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论文格式及范文(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18

  一个世界上找不到叶脉相同的两片叶子,找不到指纹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叶子追求了吗?人追求了吗?没有,因为个性与生俱来,不需要刻意追求。李太白醉身舟中,投水捞月,那是豪迈飘逸的个性;杜甫一生坎坷,忧国忧民,那是沉郁顿挫的个性;陶渊明把酒东篱,寄傲南窗,是悠然自得的个性;屈原竭忠尽智,志洁行廉,是怀瑾握瑜的个性。这些彪炳千秋的名人,他们并没有去刻意追求个性,他们只是表现了真实的自我。

  大多数情况下,个性追求不得,换句话说,追求来的不能称之为个性。

  假如说一条大街上每天有一个人在跳舞,我们会说那人很个性。可要是整条街上的人都学那人跳舞,那么我们还能说学习跳舞的人有个性吗?当然不能,因为那已是一个无法突出与彰显个性特色的场合,在那样的氛围中个性已转化为大众化。所以,人不要刻意追求个性,否则会使个性变质。就像麻雀无法追求雄鹰展翅翱翔的个性,青蛙无法追求鱼儿从容出游的个性。个性,永远追求不得,否则,只能是邯郸学步,贻笑大方。

  保持自我,就是追求一种个性。

  “胡为乎遑遑欲何之?”个性是不需要刻意追求的,个性就是你的行为本身。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才是最真实的个性。于是有了谭嗣同“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个性,有了曹植“捐驱赴国难,视死忽如归”的个性,有了雷锋“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的个性。所以说,人切莫要刻意追求个性。保持自我,才是一种真正的个性。

  是的,有些东西是不能刻意追求的,或者说当你认为追求到的时候,它其实已经变质,譬如个性。

  例文七: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

  个性当然需要追求,但不需要刻意追求。

  如果将刻意追求等同于追求。从逻辑学上讲就是保留了部分正确的信息而突显剩余部分,这样必然得出荒谬的结论。就好比a因防卫过度而杀死b,而如果把“防卫过度”一词刻意抽出,告诉人们a杀死了b,所以a一定要为b偿命,这合理吗?

  刻意追求也不同于特意追求。特意一词在词典中解释是专为某件事,如“他今天特意来看你。”是带有“看到你”这一目的的,在某种程度上与追求都只是强调为了一定目的。而“刻意”的解释却是用尽心思,克制抑郁。这些体现在追求时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上。

  另一方面,刻意在很多情况下表现的反而是一种违背意愿的感情,即克制意欲,而且刻意还会引发无尽的联想。如我刻意爱这个女孩,那么我爱她就很有可能搀杂其他目的,而就我个人而言,我根本不愿意去爱她啊!再如“我的数学没及格”和“我的数学刻意没及格”,两者的意思就截然相反啊!

  个性诚然是重要的,我们要追求个性。但是当你一味去追求个性而忽略客观规律与条件时,无尽的深渊则在回望着你。因为用尽心思去追求时,它预示你所追求的超出了自身的能力范围,而你又有达成这一目标的强烈欲望,所以你就抛开冷静抛开科学抛开客观,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却无视身边的坦途啊!东施妹妹不顾自身情况而刻意求美,使本应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的她变成了货真价实的芙蓉姐姐;燕国人无法认清自己而刻意求美,使本应步伐矫健的他不得不爬回故里。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的饭量只有两个馒头,你却为了使胃更饱而刻意吞下第三个,你得到的究竟是胃更饱还是胃胀痛呢?

  综上所述,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个性的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我们可以追求,但不应过分苛求,更不是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我们并不贬低个人努力,但我们提倡科学的,理智的去追求,就好比我们可以向女孩子递情书,发短信求爱,尊重她的选择,而不是采用威逼的方式占有他啊!

  我们提倡发展个性,但并不市揠苗助长,更不是一相情愿的追求空中楼阁。因为健康发展的前提是解放,健康发展的目的是自然和谐,而不是用尽心思的克制意欲求发展啊! 所以对于个性,我们大可以“每天爱你多一点”,却万万不能“我的爱溢出就像雨水”啊! 孙中山曾言:“历史大潮,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历史规律如是,个性发展规律亦如是。如果要刻意逆流而动,刻意追求个性,那么等到“长风破浪无有时,折戟沉沙在眼前”,甚至是“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闯进来”时,你要我拿什么来拯救你啊,亲爱的朋友!

