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克政治思想述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我尤其憎恨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的专制不过是扩大了的专制。”[](p55)同时,后者也不可利用自己的特权和权力来剥削前者。[3](p223)社会每个成员“各归其类,各居其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彼此合作,双方都要自制。民众的角色是“权力的天然制约者”,他们也是构成一切正当权力的存在之根据;就“自由政府”问题,民众也是“理所当然的合法的和有资格的裁判者”。[3](p226)但其作用仅此而已。由于他们整日忙于生计,不可能有闲暇从事训练智力的活动,因而民众不能在政治事务中起领导作用。他说:“如果理头匠、蜡烛匠等类人被允许个别或集体上台统治,国家就会遭受压迫。”[3](p52)由此柏克表现出了典型的辉格派自由主义对民主的厌恶态度,拥护等级社会的既存秩序。而他所谓的自然贵族(naturalaristocracy)(注:他们在“值得尊崇的环境中长大,从胎儿时就不曾耳濡目染任何下流肮脏的东西……位居富裕商人之列……有勤劳肯干、讲究秩序、不屈不挠、条理分明的美德,具有关注商业正义的素养和习惯……没有这些人就不会有民族和国家”。见柏克《自由与传统》,第89-90页。)则站在前两者中间防止一方对另一方取得不公平的优势;他们由于拥有优秀品质而成为国家的中坚及领导力量,负责维护各方的利益及自由。这一自然贵族观念似乎是基督教人文主义遗风之再现:拥有政治智慧及美德者应成为国家的领导核心。但他又过于强调出身、财产的条件,所以他更倾向于让有封号的、已介入工商业活动的世袭贵族发挥影响。另外,柏克的著述中经常引用西塞罗的观点,西塞罗对混合政体的坚定信仰,西塞罗的人生观——凭高尚的美德、智慧为国家服务来获得不朽美名,[5](卷一,第45节)这些都与柏克合拍。柏克的爱国主义、对传统的尊重等也无一不有西塞罗的影响。柏克关于国家的另一概念——国家是一项继承的财产——也与西塞罗没有什么不同。[5](卷一,第46节;卷二,第1节,第16节)柏克强调国家的继承性,实乃有意回避当时流行的国家起源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反对等级制,怀疑现存的政治秩序。
  柏克对自然法有坚定的信念。他认为自然法或上帝法高于人类的成文法、习惯法,对所有地区的所有人类都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与自然法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反道德的,因而也是无效的。他的这一信念在黑斯廷斯的弹劾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注:不过柏克等对黑斯廷斯的抨击也可能由对皮特政府的不信任、欲将其推翻的党派利益的动机所促成。)。他说:“若(黑斯廷斯的)这些行为在亚洲并不具有像它们在欧洲具有的那样的道德性……那么,绅士们勾画了一幅地理道德学的图案,按照这一图案,人在公域与私域中的责任与伟大的宇宙主宰无关,不受其支配……有必要宣布道德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律。”[3](p276)
  不过,尽管古典及中世纪以来的政治思想对柏克影响很大,但他通过对英格兰历史的考察(曾撰写一本英国史)以及积极参与英国的政治实践,却使他的政治思想更具体,更有经验主义色彩。他注意到:“不列颠无疑是追求最多样化目的的国家,是最不情愿将一个目的牺牲给另一个目的或全部目的的。它的目标是怀纳所有人的愿望,保障人们充分地实现所有的愿望。个人自由……在欧洲其他国家来自于风俗体系和种种生活习惯而不是国家的法律;在英格兰,则一直是政府的直接目标。”[3](p190)的确,英国自盎格鲁·萨克森人入侵以迄柏克的时代,由于岛国地理位置(注:岛国的地理位置对英格兰的影响远比人们所愿承认的要多。作为岛国,英格兰不必保持常备军,这一点正是王权没能走向大陆式绝对专制主义的要因之一。)、传统习惯、封建关系、教权与王权的纷争,尽管英格兰出现诸多雄主,却一直没能产生大陆式专制主义的王权。国王行政须尊重惯例,须征得“人民”的代表机关的同意,与自由密切相连的征税问题尤其如此。在柏克时代,乔治三世(1760—1820年在位)靠收买议员恢复了旧时国王的行政权力,置已成为惯例的内阁制于不顾,推行个人的意志,因而引起了国会的反抗,这给刚刚踏入仕途的柏克一个极好的锻炼机会,使他的政治智慧得以初次显露。