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对大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等级划分和晋升机制都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难于操作,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民国期间大学教师流动制度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梅贻琦在《大学一解》中指出:“今日中国之大学教育,溯其源流,实自西洋移植而来,顾制度为一事,而精神又为一事。”〔1〕可见,中国近现代大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实际上是通过引进、移植西方的大学制度完成的〔2〕.中国的大学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很高,尤其是民国时期的大学,曾创造了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的奇迹。中国高等教育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正因如此,才能自发地调节教师资源在不同高校中合理配置,提高人力资本的优化组合和利用效率,保持高校的生机与活力,营造自由、和谐、宽松和安宁的学术环境,从而激发大学教师的创造力和创新力,促进学术的发展与提高。
近年来,关于民国期间大学教授的流动问题已经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①,而对于何谓高校教师流动?研究者说法不一②.综合各种不同的观点,高校教师流动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教师在高校内部纵向的职称晋升和在不同学校之间的横向流动;第二,教师在高校系统和社会上其他系统(主要是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流动。前一种情况可视为是系统内的流动,而后一种情况则是跨系统的流动。本文主要考察民国时期大学教师流动的制度性根源以及大学教师流动的表现形式,并对此进行反思和评价。
一、聘任制:民国大学教师流动的制度设计
教师是高校的灵魂和核心,而延揽高素质的人才充实大学教师队伍则有赖于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它“在中国近代大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不多完善的过程,由无序的自由放任状态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3〕.民国期间关于大学教师聘任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912年的《大学令》中。《大学令》一共22条,其中涉及教师聘任的大概有3条,即第十三至十五条:“大学设教授、助教授”;“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4〕.《大学令》中关于大学教师聘任的规定虽然十分简略,但毕竟提供了大学教师聘任方面的法律依据,使大学聘用教师时大体能做到有章可循。
1917年,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大学令》,在《大学令》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正教授等级的规定〔4〕.1924年,教育部又颁布《国立大学校条例令》,将大学教师分为正教授、教授和讲师三等〔4〕.总体来看,这些关于大学教师聘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没有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只能靠各个高校自我把握、各行其是。
依据《大学令》等一些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的组织结构就是校长负责制下的教授治校,校长是大学事务的主管者,评议会是学校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是教授治校的制度化体现”〔5〕.大学的权力集中于校长,与此相应,大学教师的聘任也是由校长决定的。例如,1916年12月26日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后,要求学生应以研究学术为天职,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从聘请积学而热心的教员入手”〔6〕.作为大学校长,“出于当时教员人数十分有限,可以用伯乐相马的办法,借助其个人的职业道德、智慧洞察力和对当时有限的学术圈的熟悉,亲自聘任学科骨干”③,北大以此引进了一些优秀人才,如陈独秀、胡适等人。据李书华回忆:“蔡先生随时延揽人才,增聘许多新教授。”〔7〕不过这种做法的弊端也十分明显,那就是大学校长在教员选聘上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是一种“人治”的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
有鉴于此,从1918年开始,蔡元培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条例,特别是成立了评议会,“评议会是北大首先倡办的,也就是教授治校的计划,凡是学校的大事,都得经过评议会,尤其是聘任教授和预算两项。聘任教授有一个聘任委员会,经委员会审查,评议会通过,校长也无法干涉”〔8〕.北京大学校评议会通过《教员延聘施行细则》,规定第一年为初聘,有效期为一学年,具试用性质,至第二年六月致送续聘书,方才长期有效。过期未送续聘书者,即作为解约〔9〕.这就实现了教师聘任的制度化,在教师和学校之间建立起契约关系,对教师和学校而言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只有在双方具有合意后才能够订立契约。周作人回忆:“北大旧例,聘请教员头一年规定任期一年,算是试教,假如两方面都没有问题,第二学年便送来一个正式聘书,只简单的说聘为教授,并无年限及薪水数目,因为这聘任是无限期的,假如不因特别事故预先声明解约,这便永久有效。十八年以后始改为每年送聘书,如至本学年末不曾收到,那便算是解了聘,在学校方面怕照从前的办法,有不合理的教授拿着无限期的聘书,学校要解约时硬不肯走,所以改了用这个方法。”
