張挂,曉示人戶知委。”[28]《開慶四明續志》卷八《榜》條所載取消砂岸稅場的告示除了要在“有砂岸縣分及翁山諸坊、慈溪縣酒務張挂曉示”之外,還要“備榜府前、市曹”。除了州縣門、府衙門,此處的“有砂岸縣分”和“翁山諸坊、慈溪縣酒務”等都是與榜文內容直接相關的處所,但官府的榜文還是要在市曹加以公佈。這兩則材料反映出市曹在教化風俗和傳佈政令上的重要性。
市曹是城中的人群集中之“點”,那么通衢就是人群往來的縱橫之“線”。在通衢公布榜文也是官府傳達政令的重要手段。[29]《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百七十三載:“(紹興二十六年六月丁丑)右正言凌哲乞下諸路州縣,將去年十月以後所降寛恤指揮并臣僚論列得旨章疏,如約束受納催科、推排差役之類,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使民通知。從之。”對此處“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不可泥於字面,它實際上與“榜之粉壁,揭之通衢”是同義的,此爲古代漢語中所謂“互文”法。“榜之通衢、揭之粉壁”就是將錄有詔敕之榜文揭於通衢的粉壁之上。
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除了在州縣治所之地的各處粉壁頒佈外,還走出城門向縣和鄉村傳布。在州和縣之間,驛鋪既是傳遞文書的環節,其本身也構成了張貼朝廷官府詔敕的重要所在。如前所述,利用驛鋪的粉壁來頒佈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在五代時期就已經出現。宋代驛和鋪已經分化,在接待往來賓客和傳遞文書上有所分工。館驛設置較少,多在交通要道,遞鋪設置較廣,遍佈館驛所不及之處。[30]前述《淳熙三山志》所載《戒船戶》的榜文,其碑要立于南台臨津館門外,據同書卷五地理類五驛鋪條,南台臨津館爲福州以南的驛館之一。驛館外可以立碑公佈官府榜文,其粉壁之上當然可以公佈詔敕政令。《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得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沿)[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31]
雖然這條手詔強調的是保甲法覺察防弊的功能,但還是從中可以瞭解到修飾粉壁成爲鄉村保丁的勞役負擔。又據《作邑自箴》卷第七《牓耆壯》條指出鄉村耆長必須“里堠粉壁及牓示常切照管,不得稍有損壞”。《清明集》卷一四《懲惡門·霸渡》中收入《霸渡》和《曉示過船榜文仍移文鄰郡》兩判,從中可以看到在津渡所在當設有發榜之粉壁。在上述交通線上的要點設立粉壁可以通過往來的人群來傳佈詔敕政令。
在衙署門、市曹和驛鋪等要鬧場所設立粉壁來張貼、錄寫榜文,主要是利用其人員集中、流動的特點來傳播信息,而在鄉村設立粉壁則是將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直接在鄉村中公佈。詔敕政令的傳佈在此已經到達終端了,馬上就可以轉化爲民衆的實際行動。朝廷的手詔、寬恤指揮、大赦德音等由監司而州縣而印榜下達到鄉村,[32]州縣的勸諭文字也有下達到鄉村的,朱熹知南康軍的到任榜文“別給印榜,每縣各一百道,委巡尉分下鄉村張挂,不得隱匿。”[33]《作邑自箴》卷六記載知縣的勸諭文要“鎮市中並外鎮步逐鄉村店舍多處各張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縣,給與令廣也。”對於廣大的鄉村而言,鄉村粉壁最爲近民,在其上所錄寫公佈的詔敕政令,或者是要使皇帝的“德澤廣被”,或者是對民衆的教化,更多的當是切近而具有實際內容的“條禁”。如劉隨在《上仁宗乞禁夜聚曉散及造儀仗祀神》所言涉及到“閭閻之中”,故請求將禁夜聚曉散和造儀仗祀神二事“散下諸道,令鄉村要路粉壁書寫,重新曉諭,使民知禁,不陷刑章。”[34]
蘇軾在其《與朱鄂州書》論說當時的生子不舉之風時,建議說:
凖律,故殺子孫,徒二年。此長吏所得按舉。願公明以告諸邑令佐,使召諸保正,告以法律,諭以禍福,約以必行,使歸轉以相語,仍錄條粉壁曉示,且立賞召人告官,……[35]
據此州縣的諭告通過保正等職役人員向下傳達,最後在鄉村粉壁加以錄寫曉示。
