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编撰的概念与方法论文(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0-14

  写汪精卫传记,此事非写不可,不写就是闹笑话。但是,汪精卫未遂的刺杀,对历史进程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也并不具有起码的历史意义。写晚清民国史,完全可以不写此事,甚至写同盟会的历史,也未必非写此事不可。而汪精卫后来的依附日本、成立汉奸政府,则是任何一个研究中国现代史的历史学家都不能回避的。写经济史、交通史、建筑史等等,寻求共性,运用综合、提炼、归纳、概括的方法进行叙述,都是合理的。写文学艺术的历史,也必须在有限的篇幅里介绍评说特定时期文学艺术发展的状况,因此,综合、提炼、归纳、概括的方法也是非用不可的。综合、提炼、归纳、概括,就必然意味着对共性的寻求。然而,在叙述文学艺术的历史时,以特定时代的创作共性为中心,本身又是极不合理的。质言之,寻求共同性、以共同性为叙述的中心,本身是严重违反文学的本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强调编写文学史是在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政治事业不认可独特性。政治事业是群体的行为。一个政治人物,如果要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就必须要么将一批认同自己政治理念的人团结在自己周围,要么参与到某个自己认同的政治群体中去。单独的政治行为,如果没有对政治进程产生影响,在“历史”的意义上,都等于零,即便十分壮烈奇特,也只能作为历史的花絮而存在,只配成为笔记小说的材料。如果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政治家,那就意味着两份完全相等的政治力量,他们是一加一等于二。而文学事业本质上是个体的行为。一个文学家的价值不体现在与他人的相同,而体现在与他人的不同,体现在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文学家当然也有抱团的现象。基于某种共同的文学观念而组成文学社团,也是文学史上常见的现象。但是,文学社团与政治组织颇不相同。政治组织是众人聚集在一起,做一件事,而文学社团则是在共同的宗旨下各做各的事。在政治组织内部,行为必须有高度的一致性,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这样才可能求得成功。而在文学社团内部,则是各自为战,各人以自己的方式表达着、体现着共同的宗旨,各人以自己方式实现自己的独特价值。如果一个文学社团中的人,创作高度趋同,那就是一次失败的聚集。高度趋同,对于每个人都是一种耻辱。如果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文学家,那他们是一加一等于一;如果有十个完全相同的文学家,他们相加起来,也还是等于一。文学家的价值表现为异于他人的独特性,而文学史著述却很难充分地尊重每一个作家的独特性。这就是文学史著述面临的基本难题。文学史家要依据各种材料编撰成篇幅有限的著作,就难以把阐释每个作家的独特性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当文学史家以综合、提炼、归纳、概括的方式处理纷乱的材料时,就必然会留下几种缺憾。文学史著述,要受一些技术性因素的制约。例如,要分章分节。要为每一章确立一个主题,又要为每一节确立一个子题。这样,就必然要对作家作品进行分类、归类。分类、归类的根据,当然是作家作品的共同性。依据某种共同性而把许多作家作品一锅煮,是文学史著述过程中的基本方式。然而,这许多作家作品,即便有着某种共同性,这与其他作家作品所共所同的东西,也只是每一作家作品的某个方面,同时,即便是这所共所同的方面,其共同性也是有限的。例如,文学史家会在“爱情”的名义下把许多作家作品归为一类,解说这许多作家作品写爱情的共同性。既然文学史家让这许多作家作品一齐在“爱情”之锅中翻滚,那这些作家作品就的确都表现了爱情。都表现了爱情,这就是这许多作家作品的共同性。但是,这些作家作品的共同性也仅止于此。这许多作家作品都表现了爱情,但表达的方式、程度等必定各各不同。也正是与其他作家其他作品的不同,才显示出每一个作家作品的独特价值,才使得每一个作家作品都有存在的必要。

  然而,文学史家在对这一大堆作家作品的“爱情”内涵进行概括性叙述的时候,是不可能充分地顾及每一作家作品的独特性的。这些作家作品,虽然都写了爱情,水平必然有高下之分,艺术魅力一定有大小之别,但文学史家在对这一群体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时候,是很难对这种高下、大小进行准确的区分,是很难对每一作家作品的文学价值进行恰当的定位的。所以,文学史著述,很难免对作家作品进行“扯平”处理,即把本来水平有高下之分、魅力有大小之别的作家作品,处理成齐刷刷一般高矮。这可以称之为文学史著述中的“扯平效应”。“扯平效应”之外,还有“排异效应”,还有以偏概全、论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缺憾。当文学史家在某种名目、某个主题下把一大堆作家作品归拢在一起时,就只看见这些作家作品表现了这共同名目、共同主题的一面,对这名目、这主题之外的东西则视而不见。仍以“爱情”这名目和主题为例。一个作家一部作品,因为表现了爱情,所以被归到“爱情”这一名目和主题之下论述。文学史家在对这一批作家作品从爱情的角度进行综合性阐释和概括性评价时,只触及各个作家各个作品的爱情内涵。但是,很少有作家作品,其内涵是很单一的。一部作品固然写了爱情,但也还会表现一些爱情以外的生活内容,还会传达一些作者别的方面的感悟、情思,这爱情以外的生活内容和感悟、情思,也完全可能是作者非常看重的,其表现、其传达,完全可能是作者的一番苦心经营,但是,完全被排斥在文学史家从爱情角度所做的阐释和评价之外。因为这些内容、这些表现与传达异于文学史家设定的名目和主题,所以被排斥掉,这可以称之为文学史著述中的“排异效应”。文学史家设定名目、主题时,是要受诸多技术性因素制约的。设定了一个名目和主题后,就要有一定数量的作家作品支撑这名目和主题。有时候,很符合这名目和主题的作家作品,数量不够,就难免硬凑数、拉郞配。例如,设定了“爱情”这一主题后,就要找到一定数量的写了爱情的作家作品。如果很合乎条件的作家作品不足以支撑这名目这主题,便不得不把不太合乎条件的作家作品拉夫一般拉进来。这时候,就完全可能出现一部作品虽然写了爱情但主要不写爱情却被在“爱情”名目和主题下阐释与评价。所以,文学史著述中的“排异效应”,有时候排斥掉的是一个作家一部作品的主要部分。“排异”不只发生在作家作品的内部。在文学史著述中,有时候会出现把一些本应在文学史上有一席之地的作家作品整体排斥的现象。文学史著述是技术性很强的活计,它必须综合、概括、归纳、整合。

  然而,总有些作家作品,本身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但却抗拒综合、概括、归纳、整合。文学史家设定一些名目和主题,就像是制作了诸种型号的帽子。然而,抗拒综合、概括、归纳、整合的作家作品,其脑袋却不适合任何型号的帽子。说得直白些,当文学史家分章分节地介绍评说作家作品时,总有些作家作品难以被纳入任何一章任何一节中,从体例上说,又不能辟单章单节专论某一作家作品(专章专节地论大作家的情形另当别论),这时候,就只能把这样的作家作品舍弃掉,而这被舍弃掉的作家作品,本来不错、本来很好、甚至远比那些被介绍评说的作家作品要好。当然,遇上这种情形,比较负责任的文学史家,会做一些技术性处理,即在某处概述部分,稍稍对这样的作家作品评介几句,算是没有彻底忽视这样的作家作品。文学史著述中,虽然难免有“扯平效应”和“排异效应”,但著述本身却也难以废止。最大限度地避免“扯平效应”和“排异效应”,也应该是文学史著述的一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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