  因此,我认为个性不需要刻意追求。

  篇三:辩论文

  发展旅游业弊大于利的实例

  第一,旅游、旅游业和发展旅游业到底是不是一回事?第二,你们谈了半天发展旅游业的利多于弊,但是,我还是没有明白你们是怎样衡量出来的?第三,如果照你们的逻辑,发展旅游业的利多于弊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在任何条件下发展旅游业都是利多于弊。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提醒对方,你们的立论就站不住脚了,以下我方同学将进一步阐明这个观点。下面我来陈述我方的观点。我们认为旅游是人类的一种活动,它的好处人所共知,也不是今天晚上讨论的范围。但是发展旅游业,作为一种经济事业,它有利也有弊,是由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些特点是:第一,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最强的行业,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发展旅游业是不可能的,比如,埃塞俄比亚就是这样,埃塞俄比亚根本没有别的东西,难道让旅客只能看看那些骨瘦如柴的饥民吗?倒是发展了农业才是真正的利大于弊。第二,旅游业的兴衰,完全依赖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好坏,打个比方,如果世界经济打个喷嚏,那么旅游业就会得感冒,甚至得肺炎(笑)。旅游业现在不景气,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旅游业的重新繁荣是要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来带动的。但可惜的是,目前这个发动机出了故障,如果想解决这个难题,恐怕不是你我之力所能及啊!第三,旅游,总得有人来游才行啊!而客源的多少,往往决定于许多不可预料的因素,突出的是近年来国际局势的不稳定,以及恐怖活动的猖獗,使许多旅游者望而生畏,闭门不出。举个例子,去年意大利“劳克号”游艇被劫持,就使今年十万美国人取消了去意大利旅游的计划;美国的影星,大名鼎鼎的兰博,他就是不敢到法国戛纳电影节上露面(笑),这样一来,法国市场上的兰博衫价格暴跌。有些人发明了一种兰博伦巴舞跳起来是步步后退。可见,如果不考虑经营旅游业的风险,只能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对方同学不知道想到没有。以上的分析说明旅游与旅游业根本不是一回事,至于谈到发展旅游业,对方同学更是偏得太远。我们主张发展旅游业,这种发展,应该是健康、有效的,有利于人类未来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具备许多客观前提,比如:第一,自然条件;第二,一定的社会基础设施;第三,良好的生活环境;第四,政治稳定等等以外,更重要的是一国政府要有发展旅游业适当的政策规划。如果像对方同学所说,发展旅游业就可以无条件的,无节制的发展,那么肯定是弊多于利,而且很可能是有弊而无利。我们所说的利,不仅考虑到局部的利和眼前的利,更重要的是考虑到长远的利和整体的利,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许多国家已经开始重新考虑发展旅游业的利弊问题。以下我方代表将从物质和社会文化两个方面来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如何辩论发展旅游业弊大于利

  过度的开发旅游业会给生态带来严重的破坏,会人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灾害,从而抑制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会给国家增加负担。 旅游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1)旅游市场竞争过度,旅游价格秩序混乱。我国旅游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高利润行业发展到目前的低利润甚至负利润的行业,表明我国旅游产业事实上已经步入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这种因供过于求所致的旅游市场无序的、恶性的削价竞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景区(点)的门票价格过高。据调查,我国不少旅游区(点)的门票价格普遍“高”得惊人,在门票价格高的旅游景区中,又以模拟仿造的“城”、“都”、“窗”、“馆”之类的所谓文化景观的门票价格偏高,且游客普遍认为它们的文化品位、文化内涵“不值这个价”。“高定价、高回扣”,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有的擅自搞“园中园”乱收费,在公园中硬塞进一些粗俗的表演和格调低下的游览项目,搭车收费,一些饭店、餐馆、娱乐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高收费低服务,混水摸鱼、“野马”横行,肆意宰客。

  二是宾馆饭店价格过低。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投资的规模和结构把关不严,以致我国不少地区出现宾馆、饭店供过于求,旅游项目重复开发建设,旅行社发展失控,导致僧多粥少,经营者无奈只好实行“高标价”下的“高回扣”政策。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旅行社、宾馆饭店和风景区等同质产品市场。不少旅游企业,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市场占有率,完全不考虑利润收益情况,盲目地大幅度削减旅游产品价格,与同行展开恶性竞争,对行业协调造成极大破坏。而另一些旅游企业为了保住或夺回自己原有的市场,也不得不纷纷削价参与竞争,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旅游企业自身利益严重受损,甚至连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三是旅游社低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调查发现,这种低于成本的、恶性的削价竞争只会使旅客们的旅游质量大幅下降,高额回报大行其道,严重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使旅游市场环境趋于恶化,与其“朝阳产业”的产业特征背道而驰。四是旅游娱乐购物环节价格极不规范。一些定点旅游购物商店和娱乐场所以高额回扣诱使导游和司机,从而出现在接待中总是安排游客购物和消闲消费;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天高皇帝远”、监管不严,致使风景区内的一些兜售旅游纪念品的小商贩往往擅自哄抬物价,全然不顾其商品的质量和真正价值,从中牟取暴利,造成旅游产品的价格与其价值严重背离,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也严重制约了当地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2)旅游价格管理相关的不够健全。从旅游业发展初期到现在,国家和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旅游市场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和各省区直辖市的价格法制工作进展加快,先后颁布、修定了一批涉及到旅游市场价格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解决旅游纠纷、规范旅游市场的作用。但目前直接涉及旅游饭店管理和价格的法律法规极少。对于旅游产业中的另一支柱行业旅行社业,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少,然而大都只侧重于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强调政府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控制,而对于旅行社经营活动方面及旅游者与旅行社关系方面的规定很少,以致在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很难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旅游价格管理立法滞后降低了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形成了对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法管理的制度约束,应当予以大力推进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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