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统中的个人道德与制序演进(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弈均衡的結果從而在長期過程中內生地型構、「凝固」和演進社會博弈規則。另外,按照格雷夫教授的分析進路,人們不同的文化信念也會導致不同的社會組織結構的形成從而衍生出不同的社會安排來。在社會演進中,不同的經濟組織又通過吸納新類型的博弈者而改變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從而改變對某種策略選擇的支付而逐漸改變博弈規則(即一定的制度安排)。照格雷夫看來,這些社會組織包括司法機構、信用機構以及現代公司等等。格雷夫還認為,一種新的組織的出現也反映了人們知識存量的增加,而這種知識存量的增加所帶來的組織創新擬或是人們有意識地追求某種社會目標的結果,擬或是人們無目的地進行某種社會博弈實驗的結果。
二、傳 導 機 制
在1992年發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的〈制序與國際貿易:商業革命的教訓〉、1994年發表在芝加哥大學《政治經濟學雜誌》上的〈文化信念與社會組織:對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社會的歷史和理論的反思〉,以及1999年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熱那亞與馬格里布商人:歷史比較制序分析》一書和其它文著中,格雷夫以十一至十二世紀地中海地區兩大「貿易社會」即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群體內部的文化信念之差異對社會經濟組織的型構,伴隨著社會組織型構的社會結構的固化,信息的傳遞、協調機制以及合約實施機制的演進(即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變遷)過程,進行了歷史的、比較的和博弈論的理論分析,從中得出一些發人深思的理論洞見。
在歷史上,馬格里布(Maghrib)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為阿拉伯語,意為「阿拉伯的西方」。在歷史上,馬格里布的地域覆蓋現在的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大部分地區。在公元七世紀左右,曾有過「馬格里布」國家。熱那亞(Genoa)則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在歷史上曾是後羅馬帝國時期的一個城邦國。經濟史的研究發現,在十一和十二世紀,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面臨同樣的貿易環境,運用同樣的航海和陸地交通技術,並差不多進行同類商品的貿易。唯一不同的是,馬格里布商人持一種以誠信為主的文化信念,而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內部進行商業和貿易活動;而屬於拉丁世界的熱那亞商人則有著從古希臘到羅馬帝國時代承傳下來的個人主義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邊的不同社會和族群中進行貿易活動。按照我們上面對社會歷史中的博弈者的分類,我們可以認為,熱那亞商人及其代理(agents)基本上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C類型的商人,即自私的、不講誠信的直接最大化「博弈者」;而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則是典型的H型的社會博弈者,即講誠信的有約束的最大化者,或者說「講道德的人」。由此,我們可以把這兩個歷史史實中的商人群體視作為典型的C類型和H類型社會博弈者的典型代表。那麼,這兩個類型的社會和典型的社會博弈角色的博弈結果導致了一個甚麼樣的制序化過程,甚麼樣的組織型構過程,以及演進出甚麼樣的社會經濟結構,並導致甚麼樣的社會經濟後果呢?
由於在歷史上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同時面臨著在他們各自的商業貿易活動地區僱佣代理問題而代理又面臨一個誠信守諾還是欺詐問題,兩個貿易群體面臨著我們在上面所分析的動態互惠博弈中的囚犯困境弈局。這兩個貿易群體要進行其經貿活動,首先就面臨如何解決這種動態互惠博弈中代理的守諾即不欺詐問題。由於不同的文化信念,這兩個貿易群體在解決他們所共同面臨的「單方囚犯困境」(one-side prisoner’s dilemma)上採取了不同的策略選擇,也就因而型構出了不同的商業組織網絡形式、不同的社會結構、不同的制序安排,並導致了不同經濟後果。
為了理清格格雷夫是如何進行他的歷史比較制序的博弈分析的,我們先列一下他所使用的數學符號。在1994年發表在《政治經濟學雜誌》上的長文中,格雷夫使用了下述數學符號:M:代表商人(merchants,即業主經銷商);A:代理(agents),且假定M < A ;β:代理收入的時間貼現率;φu:未受僱佣的代理在每個時期所獲底線(其它收入)效用,並假定φu ≧0;w :商人找代理所付給代理的佣金;κ:假如商人不找代理自己獨自經營所獲收益;r :假如商人僱佣代理所產生的「總合作剩餘」。在上述條件下,假如代理是誠實的(不欺詐),商人的收益為 r - w 。很顯然,只有在 r > κ + φu 時,商人和代理的互惠合作才能得以進行。在上述定義下,假如代理欺詐了,商人的收益為 0,而代理的收益必定為α>φu,因而這裏α 代表如代理欺詐商人所得的收益。這也意味著如果代理欺騙了商人,w = α。給定上述假設條件,我們也可以直觀地推斷出,如果代理是個騙子(即C類型的博弈者),商人寧肯自己經營,得收益κ。這意味著κ> r - α。
在上述社會博弈安排下,每個經銷商根據與代理商的上期互惠合作博弈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其合作關係。然而,由於不同時期商業環境的不確定性,就有一個經銷商不管代理誠實與否而被迫中斷合作關係的可能。格雷夫把這種可能定義為σ。給定上述博弈條件,假如重複動態博弈的歷史是所有博弈者共同知識,而商人一旦發現代理商有欺詐行為則有可能把他解僱,而誠實的代理商則有可能被再僱佣。格雷夫從而把誠實的代理商被再僱的概率定義為hh ,把有欺詐行為的代理商被再僱的概率定義為hc 。
