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村落家族文化变革(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争时期,毛 泽东针对村落家族社区格局产生的“地方主义”对根据地党的建设造成的阻碍,曾经不无忧 虑地指出:根据地的“社会组织普遍地是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 居住关系,许多是一个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形 下,‘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说共产党不分国界省界的话,他们不大 懂,不分县界、区界、乡界的话,他们也是不大懂的。” 村落家族共同体生活在相对集中 的一块土地上,几百年不变,这种稳定性与封闭性造成了农民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和心态的 保守性,思想、眼界的狭隘性。“生产规模的狭小,限制了人们的眼界”,使农民的头脑被 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变得保守和狭隘。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已充分认识到村落家族文化与农村的改造、农民的解放关 系甚大,由此出发,判定了变革的必要性。
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多重夹击是毛泽东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实践选择
村落家族文化作为一种体制与文化的凝结,在毛泽东看来,既不能在现存制度下通过改 良主义方法得以改造,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变革,必须与社会总体的变革联系起来,在社会总 体进行革命性变革的进程中,对其结构作根本性变革。在半个世纪的革命生涯中,毛泽东坚 定不移地以新的理想和新的意识形态,冲击这一中国传统而又牢固的社会形式。
一是推翻族长族权的统治。1926年至1927年,以两湖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把家族制度 和族权当作主要打击目标之一。毛泽东曾以热烈的语言赞颂湖南农民打击族权的斗争:“农 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欺压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 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 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妇女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 家族势力昔日 的威风扫地。这一进程后来虽没有保存下来,经过一段时间轰轰烈烈的变革之后,族权再度 恢复。但是,湖南农民曾经造就的局面,正是毛泽东的理想所在。在随后的革命进程中,他 在把矛头对准农村封建政权的同时,也无情地对准族权。土地革命中,相当数量的劣迹昭著 的族长、房长、族款经管人被当作恶霸势力镇压了,其余的家族势力也受到严厉打击,祠堂 被改作他用,族谱被焚烧,家族活动被禁止,族长族权的统治被推翻。
二是建立超家族的乡村政权和政治组织。建立新型的乡村政权,把家族成员组织在超家 族的政治组织之中,是与推翻封建政权和族权相对应的。农会、党支部、团支部、民兵营, 贯彻的都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不以血缘地位为依据,而以社会地位为依据。合作化运 动虽然外观主要地具有经济性质,实际上也是乡村的政治重建。把村民组织在跨家族的组织 ,而不是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本身意味着一种新型的超家族的权威开始 形成。毛泽东强调合作社要注意经济以外的各项工作,也是意在发挥其行政性功能。人民公 社“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原则表明,这种超家族组织既是行政组织,且超出合 作社组织结构,把家族成员纳入到更大的行政范畴中,也进一步限制了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 的作用。毛泽东在世时,公社的基本体制一直保存下来,在乡村成为社会政治体制的基层组 织。社会政治体制坚定地渗入家族共同体,并同国家权力相衔接,有着强有力的后盾,成为 乡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权威。
三是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毛泽东在20年代即明确提出,农民要完全推翻族权,还 有待于经济斗争的全部胜利。因此,党在领导农民彻底推翻地主政权后,应“随即开展经济 斗争,期于根本解决贫农的土地及其它经济问题。” 土地问题的焦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 有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铲除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毛泽东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 亲手制定的几个作为土地革命依据的“土地法”,都把没收祠堂族田作为主要条款。如1931 年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和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 都规定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必须无条件交给农民。1947年至1952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 其根据是中共中央1947年10月公布 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废 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没收族田族产,同没收的地主土地一起,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 民。经过土地改革,以“公田”形式出现的族田被消灭。
