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村落家族文化变革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中国古老的村落家族文化,在20世纪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变革大潮中,受到前所未有的 猛烈冲击,这一进程的发生与毛泽东有重大关系,无论在理论设计上或在实践组织上都是如 此。众所周知,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毛泽东最为关注的一个领域,然而,在毛泽东关于农 村和农民问题理论思考的整个系统中,村落家族文化的作用与命运占据着多大位置?毛泽东 领导农村变革的全部实践中,涵盖着哪些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内容?最后,毛泽东变革村落 家族文化的理论与实践效应,是否也给后人留下一点有益的启迪?这些却较少为人所注意。
变革村落家族文化是毛泽东改造农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对村落家族文化的重视并非偶然。村落家族文化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家 族关系及由此发生的体制、行为、观念和心态,它是中国乡村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 乡村人口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含义。 近代以来许多中国社会的变革者或变革的理论设计者,都深感家族文化掣肘力量的强大,提 出种种设想与方案。毛泽东出身农民家庭,童年和少年在乡村度过,耳濡目染家族文化。参 加革命并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后,亲身参加农民运动实践,长期在农村领导民主革命斗争,深 入调查研究农村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观察和分析纷繁复杂的农村社会现象,因而 对村落家族文化的现象与本质有较深刻的认识。
一是家庭组织的普遍性。以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组织,是传统家族文化的 外在构造。旧中国乡村家族组织星罗棋布,构成社会主体的外观形态。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 根据地时曾经指出:湘赣边界“无论那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 ,或一姓几个村子。” 毛泽东对家族组织结构也比较清楚。“家族政治组织是祠堂。祠堂 除族长外,还有刑长、传长。” 他在广州主办农讲所时,还把祠堂组织及族政情况作为学 员社会调查的题目。散布于四荒八野的家族组织本身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系统,其严密性超 过不少社会系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毛泽东在分析中国社会性质时指出,中 国社会存在三种权力支配系统: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由宗祠、支 祠及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庭系统”;由阎罗天子、城隍庙以至土地菩萨及玉皇大帝和各种 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毛泽东使用“家庭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 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差不多同等位置,足见他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 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是族权压迫的严重性。这是人们颇为熟悉的一段话: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政权、族 权、神权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支配外,还受男子夫权的 支配。“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 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毛泽东对“家族系统”的高度重视,从根 本上说就在于认为“家族系统”与封建压迫结下了不解之缘。以族长为代表的族权,“借了 祠堂公会,欺压各姓贫民”。族员唯他们之命是从,不能违反,否则他们就可以借祖宗的名 义随意进行处罚。毛泽东少年时代在韶山时对此就有较丰富的感性认识。1926年他在《国民 革命和农民运动》一文中指出,族长和刑长等家族势力往往利用族规族训这些“被神圣化了 的传统”压迫族员。“他们对农民常以破坏族规的罪名动以酷刑。祠堂对同族人很不平等, 贫苦农民,妇女不能进入祠堂。” 次年,他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再次列举了族权压迫 严重的种种具体表现。他把族权形象地称为“四大绳索”之一,正因为这条绳索严重地捆住 了农民的手脚。
三是族权与政权的交融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统治的方法,一是家法,二是王法 。家法是地主阶级的家族政治制度。……地主阶级垄断了祠堂,也独占了国家。” 在毛泽 东看来,旧中国的族权压迫与政权压迫联系紧密。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则是维 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村落家族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个对立阶级。家族中的地主豪绅不仅 把持了乡政,而且垄断了族政。家族组织大多被本族的地主豪绅所控制,族长多系族中的地 主豪绅。把持族政的地主豪绅与帝国主义和军阀互相勾结,成为国内统治阶级与国外帝国主 义统治的坚实基础。
