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统中的个人道德与制序演进(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l-agent)之間的博弈策略選擇中昭顯出來的呢?依據上式的直觀推理可以發現,在有個人主義文化信念的社群中,經銷商會隨機地在過去誠實或有欺詐行為的代理商之間進行選擇(即不考慮代理商的人品如何),這意味著hh = hc > 0。相反,在有集體主義文化信念的社群中,商人就只僱佣那些過去從來沒有欺詐行為的代理商,這意味著hh > 0, hc = 0。照此推理,在主要信奉集體主義價值觀的社群內部人們的博弈均衡中,由於一個過去有欺詐行為的代理商被再僱佣的概率要比誠實的代理商被再僱佣的概率要小,這就要求在講誠信的有集體主義文化信念的社群中,佣金要更高,才能保持代理商誠實。相反, 在個人主義文化群體內部人們博弈策略的均衡中,由於一個代理商的佣金並不取決於個人過去的歷史,因而沒有經銷商花費一定的代價來獲取過去代理商是否有欺詐行為和誰是誠信的人的信息。在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群體的策略均衡中,由於最優佣金是一個代理的過去歷史的函數,這些有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的商人要花費一定的代價來獲取過去互惠合作博弈中每個代理商是誠信的還是有欺詐行為的信息。單從這一點來看,在集體或社群主義的社會中需要有一筆較高的交易費用存在。另外,在有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的商業體系中,商人們一旦發現某代理商有欺詐行為,他們會互相通報,從而衍生出一種集體懲戒機制。由於這一機制的存在,如果一個代理商欺詐了一個商人,其他商人也不再會僱佣他。這其中的信息獲得、交流以及集體懲戒機制的維繫,均需要一定的交易費用。
然而,上述理論推理只是模型化了在假定經銷商就是經銷商,代理商就只是代理商的情況下的社會機制過程。在經銷商既是讓他人經銷自己的商品的業主,又是經銷他人商品的代理的情況下,整個邏輯推理就要發生變化。如果一個經銷商也是其他經銷商的代理商,他本人的資產就變成了一種經銷代理保證金(bond)。從理論上來看,這個保證金就會降低他在作別人的代理商所獲最優佣金的水平。因為,在一個個人過去行為成為大家的共同知識即信息公開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的商業體系中,由於集體懲戒機制的存在,一個自己有欺詐行為的經銷商不但不可能再被其他經銷商僱佣為代理商,而且也很難再僱佣其他代理商,從而也自然減少他的資本的未來收益。這實際上意味著一個既是經銷商又是代理商的人如果有欺詐行為,他要比一個只是純代理商要付出另外的代價。
在集體或社群主義商業文化和個人主義商業文化中不同的博弈弈局和博弈機制安排,會導致如下幾個社會後果:
第一,由於在集體主義商業文化中僱佣其他經銷商作代理商的佣金比僱佣一個沒有任何資產的純代理商要低,每一個經銷商更樂意請其他經銷商作代理商。這將導致一個水平的(horizontal)社會結構。在個人主義商業文化內部的博弈均衡中,則不會發生這種情形。由於過去的欺詐行為不會減少一個經銷商的資本的收益,加上與一個沒有資產的純代理商相比,投資經營商業活動的資產增加了他不受僱佣為代理商的保留效用(reservation utility),因而,要使一個有資產的代理商保持誠信,就需要比沒有任何資產的純代理商支付更高的最優工資。因此,在這種個人主義商業文化中,每個經銷商更不願僱佣其他經銷商來作自己的代理商,而寧可僱佣無任何資產的純代理商。結果,具有個人主義文化信念的商業體系中的社會博弈更會導致一種垂直的社會結構。上述純理論推理,又恰恰在馬格里布和熱那亞商人群體的歷史事實中映照出來。在十一和十二世紀的地中海周邊社會的商貿活動中,在馬格里布社群內部並沒有一個「商人階級」和「代理階級」,而是在水平的社會分層上,許多經銷商同時也是其他經銷商的代理商。在實際商業貿易活動中,馬格里布商人之間的交往主要靠私人友誼和熟人關係來進行,而他們往往在地中海周邊的不同地區相互代理經銷同行們的商品。與之相反,那種基本上屬於C類型的熱那亞商人們則很少僱佣其他商人作代理商,從而很少有經銷商成為他人的代理商。結果,在熱那亞商業群體內部很明顯地形成了一個經銷商階級和代理階級,並且這兩大階級之間的交易和交往較多地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進行。
第二,不同類型的文化信仰和對個人道德自律的不同態度,不僅影響到歷史上這兩個商業社群經濟交往的社會模式上的上述差別,也導致了財富分配變動上的不同。在其它條件幾乎相同的條件下,那種以個人主義為文化基因的垂直結構的社會為那種無任何財富的個人上爬到富人的社會地位提供了大量機會。由於在這種個人主義文化信念的社會氛圍中,一個代理商的誠信與守諾往往與他的財富多寡成反比(「好人不得好報」,「騙子發橫財」),那些無財產的個人更有可能攫取可能獲得的租金,儘管這些租金可能是通過不守信和欺詐行為而來。在一個講誠信的集體主義「水平」社會中,情形恰好相反。因為在講誠信的商業體系中,一個商人守諾履約的態度和誠信的聲譽與他的財富多寡成正相關關係,那些無財富的人更無可能攫取在有個人主義文化信念的商業體系中他們所可能獲取的「租金」。