給定上述博弈局勢安排,格雷夫發現,假定β (0,1),hc < 1 ,經銷商付給代理商的最佳佣金為:
w* = w (β, hh , hc ,σ,φu ,α) >φu
在這個最佳佣金公式中,函數w 是β和hh 的增函數,而是hc ,σ,φu ,α的減函數。從這個最佳佣金函數來看,只有當被長久僱佣和不被僱佣的效用之差大於一個時期的欺詐行為所獲收益時,代理商才會誠實。因此,這個公式實際上意味著,確保代理商不欺詐的最底佣金函數隨決定誠實(即H類型)代理商的長期預期收益的因素增加而遞減,而與決定不誠實(即C類型)代理商的長期預期收益的因素的增加而增加。
在這樣一種社會博弈機制安排中,具有集體或社群主義和個人主義文化信念是如何在不同社群中這種業主-代理(principa
在具體到我們以兩種簡單人格類型所劃分的社會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認為,那種與普遍C類型博弈者(即自私的不講誠信道德的直接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必定是一個個人主義社會;而與普遍H類型博弈者(即講誠信道德的有約束的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擬或是一個集體主義(collectivist)社會,擬或是一個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t)社會。8按照格雷夫的理解,在這種集體主義或社群主義的社會中,每個人與其他社會成員的經濟與社會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倫理以及意識形態的維繫因而多發生在家族、姻親和熟人之間,而人們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中協定的實施則主要是通過習俗、慣例這些非正式的社會制序來進行,從而導致這種社會的內部結構將是「離散的」(segregated)。與之相反,在以個人主義為基因的C類型社會中,由於每個人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交易和其它社會交往會發生在不同社會族群和社會階層之間,而個人的社會地位又往往隨著人們交往與交易半徑的擴延而在不同的社會群體和階層之間發生移位和變化。另外,在個人主義的C類型社會中,合約的實施又主要通過一些專業化的社會組織(包括法院)來進行。因此,C類型的社會結構從整體上來看往往是「整合的」(integrated)。
那麼,為甚麼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內部的結構是「離散的」,而個人主義社會的內部結構卻是「整合的」?這似乎與人們的直觀推理相矛盾。這個「吊詭」(paradox)是如何產生的?格雷夫通過分析C類型和H類型人群的歷史博弈結果,在論辯邏輯上非常清晰地剝離出了這一「吊詭」產生的內在機理。
二、傳 導 機 制
在1992年發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的〈制序與國際貿易:商業革命的教訓〉、1994年發表在芝加哥大學《政治經濟學雜誌》上的〈文化信念與社會組織:對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社會的歷史和理論的反思〉,以及1999年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熱那亞與馬格里布商人:歷史比較制序分析》一書和其它文著中,格雷夫以十一至十二世紀地中海地區兩大「貿易社會」即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群體內部的文化信念之差異對社會經濟組織的型構,伴隨著社會組織型構的社會結構的固化,信息的傳遞、協調機制以及合約實施機制的演進(即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變遷)過程,進行了歷史的、比較的和博弈論的理論分析,從中得出一些發人深思的理論洞見。
在歷史上,馬格里布(Maghrib)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為阿拉伯語,意為「阿拉伯的西方」。在歷史上,馬格里布的地域覆蓋現在的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大部分地區。在公元七世紀左右,曾有過「馬格里布」國家。熱那亞(Genoa)則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在歷史上曾是後羅馬帝國時期的一個城邦國。經濟史的研究發現,在十一和十二世紀,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面臨同樣的貿易環境,運用同樣的航海和陸地交通技術,並差不多進行同類商品的貿易。唯一不同的是,馬格里布商人持一種以誠信為主的文化信念,而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內部進行商業和貿易活動;而屬於拉丁世界的熱那亞商人則有著從古希臘到羅馬帝國時代承傳下來的個人主義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邊的不同社會和族群中進行貿易活動。按照我們上面對社會歷史中的博弈者的分類,我們可以認為,熱那亞商人及其代理(agents)基本上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C類型的商人,即自私的、不講誠信的直接最大化「博弈者」;而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則是典型的H型的社會博弈者,即講誠信的有約束的最大化者,或者說「講道德的人」。由此,我們可以把這兩個歷史史實中的商人群體視作為典型的C類型和H類型社會博弈者的典型代表。那麼,這兩個類型的社會和典型的社會博弈角色的博弈結果導致了一個甚麼樣的制序化過程,甚麼樣的組織型構過程,以及演進出甚麼樣的社會經濟結構,並導致甚麼樣的社會經濟後果呢?