四是大量族田的剥削性。旧中国村落家族普遍设有公堂土地,所占土地比例各地家族差 异颇大。1930年毛泽东对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圩一带的土地占有情形进行调查,家族公堂约 占当地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十。同年,他在寻乌调查时发现祠堂土地所占比例比兴国更高。“ 寻乌公田多,成了各区普遍现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 毛泽东认为,这些公堂土地名义上是全族共有,实际为地主富农劣绅所公有。他们“把持公 堂,从中剥削”。“公堂亦大部分是剥削主义。”贫苦族员使用族田交纳田租,向公堂借贷 交纳利息。一方面是一个能将公共世袭财产变为私有财产的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则是一个毫 无地位甚至最后都无权过问那些行使权力者的所作所为的佃农阶级。所以,“那些贫苦子孙 往往闹着要分公田,同时富裕部分的子孙却反对分公田,成为一种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 正因族田历来不易被分掉,加上有助于扩大原有地产每年租金的积累,大量族田便为族权 压迫提供了最稳固的物质基础。
五是小农经营的封建性。村落家族中各姓祠堂的土地及地主阶级占有的大量土地,主要 是分散租给小农家庭经营。这种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以农户为单位,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 小农经济,生产手段落后,劳动剩余率很低。一个村落,一个家族,一个家庭,男耕女织, 自给自足,世代相传,聚族而居。在毛泽东看来这种基本上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自然经济, 不仅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且也是包括族权统治在内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 它浇注了村落家族共同体的权威基础,因为家族共同体的成员要依靠共同体继续生存,这形 成了家族共同体的某种聚合力,使血缘家族和宗法关系得以稳定,使家族制度得以存在和延 续。因此,毛泽东明确指出:“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 ,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如此)的基础。”
六是“家族主义”的危害性。村落家族的族员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属性的血缘关系基础 上的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心理情感,有力地掩盖了家族内部的不平等关系 。把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用于其它社会关系中,也最能掩饰这些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所以 ,家族中拥有特权身份的等级,都必须本能地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特权。旧中国乡村社会中 宗法制的长期延续,宗法家族观念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文化心理。 被压迫者也易于接受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毛泽东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就注意到作 为“中间阶级”的小地主和富农,往往利用“家族主义”蒙蔽威胁农民,阻止他们起来打土 豪分田地。“当革命初期,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则利用他们以前的社会地位 及家族主义,恐吓贫家,延长分田时间。” 在中央苏区,毛泽东再次提出要注意“姓氏主 义”的危害性。“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 土豪,这个意见可以注意。”
七是观念形态的狭隘性。在毛泽东看来,从农民方面来说,村落家族的经济形态滋育的 小农经济所特有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也限制了他们的政治作为。土地革命战
变革村落家族文化是毛泽东改造农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对村落家族文化的重视并非偶然。村落家族文化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家 族关系及由此发生的体制、行为、观念和心态,它是中国乡村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 乡村人口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含义。 近代以来许多中国社会的变革者或变革的理论设计者,都深感家族文化掣肘力量的强大,提 出种种设想与方案。毛泽东出身农民家庭,童年和少年在乡村度过,耳濡目染家族文化。参 加革命并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后,亲身参加农民运动实践,长期在农村领导民主革命斗争,深 入调查研究农村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观察和分析纷繁复杂的农村社会现象,因而 对村落家族文化的现象与本质有较深刻的认识。
一是家庭组织的普遍性。以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组织,是传统家族文化的 外在构造。旧中国乡村家族组织星罗棋布,构成社会主体的外观形态。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 根据地时曾经指出:湘赣边界“无论那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 ,或一姓几个村子。” 毛泽东对家族组织结构也比较清楚。“家族政治组织是祠堂。祠堂 除族长外,还有刑长、传长。” 他在广州主办农讲所时,还把祠堂组织及族政情况作为学 员社会调查的题目。散布于四荒八野的家族组织本身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系统,其严密性超 过不少社会系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毛泽东在分析中国社会性质时指出,中 国社会存在三种权力支配系统: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由宗祠、支 祠及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庭系统”;由阎罗天子、城隍庙以至土地菩萨及玉皇大帝和各种 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毛泽东使用“家庭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 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差不多同等位置,足见他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 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是族权压迫的严重性。