從這裏也可以看出,在自私、不講誠信和不講道德的商業文化中,社會內部的結構、制序和組織變遷的張力(strains)較小;而講求誠信和道德的集體主義社會內部制序、結構和組織變遷的張力較大。因此,一個講誠信道德的集體主義社會多是一個較穩定的靜滯社會,而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社會會是一個較容易變遷的動態社會。此外,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社會會更促使無財富的個人奮發去探尋更多的尋租(rent-seeking)機會,因而家族地位和財富的繼承變得不太重要了;而由於在講誠信道德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中家族和個人的社會地位以及財富繼承尤為重要,這也不鼓勵人們去積極地探尋更多的商業機會。上帝似乎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縱容甚至獎勵那些不講誠信道德的惡人?── 這顯然有違傳統中國人們心目中的「功過格」(參包筠雅(Cynthia J. Brokaw)的《功過格:明清社會的道德秩序》9),這也似乎與美國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公共政策學院的政治社會學家羅伯特‧阿克斯羅德(Robert Axelrod)在二十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對「重複『囚犯困境』博弈」所做的曾引起西方學界廣泛關注的三次實驗的結果(「儘管有自私基因支配,好人仍得好報」)不相符。10
第三,如果把不同經濟體之間的貿易考慮進來,就會發現,隨著遠程貿易尤其是跨社會、跨文化和跨族國之間的貿易機會的出現,講誠信道德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和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文化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迥異更甚。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來考察不同文化觀對制序型構、變遷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第一個方面,在決定是否建立一個跨經濟的代理經銷網絡時,任何一個商人首先要平衡可能獲利的高低與代理機制安排的效率。在平衡這兩者時,不同文化信念自然會影響到經銷商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這種跨經濟經銷代理網絡的決策。由於個人主義文化觀一開始就不怎麼講誠信守諾,因而有這種文化信念的商人更敢僱佣不講誠信的代理商。在考慮是否在外地、外族或外國經濟建立自己商品的經銷網絡時,有個人主義文化觀的商人不大有對當地代理商過去是否有欺詐行為的顧慮。只要存在r >κ+φu ,他就會決定建立這種跨經濟、跨地區、跨族群甚至跨邦國的經銷代理關係。相反,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傳統則會在商人平衡可獲利的經銷代理關係和有效率的經銷代理關係上加上一道「楔子」,從而使跨經濟、跨地區、跨社會和跨族國的經銷代理關係很難建立起來。因此,一個有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信念的社會
然而,上述理論推理只是模型化了在假定經銷商就是經銷商,代理商就只是代理商的情況下的社會機制過程。在經銷商既是讓他人經銷自己的商品的業主,又是經銷他人商品的代理的情況下,整個邏輯推理就要發生變化。如果一個經銷商也是其他經銷商的代理商,他本人的資產就變成了一種經銷代理保證金(bond)。從理論上來看,這個保證金就會降低他在作別人的代理商所獲最優佣金的水平。因為,在一個個人過去行為成為大家的共同知識即信息公開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的商業體系中,由於集體懲戒機制的存在,一個自己有欺詐行為的經銷商不但不可能再被其他經銷商僱佣為代理商,而且也很難再僱佣其他代理商,從而也自然減少他的資本的未來收益。這實際上意味著一個既是經銷商又是代理商的人如果有欺詐行為,他要比一個只是純代理商要付出另外的代價。
在集體或社群主義商業文化和個人主義商業文化中不同的博弈弈局和博弈機制安排,會導致如下幾個社會後果:
第一,由於在集體主義商業文化中僱佣其他經銷商作代理商的佣金比僱佣一個沒有任何資產的純代理商要低,每一個經銷商更樂意請其他經銷商作代理商。這將導致一個水平的(horizontal)社會結構。在個人主義商業文化內部的博弈均衡中,則不會發生這種情形。由於過去的欺詐行為不會減少一個經銷商的資本的收益,加上與一個沒有資產的純代理商相比,投資經營商業活動的資產增加了他不受僱佣為代理商的保留效用(reservation utility),因而,要使一個有資產的代理商保持誠信,就需要比沒有任何資產的純代理商支付更高的最優工資。因此,在這種個人主義商業文化中,每個經銷商更不願僱佣其他經銷商來作自己的代理商,而寧可僱佣無任何資產的純代理商。結果,具有個人主義文化信念的商業體系中的社會博弈更會導致一種垂直的社會結構。上述純理論推理,又恰恰在馬格里布和熱那亞商人群體的歷史事實中映照出來。在十一和十二世紀的地中海周邊社會的商貿活動中,在馬格里布社群內部並沒有一個「商人階級」和「代理階級」,而是在水平的社會分層上,許多經銷商同時也是其他經銷商的代理商。在實際商業貿易活動中,馬格里布商人之間的交往主要靠私人友誼和熟人關係來進行,而他們往往在地中海周邊的不同地區相互代理經銷同行們的商品。與之相反,那種基本上屬於C類型的熱那亞商人們則很少僱佣其他商人作代理商,從而很少有經銷商成為他人的代理商。結果,在熱那亞商業群體內部很明顯地形成了一個經銷商階級和代理階級,並且這兩大階級之間的交易和交往較多地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進行。