至於邸店的粉壁,雖不在官府直接管理的範圍之內,也是張貼、錄寫官府榜文的所在。據《作邑自箴》卷六,知縣的勸諭文是要“鎮市中並外鎮步逐鄉村店舍多處各張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縣,給與令廣也”,店舍粉壁應當就是“張”挂知縣的勸諭文之所。
民戶私家門戶的粉壁,不大可能用來公佈朝廷的詔敕,偶爾一見的多是官府對某個民戶的處罰。《清明集》中有些判文要“榜地頭”,就是要在民戶私家的粉壁上張榜。[36]這種方式在元代也得到運用。《元史·刑法志》載有“諸造謀以已賣田宅,誣買主占奪脅取錢物者,計贓論罪,仍紅泥粉壁書過于門。”[37]又有“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録過名。”[38]《元典章》中對鄉村中的情形描寫更具體:
若有不務本業,遊手好閑,不遵父母兄長教令,兇徒惡黨之人,先從社長丁寧教訓,如是不改,籍記姓名,候提點官到日,對社衆審問是實,於門首大字粉壁書寫“不務本業,遊惰兇惡”等名稱。如本人知恥改過,從社長保明申官,毀去粉壁,如是不改,但遇本社合着夫役,替民應當,候能自新,方許除籍。[39]
可見官府或者村社對民戶的判決可以在民戶私家的粉壁上來公示。
官府通過上述諸場所中的粉壁,使得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在城市、鄉村以及交通路線上向社會的各個階層傳布。
三、宋代粉壁聯系上下的作用
粉壁聯系上下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傳佈詔敕政令上,但對此還可作進一步分析。官府在衙署門、城門、市曹、驛鋪等要鬧之所設立粉壁,一方面是傳佈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另一方面,從某種角度來說又反映了官府控制輿論的努力。建炎四年九月岢嵐軍“狂人王師昊”“揭牓通衢,喧突關門。”高宗將之付越州治罪。王師昊得罪的原因當然不是其“所言略無可採”,而在於他使群衆受到“鼓惑”。高宗也明白說:“至於狂惑誕衆,不免略須禁止。”朝廷官府努力將民衆上言論事限制在“鼓、檢院”這一條途徑上,乃是要限制民衆言論的隨意擴散。[40]
不同階層的人們通過不同場所的粉壁獲悉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這是粉壁社會功能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官府還可以通過民戶私家的粉壁來掌握民戶的有關信息。
朱熹在《與趙帥書(子直)》中詳細討論了民戶生子附籍、立保請米的措施,对官府的安排批評道:“近日倉司所行全是文具,委官散榜編排甲戸,置立粉壁,處處紛然,而實無一文一粒及於生子之家。”[41]其所立粉壁當是用來錄寫“編排甲戶”的結果,官府就是通過這些標著甲戶的粉壁來獲取其措施的施行效果。《錢塘遺事》卷五《推排田畝》條記載:“理宗朝嘗欲舉行推排之令,廷紳有言而未行也,賈似道當國卒行之。……又有作《沁園春》題於道間者:道過江南,泥牆粉壁,右具在前,述某州某縣,某鄉某里、住何人地、佃何人田……”[42]據此,在行推排之令時,民戶要在泥牆粉壁上具述其相關信息。利用民戶私家粉壁來錄寫戶貫內容的方式在元代也存在。宋末元初之人劉壎在其《講究隄備湖冦事宜狀》中建議說:“至如船居之戶規避差發,則宜印烙其船,及依土居粉壁例,置立粉版,開寫戶貫人口,官爲置籍,時常點視,非止官府得以役使,而姦盜不至窩藏,此又一舉而兩利也。”[43]此處粉版“開寫戶貫人口”,則所謂“土居粉壁例”當是在民戶的粉壁上開寫其戶貫人口,兩者的目的都在於“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盜不至窩藏”。[44]
虽然粉壁是由官府控制,用来传布诏敕政令,但是民衆并不是单纯被动地接受。《清明集》卷一二所收《爲惡貫盈》、卷一四所收《說史路岐人仵常挂榜縣門》皆屬此類。前者述鄱陽人駱省乙“擅寫知府都大右司御位姓名,及當司姓名,標揭通衢,勒令民戶出錢。……按律:諸詐爲官私文書以取財物者,准盜論。”後者述說史人仵常“輒大張榜文,挂於縣外,與本縣約束,並行曉示,肆無忌憚,自合懲斷。”駱省乙被斷以詐爲官文書勒索财物之罪,而其诈爲官文書只有在通衢之粉壁上公佈後才有效。官府在通衢粉壁上張佈榜文來徵發賦役,粉壁實爲官府所控制的一種空間資源,只不過被駱省乙盜用了。仵常之被逐,不僅在於他“言僞而辯,鼓惑衆聽”,是“執左道以亂政之人”,還在於與官府張貼榜文之舉唱對臺戲,被抓住了把柄。通過在粉壁上張貼文字,民衆的某些成員侵削或對抗官府的權威,必然受到官府的抑制。