〔10〕事实上,确有一些教授因未被聘用而离开北大的,如许之衡、林公铎等,甚至有一些不合格的外国教员也被辞退,“那时候各科都有几个外国教员,都是托中国驻外使馆或外国驻华使馆介绍的,学问未必好,而来校既久,看了中国教员的阑珊,也跟着阑珊起来。我们斟酌了一番,辞退几人,都按着合同上的条件办的”〔5〕.尽管被辞退的教员心有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1919年,北京大学开始设立聘任委员会,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委员以教授为限,规定聘任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出席不得开会,以示郑重。聘任委员会的成员均有相当的公信力与学术声望,例如当年选出的委员是俞同奎、马寅初、胡适、宋春舫、蒋梦麟、马叙伦、黄振声、陶履恭、顾兆熊〔11〕.凡新聘或延聘教授都要经过委员会审查与投票决定,这种审核并非走过场,而是非常严格的。那些被选出的学校聘任委员会的委员工作也很卖力,想方设法为学校招募人才。如胡适写信给在美国留学的任鸿隽,让他留意在美的中国留学生,介绍他们到北大任教。任鸿隽在写给胡适的信中说:“我替你们物色人才,没有一处成功。现在朱经农的长信来了,可算得了一个……英文学的人才,实在没有。你给莎菲的信,要莎菲去先教英文,我也很赞成这个意思。”
〔12〕虽然就个别大学而言,对教师的聘任似乎有章可循,但就全国来看,“民初各大学在教师资格检定与聘任方面,将教育部所订定的教员聘任规程视为一种参考值',在实际操作中有无限例外,具有较高的自由度”〔2〕.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条例,才逐步使大学对教师的聘任趋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主要体现在1927年6月15日颁布的《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该条例将大学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并且详细规定了不同教师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规定了职称由低级向高级晋升的年限和条件,使大学教师个人发展呈现上升的序列。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开始介入大学聘任教师过程,加强了对这一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如“第十三条大学之评议会为审查教员资格之机关,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
第十四条前项教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给予证书。第十五条凡私立大学审查合格之教员,必须经该大学呈请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立案,报由认可,给予证书,方为有效”〔13〕,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府在大学教师聘任过程中管理权的强化。
在1929年7月26日的《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中,关于教师聘任的规定有两条,第十三条规定:“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第十四条规定:“大学得聘兼任教员,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三分之一”〔13〕.这可以说是对两年前颁布的《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的一个补充。
正因为有了聘任制度的保障,才实现了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所谓自由流动,是指大学校长有聘任教师的自主性,而教授也自己有选择大学的自由,自由流动实际就是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的具体化”〔14〕.总体而论,“当时各学校教授的流动量很大,教授的聘书的期限一般都是一年。聘书期满以后,学校和教授双方都可以自便。学校可以按自己的条件另聘教授,教授也可以按自己的条件另行应聘”〔15〕.萧公权自美国留学归来后于1917年在南开大学任教,两年后即离开,据他回忆:“民国十八年秋,叔玉继廷黼之后,应清华大学之聘,离津赴平。生物学教授李继侗兄不久也移讲清华。
恰好沈阳东北大学工学院院长高惜冰兄受文法两学院之托到平津来延聘教授,我也在被邀之列,惜冰是清华学校庚申级的老同学,我当然乐于应命。
我本来也想到关外去看一看。东北大学的邀请,给我一个机会达成心愿(去年南开组织一个以经济为对象的东北考察组,我未曾参加。)叔玉脱离南开,可以说是不欢而散。学校当局对他的态度,不能令人满意。这增加了我脱离南开的决心”〔16〕.
可见,聘任制度的设置是促成大学教师流动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制度一旦被确立就意味着某种约束的存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选择范围,框定了他们的选择机会。正是制度结构塑造和限制着制度框架之内的个人和集团的能力”〔17〕.
当某个大学教授对自己的工作环境和薪酬待遇不满意时可以辞职他就,聘任制即为大学和教师之间的自由选择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二、民国大学教师的内部晋升机制
民国初期,从1912年的《大学令》开始到1924年的《国立大学校条例令》,对大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等级划分和晋升机制都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难于操作。1927年6月15日,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13〕,共有四章二十条,其中规定:大学教员名称分一、二、三、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讲师,四等曰助教。以上四种名称惟大学之教员得用之。助教须为国内外大学毕业,获学士学位,有相当成绩;在国学上有所研究者。讲师须为国内外大学毕业,获硕士学位,有相当成绩者;担任助教一年,成绩突出;在国学上有贡献者。副教授须在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获博士学位,有相当成绩;任讲师满一年,有特别成绩,于国学上有特殊贡献者。教授须为担任副教授二年以上,有特别成绩者。担任大学教员,须经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由该教员呈验履历、毕业文凭、着作、服务证书;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大学教师的任职资格由此开始规范化、制度化,有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