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的职称既可按照年功业绩常规晋升,也可以破格晋升,即规定中特别强调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的教师即使没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只要在国学上有特殊贡献,也可在大学执教,获得教师资格和职称,这就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了起来,可以不拘一格使用人才。钱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当了十年的小学教员。但因他实在用功,课余常写文章,所以为中学校长所知,升任了中学教员。
又做了八九年,他的着作出版得更多了。我还到家乡,他把《先秦诸子系年考辨》的稿本给我看,我想不到一个中学教员能有这样的成就,就把他介绍到燕大做讲师。过了一年,北大要请一位中国通史的教员,我又把他荐去”〔18〕.而对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及职称等级的评定主要由该大学的教员评议会进行,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以示监督,这就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证了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和评聘过程的公平性。自学成才的华罗庚因一篇学术论文而得到清华大学教授熊庆来的赏识,熊庆来先是将华罗庚招进清华大学做助理员,后又任命只有初中学历的华罗庚为助教,1936年在叶企孙和杨武之等教授的推荐下,华罗庚由中华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保送至英国剑桥大学留学,1938年华罗庚回国,尽管他没有获得博士学位,但因为学术成绩突出,依然被西南联大聘为教授〔19〕.1940年10月4日,为了统一大学和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程序,教育部公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20〕,明确规定:“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等别,由教育部审查其资格定之”(第二条),并对大学教员任职资格做了一些修正:助教须具左列资格之一:一、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成绩优良者;二、专科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二年以上,着有成绩者。(第三条)讲师须具左列资格之一: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得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者;二、任助教四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专门着作者;三、曾任高级中学或其同等学校教员五年以上,对于所授学术确有研究,并有专门着作者;四、对于国学有特殊研究及专门着作者。(第四条)副教授须具左列资格之一: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并有价值之着作者;二、任讲师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专门着作者;三、具有讲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第五条)教授须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重要之着作者;二、具有副教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者。(第六条)《规程》又特别规定:“凡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而其资格不合于本规程第五条或第六条之规定者,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之通过,得任教授或副教授。”(第七条)在教员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关于大学教员学术送审成果的范围,有人提出,应明文规定下列五种情况不得列入成果范围,即中小学教科书、通俗读物、翻译外国之教本、演讲集、与他人合作之着作而申请人仅为其助理者。最后议决,除其中第三项“翻译外国之教本”外,其它四种均不列入资格审查范围〔20〕.
对于此次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变更,时任教育部长的陈立夫在《成败之鉴》中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标准,涉近冗滥,国联教育调查团早有批评,社会亦啧有烦言。在我到部之前,教育部原已订立大学教员资格规程,并拟从事审定,因事未果。我到部以后认为提高大学素质,审定教员资格正名定分,并多以优礼奖励,乃当务之急。因于二十九年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待遇暂行规程,与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规程中分教员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其资格与待遇及审定办法与升等年资均有适当规定。当办法颁布初时,有极少数学校教授认为由官方审定资格,有碍他们的清高身份,不以为然。后来知道审查教员资格,有教育部特设之学术审查委员会主持,而此会的人选,十二人由部直接聘任,十三人由国立大学校长选举,再由部聘任,此外部次长与高等教育司长为当然委员,学术专家居绝大多数。审查尊重专家意见,甚为审慎客观,他们便渐得谅解。同时部中对于审查合格的教员可准休假进修,亦可发研究费及奖助金。又对于合格资深望重之教授,经过同科目教授之选举可以担任部聘教授。此种种优礼办法,使当初怀疑者感觉审定资格,正所以尊重教授地位,并未优礼之准备,都个别或集体送审。审查工作便得顺利进行。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全国大专学校教员送审者达七千人,已审定合格者五千八百余人,依照规程审查的结果,使过去任助教、讲师、积有年资,教学有特殊成绩并有着作者可以升等。这便改革了过去任教授或副教授必以留学回国得由学位者为限,而本国毕业虽任教多年有成绩,有着作之教员,甚至所教学科与外国无关者,以沈沦在助教与讲师之地位多年而不得升等之不良措施。这样对助教、讲师有激励作用,使他们努力教学与研究,同时也解决了战时新增学校师资荒的问题。
〔21〕战时教育部对大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修订固然有纠正过去在教员职称晋升上过于重视海外留学归来人员而忽视本土毕业的教员之意,但不可否认,将大学教师任职资格审查及升等的权力收归教育部,这是一个集权的过程,它使教育行政权力得以扩张,而学术权力则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尽管教育部设立的专家审查委员会以学术专家为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能大致保持平衡,基本能保证审查结果的公平,但其中折射出国民党政府意欲对大学教师进行控制和约束的意图,这是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犯,有学术行政化的趋势。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在学校内部的流动除了职称等级上的晋升外,还包括有些教师在学校内部担任行政职务,从事常规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929年7月26日的《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各学院;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得分若干学系;大学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院长聘任之。大学各学系各设主任一人,办理该系教务,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大学设校务委员会,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长、各院院长、各学系系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大学各院设院务委员会,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各学系设系务会议,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项〔13〕.