粉壁在現實中有時还被民衆用來積極尋求“發言權”。《黄氏日抄》中載有一份《逐婺源注疏人出界榜》云:
昨日出迎詔書,見文昌橋上帖婺源廟注疏印榜,此必有師巫廟祝之徒來此騙脅吾民,帖三廂官徧在城内外揭毁其榜,搜逐其人,限一日取肅静狀申,外四縣帖請一體行。若客店停着者杖一百,或本州有為之道地、幹緣行疏者徒斷移徙。榜示州前,仰吾民各自敬畏天地、孝養父母、遵守國法,世界道理不過如此,若捨此不顧,反信邪費財、奉事泥塊,必罰無恕。[45]
顯然,“婺源注疏人”被逐源自張貼于文昌橋上的印榜被知州發現。於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倫理信仰的領域內,官府和民間傳教者在各處粉壁上可謂是針鋒相對:“師巫廟祝”到處張貼註疏印榜來宣揚自己的信仰,官府則揭毀其榜、搜逐其人,同時“榜示州前”。
張貼匿名榜也是民衆用來反映自己對官府施政的批評意見的方式。在《清明集》載翁甫(浩堂)所作《匿名榜連粘曉諭》中,匿名榜是“此邦士友”懷着“欲相警戒成就之美意”而寫的,被官府的衙探所獲,責“知縣通關節,納苞苴事”。雖然翁甫對此匿名榜寬容地接受了,但“所可恨者,不劄以指陳,乃匿名而標貼,則恐非古人忠厚意耳”,仍然透漏了他對匿名榜不以爲然的態度。[46]同时也存在地方豪横以匿名榜来要挟官员的情形,如北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曹州民趙諫在京师因爲意圖請托新任通判李及被拒,遂懷恨張貼匿名榜,誣告李及非毀朝政。後來趙諫因其一貫“凶狡無賴,恐喝取財,交結權右,長吏多與抗禮,率干預郡政”而被斬。[47]匿名榜當然要在人群集中、往來頻繁之所來張貼,則前述諸處粉壁自然是張榜者的首選。
顯然,上述民衆對粉壁的利用更具滲透性,除了官府所據有的粉壁外,他們還在橋梁等場所張貼文字,這些場所的粉壁也是民衆注意力所及之地。從官府的角度來看,民衆在這些場所中的粉壁上所反映的也是一種民意,能够被官府獲悉。
民戶戶貫的有關信息是官府主動通過粉壁來獲取的;粉壁上所反映的民意可以被官府獲悉,儘管官府一般是較爲被動地來接受,並加以抑制和規範。這和粉壁被官府用來傳佈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構成了粉壁聯系上下作用的兩個方面,顯然佔據主導地位的是傳達官府的意旨,反映民意則是受到抑制的一面。
儘管粉壁通過頒佈詔敕政令將官府和民衆聯系起來,但宋代士大夫卻經常要批評州縣官府在粉壁上傳達朝廷官府詔敕政令只是“徒挂牆壁”,對粉壁曉示的效能持懷疑態度。這屬於官府運用粉壁的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與人事關係密切。下面試從兩個方面來作進一步分析。
一方面,官員的主觀態度始終是影響粉壁實際效能的重要因素。徽宗時李新上《乞州郡講習五禮新儀劄子》言:“臣嘗謂吉凶二禮,士民所常用,今州郡將新儀指摘出榜、書寫牆壁,務爲推行之迹,而苟簡滅裂、增損脫漏、誦讀不行,未越旬時,字畫漫滅不可復(攻)[考],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與新儀違戾,或僭或陋,實非民庶之過。臣欲乞諸州並許公庫鏤板,儀曹(局)[旬]以某禮行下屬縣,置籍抄録,[季行]檢示粉壁,及察民間所行之禮過與不及。”[48]李新所言“苟簡滅裂、增損脫漏、誦讀不行”,可以看作州縣官員在錄寫粉壁上的不盡職。但是,據《華陽集》[49]卷四十附錄《張公行狀》記載,張綱于秦檜死後官至參知政事,
初秦檜久擅政柄,以嚴刑峻法鉗天下之口,太上皇帝慨然總覽,盡去苛刻之政,自爾詔令之下無非寬恤民力。公建意以頒降重復、官吏奉行不虔,恐民庶不能通知,乃令有司看詳,取其切于利民者得八十餘事,止標大意及降旨月日,其間繁文一切削去,奏乞鏤版宣佈中外,仍令州縣揭諸粉壁。於是天下曉然皆知吾君之德意矣。
前者“增損”而使得“民庶所行既未通知,至與新儀違戾”,後者削去繁文使得“天下曉然皆知吾君之德意”,同是實際錄寫上的刪削卻導致了不同的效果,這反映了州縣官府在粉壁上有着充分的活動空間,關鍵在於州縣長官的運用之當否。