四是建立超家族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毛泽东看来,要进一步消解密切家族血缘间联系的 动力,打破“家族主义”和农民本位主义思想根源的乡土观念,必须改变传统的家庭经营方 式。1944年毛泽东就提出:农民的家庭是必然要破坏的。要把家庭改造与群众运动联系起来 。这种群众运动有脱离家庭远离农村的,“有当地不脱离家庭的群众运动——变工队及合作 社。”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虽然各自出于多种考虑,但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发展一种性质 不同于村落家族的生产组织,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取消家庭劳动方式。统一经 营的原则本身决定必须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建构组织,因而是超出血缘关系和 家族体制的。从初级社到人民公社是一个组织规模不断扩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大,集中 程度越来越高的进程。规模愈大,“统”得愈多,功能愈齐全,对家庭和家族的生产功能以 至生活功能的削弱就愈厉害。毛泽东对“一大二公”的高度赞赏,对公社初期集体生活模式 的肯定,1958年甚至有过废除家庭的思想,也清楚地折射出弱化家庭职能的意向。公社“生 活集体化”现象被纠正之后,逐渐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统一经营、集中 劳动的原则并没有改变。毛泽东不允许“包产到户”,而“包产到户”势必强化家庭功能和 家族意识。
五是用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村落家族中血缘关系的复杂性模糊了阶级意 识。毛泽东认为应通过阶级的划分,造成“村子里的阶级分化”,使农民“在斗争中有了共 同的利益”,引导他们起来进行阶级斗争,促进阶级意识形成和上升。民主革命时期,毛泽 东对农村阶级状况作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按经济地位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这种划 分方法比血缘关系划分方法界线分明。按血缘关系,不同血缘的人只能属于不同群体。阶级 划分方法则从观念形态上超越了血缘关系,不再依据人们在血缘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 身份。不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分在同一阶级内,相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在不同阶级内。阶级 划分确定了一种新的秩序关系的依据。毛泽东一再强调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树立贫农 在乡村的领导地位,也是以阶级地位作秩序依据的表现。毛泽东注重阶级观点教育,目的也 是强化农民的阶级意识,促使其认识到天下农民是一家,宗族亲不如阶级亲,同宗同姓是分 成阶级的,并非真正一家人。阶级意识的上升则意味着家族意识的削弱。
六是建立超家族体制的新文化体系。毛泽东认为,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观念形态,从意 识形态角度,除灌输阶级意识外,还应努力传播新社会的其它新文化观念。尽管社会发展本 身会促成这些观念的传播,但仅仅依靠这一自然过程是不够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个 过程。毛泽东不懈努力,建立一套体现新社会原则的文化观念,这套观念与村落家族文化的 观念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毛泽东不仅致力于建立新文化,而且致力于传播新文化。新文化 观念的有效传播,有赖于文化教育。毛泽东把发展乡村文化教育作为一项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已充分认识到村落家族文化与农村的改造、农民的解放关 系甚大,由此出发,判定了变革的必要性。
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多重夹击是毛泽东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实践选择
村落家族文化作为一种体制与文化的凝结,在毛泽东看来,既不能在现存制度下通过改 良主义方法得以改造,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变革,必须与社会总体的变革联系起来,在社会总 体进行革命性变革的进程中,对其结构作根本性变革。在半个世纪的革命生涯中,毛泽东坚 定不移地以新的理想和新的意识形态,冲击这一中国传统而又牢固的社会形式。
一是推翻族长族权的统治。1926年至1927年,以两湖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把家族制度 和族权当作主要打击目标之一。毛泽东曾以热烈的语言赞颂湖南农民打击族权的斗争:“农 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欺压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 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 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妇女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 家族势力昔日 的威风扫地。这一进程后来虽没有保存下来,经过一段时间轰轰烈烈的变革之后,族权再度 恢复。但是,湖南农民曾经造就的局面,正是毛泽东的理想所在。在随后的革命进程中,他 在把矛头对准农村封建政权的同时,也无情地对准族权。土地革命中,相当数量的劣迹昭著 的族长、房长、族款经管人被当作恶霸势力镇压了,其余的家族势力也受到严厉打击,祠堂 被改作他用,族谱被焚烧,家族活动被禁止,族长族权的统治被推翻。