由於在歷史上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同時面臨著在他們各自的商業貿易活動地區僱佣代理問題而代理又面臨一個誠信守諾還是欺詐問題,兩個貿易群體面臨著我們在上面所分析的動態互惠博弈中的囚犯困境弈局。這兩個貿易群體要進行其經貿活動,首先就面臨如何解決這種動態互惠博弈中代理的守諾即不欺詐問題。由於不同的文化信念,這兩個貿易群體在解決他們所共同面臨的「單方囚犯困境」(one-side prisoner’s dilemma)上採取了不同的策略選擇,也就因而型構出了不同的商業組織網絡形式、不同的社會結構、不同的制序安排,並導致了不同經濟後果。
為了理清格格雷夫是如何進行他的歷史比較制序的博弈分析的,我們先列一下他所使用的數學符號。在1994年發表在《政治經濟學雜誌》上的長文中,格雷夫使用了下述數學符號:M:代表商人(merchants,即業主經銷商);A:代理(agents),且假定M < A ;β:代理收入的時間貼現率;φu:未受僱佣的代理在每個時期所獲底線(其它收入)效用,並假定φu ≧0;w :商人找代理所付給代理的佣金;κ:假如商人不找代理自己獨自經營所獲收益;r :假如商人僱佣代理所產生的「總合作剩餘」。在上述條件下,假如代理是誠實的(不欺詐),商人的收益為 r - w 。很顯然,只有在 r > κ + φu 時,商人和代理的互惠合作才能得以進行。在上述定義下,假如代理欺詐了,商人的收益為 0,而代理的收益必定為α>φu,因而這裏α 代表如代理欺詐商人所得的收益。這也意味著如果代理欺騙了商人,w = α。給定上述假設條件,我們也可以直觀地推斷出,如果代理是個騙子(即C類型的博弈者),商人寧肯自己經營,得收益κ。這意味著κ> r - α。
在上述社會博弈安排下,每個經銷商根據與代理商的上期互惠合作博弈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其合作關係。然而,由於不同時期商業環境的不確定性,就有一個經銷商不管代理誠實與否而被迫中斷合作關係的可能。格雷夫把這種可能定義為σ。給定上述博弈條件,假如重複動態博弈的歷史是所有博弈者共同知識,而商人一旦發現代理商有欺詐行為則有可能把他解僱,而誠實的代理商則有可能被再僱佣。格雷夫從而把誠實的代理商被再僱的概率定義為hh ,把有欺詐行為的代理商被再僱的概率定義為hc 。
給定上述博弈局勢安排,格雷夫發現,假定β (0,1),hc < 1 ,經銷商付給代理商的最佳佣金為:
w* = w (β, hh , hc ,σ,φu ,α) >φu
在這個最佳佣金公式中,函數w 是β和hh 的增函數,而是hc ,σ,φu ,α的減函數。從這個最佳佣金函數來看,只有當被長久僱佣和不被僱佣的效用之差大於一個時期的欺詐行為所獲收益時,代理商才會誠實。因此,這個公式實際上意味著,確保代理商不欺詐的最底佣金函數隨決定誠實(即H類型)代理商的長期預期收益的因素增加而遞減,而與決定不誠實(即C類型)代理商的長期預期收益的因素的增加而增加。
在這樣一種社會博弈機制安排中,具有集體或社群主義和個人主義文化信念是如何在不同社群中這種業主-代理(princ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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