这是人们颇为熟悉的一段话: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政权、族 权、神权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支配外,还受男子夫权的 支配。“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 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毛泽东对“家族系统”的高度重视,从根 本上说就在于认为“家族系统”与封建压迫结下了不解之缘。以族长为代表的族权,“借了 祠堂公会,欺压各姓贫民”。族员唯他们之命是从,不能违反,否则他们就可以借祖宗的名 义随意进行处罚。毛泽东少年时代在韶山时对此就有较丰富的感性认识。1926年他在《国民 革命和农民运动》一文中指出,族长和刑长等家族势力往往利用族规族训这些“被神圣化了 的传统”压迫族员。“他们对农民常以破坏族规的罪名动以酷刑。祠堂对同族人很不平等, 贫苦农民,妇女不能进入祠堂。” 次年,他在湖南考察农民运动时,再次列举了族权压迫 严重的种种具体表现。他把族权形象地称为“四大绳索”之一,正因为这条绳索严重地捆住 了农民的手脚。
三是族权与政权的交融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统治的方法,一是家法,二是王法 。家法是地主阶级的家族政治制度。……地主阶级垄断了祠堂,也独占了国家。” 在毛泽 东看来,旧中国的族权压迫与政权压迫联系紧密。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则是维 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村落家族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个对立阶级。家族中的地主豪绅不仅 把持了乡政,而且垄断了族政。家族组织大多被本族的地主豪绅所控制,族长多系族中的地 主豪绅。把持族政的地主豪绅与帝国主义和军阀互相勾结,成为国内统治阶级与国外帝国主 义统治的坚实基础。
四是大量族田的剥削性。旧中国村落家族普遍设有公堂土地,所占土地比例各地家族差 异颇大。1930年毛泽东对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圩一带的土地占有情形进行调查,家族公堂约 占当地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十。同年,他在寻乌调查时发现祠堂土地所占比例比兴国更高。“ 寻乌公田多,成了各区普遍现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 毛泽东认为,这些公堂土地名义上是全族共有,实际为地主富农劣绅所公有。他们“把持公 堂,从中剥削”。“公堂亦大部分是剥削主义。”贫苦族员使用族田交纳田租,向公堂借贷 交纳利息。一方面是一个能将公共世袭财产变为私有财产的剥削阶级,另一方面则是一个毫 无地位甚至最后都无权过问那些行使权力者的所作所为的佃农阶级。所以,“那些贫苦子孙 往往闹着要分公田,同时富裕部分的子孙却反对分公田,成为一种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 正因族田历来不易被分掉,加上有助于扩大原有地产每年租金的积累,大量族田便为族权 压迫提供了最稳固的物质基础。
五是小农经营的封建性。村落家族中各姓祠堂的土地及地主阶级占有的大量土地,主要 是分散租给小农家庭经营。这种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以农户为单位,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 小农经济,生产手段落后,劳动剩余率很低。一个村落,一个家族,一个家庭,男耕女织, 自给自足,世代相传,聚族而居。在毛泽东看来这种基本上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自然经济, 不仅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且也是包括族权统治在内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 它浇注了村落家族共同体的权威基础,因为家族共同体的成员要依靠共同体继续生存,这形 成了家族共同体的某种聚合力,使血缘家族和宗法关系得以稳定,使家族制度得以存在和延 续。因此,毛泽东明确指出:“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 ,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如此)的基础。”
六是“家族主义”的危害性。村落家族的族员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属性的血缘关系基础 上的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心理情感,有力地掩盖了家族内部的不平等关系 。把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用于其它社会关系中,也最能掩饰这些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所以 ,家族中拥有特权身份的等级,都必须本能地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特权。旧中国乡村社会中 宗法制的长期延续,宗法家族观念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文化心理。 被压迫者也易于接受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毛泽东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就注意到作 为“中间阶级”的小地主和富农,往往利用“家族主义”蒙蔽威胁农民,阻止他们起来打土 豪分田地。“当革命初期,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则利用他们以前的社会地位 及家族主义,恐吓贫家,延长分田时间。” 在中央苏区,毛泽东再次提出要注意“姓氏主 义”的危害性。“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 土豪,这个意见可以注意。”
七是观念形态的狭隘性。在毛泽东看来,从农民方面来说,村落家族的经济形态滋育的 小农经济所特有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也限制了他们的政治作为。土地革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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