在一本名为《对当前不满的原因的思考》(Thoughts  on  the  Cause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1770年出版)的小册子中,他认为乔治违犯的不是宪法字句、条例,而是其精神。同时,他还阐释了政党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在布里斯托尔议会任议员时,柏克思考了议员在议会中的角色,发表了关于议员作用的著名评论。他认为,议员在议会中应作为representative,即可以独立行事的全国性利益的代表,而非delegate,即受制于选民的地区利益代表(注:1780年,柏克正是因为实践自己所倡导的议员在议会中应担当的角色而失去布里斯托尔议会代表资格。)。前文所述的1783年东印度弹劾案又给柏克一次重要的思考机会。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对柏克的影响可能最大,那本《法国革命论》(Reflection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也最能反映他对政治改革与革命的态度,但该书并未完全表白其政治观念。事实上,柏克从未系统地表述自己的基本信条(这可能是因为他未受系统的经院式的教育),他总是对具体的事务做具体分析,反映出他典型的英国经验主义的作风:注重经验,传统,对传统和过去的方式给予尊重;形而上学的未经证实的抽象理论作为改革社会之工具的角色和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也许正是因为作为一个政治家,只埋头于实际政治问题的解决,使他缺乏前瞻性的眼光,限制了他思想的广度。
  虽然柏克尊重传统,主张维护现存的制度,但似乎也不反对变革。他承认社会的变化并应予以恰当的回应,不过,在新环境中要重申包含在传统中的价值。他对change和reformation做了分析,认为change改变了对象的实质内容,是“求新”;reformation则不是对对象进行根本性的修正,而是“针对人们指出的弊病直接予以补救”。[3](p137)由于人民的风俗、习性会随时间而改变,所以,改革并不是不可欲求的,但改革的目的是保存传统。他说:“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尽可以增加新的原则,但是还是让我们先把他们(指祖先)留下的保存起来再说吧!”[3](p111)“继承观念将能产生某种稳妥的保守原则和某种稳妥的承袭原则,而且丝毫不排斥革新的原则。”[3](p121-122)如要政治改革,首先应具备的是审慎(prudence)。审慎是柏克最为推崇的政治家应具有的美德。他说:“审慎,在所有事务中都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的美德。审慎将领导我们去默许某些有限的计划而不会引导我们去大力推行无限完美的计划(要实现这些计划就必须打碎整个社会结构)。”[3](p304)政治家个人的理性远不能准确认识千百年继承的制度、习惯中蕴含的智慧,将它们抛弃或另起炉灶是危险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只有效法先例,小心谨慎才可能少犯错误。但柏克所能容忍的改革一般也多为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即便如此,要着手柏克式的改革,还要满足诸多很难满足的“需要”(注:他说:“要建立起独立的下院,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需要付出很大的辛劳和耐心,需要有高超的策略,需要有许多人和许多性情的联合,也需要有并非每天都会出现的机缘。”见柏克:《自由与传统》,第121页。),这使改革几近不可能。而对所有改革宪法尤其是改革议会的倡议他总是极力反对(注:1782年,William  Pitt在下院提议由一个委员会调查下院的代表选举情况,以便形成一个扩大选举权和根据人口重新分配席位的议案。柏克大加反对,主张议会选举应以现实或利益为基础,而非以地域或人口为基础。他坚信任何政府的权威在本质上是习惯性的。见柏克:《自由与传统》,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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