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延伸出去可以发现,文学的”历史—人文“价值其实分别对应着文学的”意识形态—审美“特性。意识形态往往传达着历史进程的脉动,审美则总是呼应着主体自由之精神。但是,被卷入历史浪潮中的、意识形态的文学,往往成为对于社会存在的机械反映,成为庸俗社会学的试验场甚至帮凶,个体的生命、权利因此被漠视乃至剥夺;反之,纯粹审美的文学却有可能沦为个人情感无节制的宣泄,而缺乏现实关怀、人文精神的文学,它的价值总是有限的。以此看来,只有在”意识形态“和”审美“之间,在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和主体的自我生成之间寻求到平衡的文学,才能更好地去实现它的”历史—人文“的价值追求。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或者是官方意志和学术话语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但是这种理论也确实从根本上符合文学活动的基本特性,因此它就不仅可以作为我们对于文学本质的一般认定,而且也可以作为文学批评的一个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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