二是建立超家族的乡村政权和政治组织。建立新型的乡村政权,把家族成员组织在超家 族的政治组织之中,是与推翻封建政权和族权相对应的。农会、党支部、团支部、民兵营, 贯彻的都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不以血缘地位为依据,而以社会地位为依据。合作化运 动虽然外观主要地具有经济性质,实际上也是乡村的政治重建。把村民组织在跨家族的组织 ,而不是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本身意味着一种新型的超家族的权威开始 形成。毛泽东强调合作社要注意经济以外的各项工作,也是意在发挥其行政性功能。人民公 社“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原则表明,这种超家族组织既是行政组织,且超出合 作社组织结构,把家族成员纳入到更大的行政范畴中,也进一步限制了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 的作用。毛泽东在世时,公社的基本体制一直保存下来,在乡村成为社会政治体制的基层组 织。社会政治体制坚定地渗入家族共同体,并同国家权力相衔接,有着强有力的后盾,成为 乡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权威。
三是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毛泽东在20年代即明确提出,农民要完全推翻族权,还 有待于经济斗争的全部胜利。因此,党在领导农民彻底推翻地主政权后,应“随即开展经济 斗争,期于根本解决贫农的土地及其它经济问题。” 土地问题的焦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 有制,废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铲除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毛泽东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 亲手制定的几个作为土地革命依据的“土地法”,都把没收祠堂族田作为主要条款。如1931 年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法草案和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 都规定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必须无条件交给农民。1947年至1952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 其根据是中共中央1947年10月公布 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废 除家族祠堂土地所有制,没收族田族产,同没收的地主土地一起,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 民。经过土地改革,以“公田”形式出现的族田被消灭。
四是建立超家族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毛泽东看来,要进一步消解密切家族血缘间联系的 动力,打破“家族主义”和农民本位主义思想根源的乡土观念,必须改变传统的家庭经营方 式。1944年毛泽东就提出:农民的家庭是必然要破坏的。要把家庭改造与群众运动联系起来 。这种群众运动有脱离家庭远离农村的,“有当地不脱离家庭的群众运动——变工队及合作 社。”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虽然各自出于多种考虑,但核心精神是一致的:发展一种性质 不同于村落家族的生产组织,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原则,取消家庭劳动方式。统一经 营的原则本身决定必须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建构组织,因而是超出血缘关系和 家族体制的。从初级社到人民公社是一个组织规模不断扩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大,集中 程度越来越高的进程。规模愈大,“统”得愈多,功能愈齐全,对家庭和家族的生产功能以 至生活功能的削弱就愈厉害。毛泽东对“一大二公”的高度赞赏,对公社初期集体生活模式 的肯定,1958年甚至有过废除家庭的思想,也清楚地折射出弱化家庭职能的意向。公社“生 活集体化”现象被纠正之后,逐渐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统一经营、集中 劳动的原则并没有改变。毛泽东不允许“包产到户”,而“包产到户”势必强化家庭功能和 家族意识。
五是用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村落家族中血缘关系的复杂性模糊了阶级意 识。毛泽东认为应通过阶级的划分,造成“村子里的阶级分化”,使农民“在斗争中有了共 同的利益”,引导他们起来进行阶级斗争,促进阶级意识形成和上升。民主革命时期,毛泽 东对农村阶级状况作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按经济地位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这种划 分方法比血缘关系划分方法界线分明。按血缘关系,不同血缘的人只能属于不同群体。阶级 划分方法则从观念形态上超越了血缘关系,不再依据人们在血缘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 身份。不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分在同一阶级内,相同血缘的人可能被划在不同阶级内。阶级 划分确定了一种新的秩序关系的依据。毛泽东一再强调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树立贫农 在乡村的领导地位,也是以阶级地位作秩序依据的表现。毛泽东注重阶级观点教育,目的也 是强化农民的阶级意识,促使其认识到天下农民是一家,宗族亲不如阶级亲,同宗同姓是分 成阶级的,并非真正一家人。阶级意识的上升则意味着家族意识的削弱。
六是建立超家族体制的新文化体系。毛泽东认为,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观念形态,从意 识形态角度,除灌输阶级意识外,还应努力传播新社会的其它新文化观念。尽管社会发展本 身会促成这些观念的传播,但仅仅依靠这一自然过程是不够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个 过程。毛泽东不懈努力,建立一套体现新社会原则的文化观念,这套观念与村落家族文化的 观念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毛泽东不仅致力于建立新文化,而且致力于传播新文化。新文化 观念的有效传播,有赖于文化教育。毛泽东把发展乡村文化教育作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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