另一方面,在鄉村這一層次上,官府運用粉壁公佈詔令、宣傳教化是和派員講諭結合在一起的。漢代朝廷官府的教令下傳到鄉村,需要文吏的宣講來傳佈,[50]宋代官府也有類似之舉。前述蘇軾在《與朱鄂州書》指出縣邑令佐首先要對諸保正進行講諭,“使歸轉以相語”,然後是錄條粉壁曉示。縣邑令佐對保正的講諭,保正的“歸轉以相語”,是與粉壁曉示相關聯的重要環節。《朱子語類》卷八十四載:
《周禮》歲時屬民讀法,其當時所讀者不知云何,今若將孝弟忠信等事撰一文字,或半歲,或三月一次,或於城市,或於鄉村,聚民而讀之,就爲解說,令其通曉,及所在立粉壁書寫,亦須有益。[51]
在朱熹看來講讀與粉壁書寫有著同等的意義。這也符合當時社會的實情,如熙寧年間呂惠卿所說:“夫田野山谷之氓,止知蠶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門、目不識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輸稅,而倍價募人代之輸者,其於文字目不能識,手不能書,豈能曉有司簿法之巧說,吏文之煩言,牓式狀之委曲苛細耶?”[52]顯然在廣大的鄉村,粉壁曉示的效能的發揮更離不開講諭人的溝通。
綜上所述,不同場所的粉壁傳佈了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一定程度上也將民間的某些信息傳遞給官府以至中央朝廷,是官府與不同階層的人們聯繫的重要媒介。通過諸處場所中的粉壁,朝廷官府統治的觸鬚向下延伸,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村,制度規定和道德規範就是沿着這些粉壁所連綴起來的“脈絡”貫徹下去,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統治“網絡”。而這些“網絡”的正常運行,仍然離不開地方官員和講諭人的努力,否則只能是“徒挂牆壁”罷了。
*本文爲“唐宋時期中央與地方信息渠道”項目的子課題,受到了中華社科基金的資助。
[1]關於漢代官府公佈詔敕方式的研究,可以參考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53-159頁。
[2]粉壁上懸挂的“板書”已無实物存留,而粉壁上錄寫的詔令尚有迹可尋。汪桂海在《漢代官文書制度》一書中徵引了一條考古材料,爲1992年甘肅敦煌懸泉置遺址發掘出土的墨書題寫於牆壁上的“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時間爲漢平帝元始五年,牆壁殘塊塗以白土,以赭石階欄,直行隸體,汪氏稱其爲“漢代題壁公佈詔令文書之極好物證”。157頁注3。這份考古材料已經在《文物》2000年第5期上公佈,41頁圖版六,參見同期所載《敦煌懸泉漢簡內容概述》。
[3]中華書局,1955年。
[4]《封氏闻见记》,《<说郛>三种》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宋王讜《唐語林》卷八曾引此條,文字稍異,中華書局1987年周勳初校證本,686頁。據《四庫全書總目》考證,封演爲唐玄宗至代宗時人,見《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二○《封氏聞見記》條。
[5]關於唐代詔敕的公佈過程和場所,日本學者中村裕一在《唐代制敕研究》中有初步的討論,汲古書院,1991年,859-909頁。
[6]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古籍中“牓”與“榜”通用,本文除引文各仍其舊外,一律作“榜”。
