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文艺实验:1949年到1966年的“人民电影”(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影业多元的性质──私营公司可以与国营并存,国营影片与私营影片可以在影院中同映。国民政府制订的电影法规(主要是“检查法”)由于战争和国家分裂等原因,无法有效地贯彻执行,政府设立的电影管理机构也无法统一电影的评价标准,电影评论界仍然可以有“左、右”、“软、硬”之争,电影报刊还可以为各种艺术主张提供版面,左翼电影虽遭限制剪删、甚至禁映,但仍有生存空间。那时被称为“进步电影”的一些影片甚至出自国营电影公司。

    1949年以后,这种经营方式被彻底改变了,在全面的一体化管理体制下,市场订货变成了国家订货,自主生产变成了“组织生产”[12],自我发行(或代理发行)变成了政府统购包销,自由竞争变成了国家垄断,自负盈亏变成了政府包管。这种经营方式既是学习苏联的结果,也是新政权的需要。经营方式的改变使电影的生产不再考虑观众需要和票房价值,而是服从于政治需要,于是“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就成了“十七年”期间中国电影业的思想指南。

    为了全面“领导”电影事业,中共设立了专门的电影管理机构──电影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电影局”),归口由中宣部领导,“电影局”负责颁布各种规范电影业活动的政策规章,在全面控制电影业方面“建立了经常性的制度”[13],以保证电影业完全按照中共的意志活动。“电影局”根据政治宣传的需要来制订电影摄制计划,再将摄制任务分配给各电影厂,由电影厂分配给编剧导演。“电影局”同时也操控电影的发行和放映。“电影局”还经常下达“政治任务”,如为国庆周年纪念制作献礼片,为庆祝“十月革命周年”举办“苏联电影周”,安排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领袖出现的场面的内容审查等等[14]。同时,政府早在大规模的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就在1952年1月取缔了私营影业。这是因为集权政府对“公共领域”高度恐惧[15],以至于无法容忍任何任何不受政治权力全面直接控制的活动。建立了这种一体化管理体制之后,政府对电影选片、拍片的首要标准是“紧密配合政治形势[16]”,其次是要“突出主题[17]”;对影片的发行放映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级派发[18]”,按照影片的政治、艺术分类区别对待[19]。这种发行放映模式以政治宣传为目标,而将电影企业的盈亏放到次要地位,可以说从1949年到1990年代初期,电影业的“经营”完全丧失了原本的意义。

    1949年以后出版的中国电影史著作里,作者们常常提到20世纪30年代影评的辉煌历史,提到左翼电影界人士的重要成就──建立了影评队伍,占领了各大报副刊,每日发表影评,推动了左翼电影的创作,影响了大批观众等。显然,那时文艺界左翼人士的成就是以当时的思想独立、言论自由为前提的。1949年以后这一前提不复存在,于是影评也从多种声音变成了一种声音──共产党的声音。无论是专业的影评,还是大众的影评,都不得不跟这个声音“保持一致”,而这“唯一正确”的“声音的功能则是按照不断变化的宣传需要监视和评判电影创作。“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一直延续了二、三十年之久。[20]”在此期间,“能够真正对电影发表评论的不是电影评论家,而是政治家和行政长官[21]。”


   在国民政府时期,电影从业人员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可能没有固定收入、退休金和免费医疗,但是他们有自由──可以选择雇主、自办公司、创办同人刊物、组织或参加专业团体。更重要的是,他们有选择从艺对象(编、导、演某部影片)的自由。1949年以后,他们的文化身份和生存方式被彻底改变了。在他们被分配到某个电影机构,获得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从自由职业者变成“干部”的同时,他们也失去了原有身份的独立性和自由空间。政府成为他们唯一的雇主,不可能创办私营电影公司,也没有创办刊物的自由,甚至连同业团体也只有政府设立的“中影联”或“影协”(隶属“全国文联”领导)是唯一合法的“存在”[22]。这个团体的任务是协助执政党、政府管理控制电影业及其从业人员,维护党的文艺机器之运转,传达党的文艺政策,督导从业人员的“思想改造”。身份的改变带来了电影从业人员生存方式的巨大变化,他们“被纳入一种被称为‘单位’的体制之中”[23]。“这个单位制度的规范结构有两条基本的行为准则:一个是集体主义的准则,一个是森严的等级”[24]。所谓的“集体利益”其实就是由执政党定义的国家利益、政治需要的代名词,因此,服从国家利益和政治需要、服从意识形态的“呼唤”就成为电影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单位内部森严的等级制度下,如果“要在这个‘单位’的制度中生活得比较好,你就要考虑怎么遵守单位制度的内部规范。如果你违逆了这个规范,而且很严重,就有可能从原来的单位中排除出去,从‘干部’的系列中排除出去,而失去原先的保障[25]。”这种保障包括工作权(编写剧本、导演影片和饰演角色)、发表权、福利权、安全感、荣誉感、社会地位,甚至是基本的生存权。

三、从“题材规划”到电影的“概念化”和“公式主义”  

    “一元化”与“一体化”是中国电影管理模式的两条腿,前者规定“写什么”,后者则保证“规划”了的“题材”能按照党的要求制作完成。制订生产计划(“题材规划”)是“电影局”每年的的头等大事,查阅文化部的档案可以发现,从1951年到1965年,档案的九成都是关于“题材规划”以及相关的会议、报告、批示、讲话、意见、建议等。

    “题材规划”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影片的生活素材、影片的主题思想、各类影片的比例。所谓“影片的生活素材”是指每部电影所表现的生活内容必须与社会经济活动诸门类对应,于是就有了“工业题材”、“农业题材”、“军事题材”等;另一方面,作为宣传教育工具,电影不仅承担起建构“革命历史”的任务,而且要证明现存秩序的合法性和真理性,于是又有了“革命历史题材”、“革命战争题材”、“反特题材”、“反腐题材”、“献礼片”、“主旋律”、“五个一工程”等。而且题材是分等级的。“现实题材优于历史题材,‘革命历史题材’优于‘一般’历史题材,写重大斗争生活优于写日常生活:这为‘题材’划定了重大与不重大的分别──它既成为评定作品价值的重要尺度,也规范了作家言说的范围[26]。”这种“题材等级制”所依据的标准自然是政治需要,即作品涉及的社会生活在建构“革命历史”方面的能力,在证明现存秩序的道德合法性方面的水平以及它所提供的“终极真理”的可信程度。显然,与历史题材相较,现实题材能更直接地为革命、为政治服务;与一般历史题材相较,革命历史题材能更鲜明地表现出“历史的必然规律”;与日常生活相较,重大斗争生活更有利于激发人民斗志,纯化社会精神,满足政治需要。如此一来,电影创作的成败高下往往不取决于创作本身,而取决于它所选择的题材;作品尚未问世,其“价值”就已经被分出了等级。由于“题材等级制”根本违反了电影创作本身的规律,严重束缚了创作者,“十七年”期间,电影界不断地为题材问题所困扰,“电影为工农兵服务”的提法时常被置疑,“反火药味论”、“离经叛道论”和“反题材决定论”等等观点时而冒头,又不断遭到批判。

    这里介绍一下1951年和1965年的“题材规划”。1951年计划生产18部影片:“18部影片的主题,暂作如下分配:1、反映战斗的三个到四个,希望最好能有四个。同时希望是贯串新爱国主义的思想,反映一些全国性的、包括高级将领的战略思想的作品。2、反映生产建设的四个到五个,希望最好能有五个,其中包括农业建设如互助、竞赛等两个,工业建设的两个,经济问题的一个。(以上两项是我们要反映的重点)3、反映土改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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