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对商业投机行为的打击与治理(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29

  第一,近代早期英国经济变革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统治秩序,极为需要依靠国家权力予以控制,这是国家治理商业投机的重要历史前提.16世纪的价格革命深刻地影响了英国的面貌.据统计,在整个16世纪里谷价总共上涨了300%多.⑦物价的过快增长直接影响到了英国民众的生活.另一方面,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的货币重铸政策导致了货币贬值,使得国家财富减少,导致城市工人的实际工资在整个16世纪里减少了几乎50%,⑧使得他们生活拮据,处境艰难.而且物价飞涨还导致市场上投机行为盛行,从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而囤积居奇商在粮食短缺时的高价抛售、牟取暴利行为以及居中转售商对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操纵,都造成了市场的混乱,扰乱了经济秩序,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骚乱.上述种种情形严重危害到广大国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危及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王们的统治,所以,统治者势必要通过严厉持续的国家干预手段加以遏制.

  第二,对商业投机的国家治理是近代早期英国政府所奉行的重商主义对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早期是一个重商的时代,当时的英国深受重商主义思想和理念的影响,因而,英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带有显明的重商主义色彩.从重商主义的核心思想来看,以查尔斯·达维南特等为代表的英国重商主义者,在主张经营自由化和贸易自由的同时,也都强调凭借国家权力来加强对经济贸易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使它们从属于和服务于国家的计划和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例如,达维南特就主张"关于贸易,政府应当在总体上像上帝那样加以仁慈的照管".①显然,商业投机的国家治理实际上构成了近代英国政府所奉行的基本国策---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了英国经济生活中司法与行政官员的主要日常事务和执行重点之一.

  第三,近代英国政府对商业投机的国家治理也是出于维护传统工商业道德的需要.在中世纪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西欧各国诞生了一套完备的传统工商业道德.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一个公正的工资,一种诚实的生产,一个公平的价格,一个合理的利润.②其中,所谓公平的价格,即在市场交易中,商品的价格应依据商品的实际成本而定,不得人为随意抬高,因为"任何被认可的惯例价格或者由行政主管当局所公布的任何价格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一个有清晰良知的人所可能接受的或要求的价格".因此,"支付或接受超过公正价格的任何金额都是一种罪恶".③由此,中世纪的人们有一种"公平价格"的观念,即认为每一件商品都有其对应于一种抽象价值的适当价格,而这种抽象价值是由自然法则和原材料的真实价值、劳动、制成品所花费的时间之类要素构成的.除了由于原材料缺乏,引起其价格上涨,导致总产品的价格上升之外,这种公平价格,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是一样的.因此,由这些观念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价格上涨仅仅是少数人的非法活动及自私自利行为造成的,因此是可以被抑止的.所以,政府严禁囤积投机行为,实行对中间商打击,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以固守传统的工商业道德,确保全社会只有一种"公平的价格".

  上述的国家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上的理想,是中世纪社会生产力较为落后,人们的物质生活产品比较匮乏等客观条件的必然产物.所以,这些贪婪自私、唯利是图的行为都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当时的立法者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附和了民意,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上述行为的法规并予以严格执行.

  自中世纪起,囤积投机犯罪就被视为是抑制贸易的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到打击:随着13世纪商业的发展,他们(指政府,笔者注)感到自己有责任去管理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个人私利往往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国家进行管理的普遍指导原则是,只能按公平或合理价格进行支付,只有质量优良和合于度量衡标准的商品才能出售.大多数的法令和法规,是为了防止通常出现于某些特殊商品上的特殊形式的欺诈手段……影响最深远的是禁止囤积、独占和投机的综合法规.④其中,打击粮食投机行为是中古欧洲各国的一贯政策.奇波拉曾指出:

  在整个中世纪时期,几乎所有西方各国都以怀疑的目光看待粮商组成的集团或协会.粮商的组织在十二世纪的帕维亚遭到禁止,十五世纪布列塔尼的公爵们一再重申同样的禁令.怀着同样目的,英格兰爱德华三世在全国开放了粮食的零售商业;中间人以及投机者和囤积居奇者的投机行为到处都受禁止,必需粮食的出售限定于在公共市场上公开进行.⑤到了近代早期,这种中世纪的立法思想并未消失,还继续对当时的经济立法者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虽然和近代早期的立法者所处的时代不同,但他们的思想却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例如,他们都认为,"再没有比一个管理不善而混乱的贸易对一个管理良好的国家危害更大的东西了".⑥所以,他们都主张维持公正的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禁止商人投机和囤积居奇.

  三

  就其出发点和客观后果来看,英国商业投机的国家治理措施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首先,近代英国政府打击商品囤积、抑制商业投机、控制物价的国家行为,有助于保障劳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下层民众和穷人的利益,减轻了社会贫困阶层的负担.当时由政府规定商品的最高限价,由官员们统一核定各地的商品价格,严惩囤积投机的中间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时物价上涨的势头,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当时英国政府采取的平抑物价,尤其是粮食价格,打击投机和囤积居奇等商业投机行为等一系列立法措施,尽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穷和饥饿问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下层,特别是贫困阶层民众的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公平竞争现象,有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其次,在近代时期的英国,"法的统治"(Ruleoflaw)的理念已深入社会各阶层,他们一致要求"世俗社会应以法为基础:法应该使世俗社会得以实现秩序和进步".①而近代英国君主们出于巩固自身统治的需要,也亟须建立新的法律秩序以维护和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这种法律秩序不仅要求将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纳入到严格的法律规制框架之中,而且也要求"国家必须永远在法律的形式下行使其管理权力".②其最终目标即在全社会确立"法的统治".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近代英国国王们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规制和管理,而商业投机的国家治理则具体体现了国家的干预职能.通过打击商业投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经济结构的稳定性,调和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保证了经济秩序的和谐,为近代英国时期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营造了较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最后,近代早期英国打击商业投机的立法成果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有人所评说的那样:"英国法律中管制贸易的最早尝试被发现于针对抢先批购、囤积居奇以及居中转售的法令之中,并且正如已断言的,在它们中间是针对限制贸易的垄断与组合的我们现代立法的基础."③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近代英国早期的限价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当时民众生活资料匮乏的状况有所缓和;但对囤积和商业投机的限制也损害了商人阶层的利益,从而与近代英国政府所追求的促进贸易和商业的繁荣与发展的重商目标相矛盾,因此亚当·斯密曾说:"公众对独占或囤积行为的恐惧,可与公众对巫术的恐惧和疑虑相比",不幸的受害者给巫术所加的罪名,也并不比加之于囤积行为的罪名更多.斯密认为粮商对社会的最大贡献,是使供给平衡:当粮食并不缺乏时,把粮食积存起来,到缺粮时再行出售,这是粮食商人利之所在.即使他曾以高价出售谷物,但他仍避免了粮价的上涨过高,如同在粮价便宜时,避免把粮食全部消费掉的那种情况.④而英国经济史学家阿什利也认为:政府的这种直接干预,已在多方面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影响,即它既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又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它的发展.⑤尽管如此,客观而言,近代早期英国政府治理商业投机的初衷是良好的,其在执行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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