[7]中村裕一在《唐代公文書研究》中引到兩件文書,一是法藏敦煌文書P.2598號《正月廿一日榜文》,據推測是中和年間(881-885)所寫,但此件文書並無官印,加之書寫粗劣,可能不是正式頒佈張貼的榜文;一件是吐魯番文書73TAM509:26(a)號《唐寶應元年(762)五月節度使衙牓西州文》,汲古書院,1996年,146-148頁,265-266頁。此外,英藏敦煌文書S.2575號爲《天成四年(929)二月六日都僧統海晏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場牓》和《天成四年三月九日都僧統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場牓》,都鈐有官印,當是正式的牓文。據榮新江先生的指點,英藏敦煌文書S.8516號還保存了一份牓文《廣順三年(953)十二月十九日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牓》,惜爲斷片,其A1片清晰的寫有“敕歸義軍節度使 牓”,並鈐有官印。參見榮新江編著《英國圖書館藏敦煌漢文非佛教文獻殘卷目錄》,“85161A+B”條提要,新文豐出版公司,1994年,94-96頁。阪尻彰宏先生曾對這一組斷片作一連綴和研究,據他研究這種官府(節度使)榜文來源於“帖”,通常張貼在衙署(節度使)門前。《敦煌牓文書考》,《東方學》第百二輯,2001年7月。由於敦煌地區在五代時期實際上是延續了唐代後期的情形,故此處將五代時期的敦煌文書納入唐代來論述。
[8]《陳拾遺集》卷八《上軍國利害事·牧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9]《全唐詩》卷二百九十九。
[10]《冊府元龜》卷一六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黃氏日抄》,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2]《盧溪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3]《晝簾緒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4]《居家必用事類全集》辛集《吏學指南》“牓據”條言:“鏤牓,謂刻文遍示也。”我們可以看到,造紙、雕版印刷的發展促使了公佈詔敕政令手段的豐富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對這種技術的影響不能估計過高,地方官府往往由於財政的壓力不能大量刻印詔敕政令。採用“鏤版”刻印來公佈詔敕政令,主要還是存在于路和州的層次上。
[15]譙指譙樓,門指縣門,或稱儀門,兩者位置鄰近,合稱譙門。
[16]《慶元條法事類》卷一六《文書門》詔敕條制類、赦降類。
[17]以下略称《清明集》,中華書局,1987年。
[18]據《宋史》卷四百二十《蔡杭傳》,蔡杭曾任江東提點刑獄,以下數條所言弋陽、鉛山隸屬于江南東路之信州。
[19]《清明集》卷一○《人倫門》之《兄弟能相推遜特示褒賞》稱“仍榜市曹、兩縣”,這里將市曹和兩縣並舉,可見兩縣是有特定含義的,筆者以爲當指縣門,而非泛指全縣。
[20]《景定嚴州續志》卷一:“譙樓因州門爲之,門之外左爲宣詔亭,右爲頒春亭。”《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本,中華書局,1990年。
[21]《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本,中華書局,1990年。
[22]《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本,中華書局,1990年。
[23]《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第四十四冊收有《紹興府學牓示碑》,敍說了府學和佃戶之間的糾葛和紹興府的處理辦法,其碑文有曰“右牓府學前張挂,各令通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108頁。
[24]《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諭》門。
[25]同上。
[26]《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軍榜文》,郭齊、尹波點校,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
[27]黃震在江西提刑司任上所頒《曉諭遺棄榜》,所針對的是民間“遺棄”之俗,其榜文也是“榜諭司前、局前、市曹,使衆通知”。《黃氏日抄》卷七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8]《朱熹集》卷九九,《曉諭兄弟爭財産事》。