可见,民国时期的大学管理分为三层级,即校长、院长、系主任。国立大学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而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由省市政府分别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且校长为专任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官职;院长则是由校长聘任的;系主任由院长提名、校长聘任,其实际任用权在院长手中。表面上看,院长似乎掌握着教员聘任的人事权,实际上并非如此,“那时的清华大学号称’教授治校.这似乎是根据两种制度而来的说法。(一)聘请教员须经教授会选出的聘任委员会审核合格,然后由校长签送聘书。(二)有关教务的重大事项,校长经常召开教授会讨论取决”〔16〕.民国的大学深受“教授治校”思想的影响,这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体现,即校长、院长乃至系主任的行政管理权力都是相对的,真正的决策权力在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和系教务会议,而校长等行政管理者则扮演了执行人和会议召集人的角色,他们在大学内部提供的更多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以至于有些大学教授对于是否担任行政职务不以为然,教授官本位思想在大学中几乎没有市场。大学教授要想担任学校的行政管理职务,不仅需要较高的学术地位、个人资历以及较强的管理能力,还要得到教师同行甚至是学生的认可,否则,不管是校长、院长还是系主任的位置都无法坐稳。浦薛凤在清华任教数年后,“不知如何,校中竟聘予为政治系主任。当(法学院)院长陈岱孙(聪)兄告予时,予曾坚辞,谓(张)奚若与(钱)端升两位,年龄学问均高于予,宜由其中选一担任。但岱孙则云,此系慎重考虑结果,不必谦让,最后则谓伊俩对于带有行政性质工作之系主任并无兴趣。予殊觉彼辈或因资历学识相当,转不如让一位年纪较轻,学资较浅者担任。最后,予只好答应”〔22〕.
三、民国大学教师的横向流动:兼职与从政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横向流动还包括兼职与从政。此处的兼职实际上是一种人才的双向流动,它既指大学教师在其他大学任教,赚取讲课酬金,还包括大学教师在其他部门或团体承担一定的工作,参加社会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也指其他部门如政府、文化、商业等单位的知识精英到大学担任教职,传授知识。“北大教员当时仅分为教授、讲师、助教三种。教授与讲师均授课。助教不授课,只在系中任指定之助理工作。教授与助教按月给薪,系专任性质。讲师按授课钟点给薪,系兼任性质。讲师并非比教授低一级,不过非专任而已。有些讲师其资格地位本甚高,但因在其他机关有专任任务,仅请其每周来校担任几点的功课,亦称讲师,如法科方面各系有若干政界或司法界高级官吏充任讲师是也。教授如至其他机关任职,则改为讲师。例如秦汾(景阳)原为数学系教授,后到教育部任参事,便改为讲师。教授出门全是乘人力车,独马寅初则乘中国银行的马车到校上课。因马寅初约于民十至十二兼任该行总司劵,至民十四年仍继续任职。”〔23〕李书华民国十一年自法国学成归来后,先在北大任教七年,民国十八年被聘为北平研究院副院长。他在北平研究院工作了二十年,其中有一年时间(即民国十九年)被任命为教育部政务次长,与时任常务次长的陈布雷共事。此外,李书华还有很多社会兼职,如第二届立法委员、中英庚款董事会董事兼教育委员会主席、国难会议委员会委员、中法大学校董事会董事、中国物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和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天文学会理事长等等〔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