第二,不同類型的文化信仰和對個人道德自律的不同態度,不僅影響到歷史上這兩個商業社群經濟交往的社會模式上的上述差別,也導致了財富分配變動上的不同。在其它條件幾乎相同的條件下,那種以個人主義為文化基因的垂直結構的社會為那種無任何財富的個人上爬到富人的社會地位提供了大量機會。由於在這種個人主義文化信念的社會氛圍中,一個代理商的誠信與守諾往往與他的財富多寡成反比(「好人不得好報」,「騙子發橫財」),那些無財產的個人更有可能攫取可能獲得的租金,儘管這些租金可能是通過不守信和欺詐行為而來。在一個講誠信的集體主義「水平」社會中,情形恰好相反。因為在講誠信的商業體系中,一個商人守諾履約的態度和誠信的聲譽與他的財富多寡成正相關關係,那些無財富的人更無可能攫取在有個人主義文化信念的商業體系中他們所可能獲取的「租金」。從這裏也可以看出,在自私、不講誠信和不講道德的商業文化中,社會內部的結構、制序和組織變遷的張力(strains)較小;而講求誠信和道德的集體主義社會內部制序、結構和組織變遷的張力較大。因此,一個講誠信道德的集體主義社會多是一個較穩定的靜滯社會,而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社會會是一個較容易變遷的動態社會。此外,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社會會更促使無財富的個人奮發去探尋更多的尋租(rent-seeking)機會,因而家族地位和財富的繼承變得不太重要了;而由於在講誠信道德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中家族和個人的社會地位以及財富繼承尤為重要,這也不鼓勵人們去積極地探尋更多的商業機會。上帝似乎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縱容甚至獎勵那些不講誠信道德的惡人?── 這顯然有違傳統中國人們心目中的「功過格」(參包筠雅(Cynthia J. Brokaw)的《功過格:明清社會的道德秩序》9),這也似乎與美國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公共政策學院的政治社會學家羅伯特‧阿克斯羅德(Robert Axelrod)在二十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對「重複『囚犯困境』博弈」所做的曾引起西方學界廣泛關注的三次實驗的結果(「儘管有自私基因支配,好人仍得好報」)不相符。10
第三,如果把不同經濟體之間的貿易考慮進來,就會發現,隨著遠程貿易尤其是跨社會、跨文化和跨族國之間的貿易機會的出現,講誠信道德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和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文化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迥異更甚。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來考察不同文化觀對制序型構、變遷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第一個方面,在決定是否建立一個跨經濟的代理經銷網絡時,任何一個商人首先要平衡可能獲利的高低與代理機制安排的效率。在平衡這兩者時,不同文化信念自然會影響到經銷商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這種跨經濟經銷代理網絡的決策。由於個人主義文化觀一開始就不怎麼講誠信守諾,因而有這種文化信念的商人更敢僱佣不講誠信的代理商。在考慮是否在外地、外族或外國經濟建立自己商品的經銷網絡時,有個人主義文化觀的商人不大有對當地代理商過去是否有欺詐行為的顧慮。只要存在r >κ+φu ,他就會決定建立這種跨經濟、跨地區、跨族群甚至跨邦國的經銷代理關係。相反,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傳統則會在商人平衡可獲利的經銷代理關係和有效率的經銷代理關係上加上一道「楔子」,從而使跨經濟、跨地區、跨社會和跨族國的經銷代理關係很難建立起來。因此,一個有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信念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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