[29]朱傳譽,《宋代新聞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年),第134—135頁。
[30]曹家齊,《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11-16頁。
[31]參見《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兵志》六宣和三年條。按《宋史》所載此手詔爲宣和三年,與《文獻通考》所載有歧異。
[32]《慶元條法事類》卷十六《文書門》詔敕條制類、赦降類。
[33]《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軍榜文》。
[34]《宋朝諸臣奏議》卷九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35]《蘇軾文集》卷四九,中華書局,1986年。
[36]《清明集》卷五《戶婚門·爭業下》所收《揩擦關書包占山地》,卷九《戶婚門·違法交易》所收《僞將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卷十二《懲惡門·豪橫》所收《母子不法同惡相濟》,卷十四《淫祠》所收《非敕額者並仰焚毀》、《先賢不當與妖神厲鬼錯雜》,都是在民戶的“地頭”發榜。此外,卷八《戶婚門·立繼》所收《諸戶戶絕而立繼者官司不應沒入其業入學》是“榜縣學前”,卷十四《懲惡門·假僞》所收《假僞生業》是“枷項本鋪前”,同卷《淫祠》所收《不爲劉舍人廟保奏加封》是“榜之廟前”,與對普通民戶的“榜地頭”有共同的地方,即官府對當事人的判決是在其居處門前公示的。
[37]《元史》卷一○三,中華書局,1979年。
[38]《元史》卷一○五,同上。
[39]《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二三《戶部·農桑·立社》,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88年影印元刊本。
[40]《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六八建炎四年九月二十日詔條。《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三七同時的記載較簡略。
[41]《朱熹集》卷二七。
[42]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3]據元代吳澄《吳文正集》卷七一《故延平路儒學教授南豐劉君墓表》,劉壎在南宋後期沒有任官,其三十七歲入元之後,至五十五歲始被推薦爲“盱郡學正”,七十歲爲“延平郡教授”,則其在南宋後期不能直接向官府上書言事;就其《水雲村稿》所載“公移”而言,前幾篇南宋時所上疏狀,多是爲他人代作,此《講究隄備湖寇事宜狀》載於入元後所上疏狀之後,當爲入元之後所作。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4]《水雲村稿》卷一四。又《畏齋集》卷三《東巖王公集後序》言王公元大德四年爲建平縣令時,“先是,戶無定名,田無定數,令民粉壁自實,就收草檢爲冊,民不敢欺,而賦役自此均。”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5]《黃氏日抄》卷七八。
[46]《清明集》卷一四《懲惡門·匿名書》。
[47]《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亥條。
[48]《跨鼇集》卷十三,參見《歷代名臣奏議》卷一百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樂本,1989年。
[49]南宋張綱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50]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153-159頁。
[51]王星賢點校,中華書局,1986年。
[52]《長編》卷二六九熙寧八年十月鄧綰言手實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