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努力减少制度性健康损害,促进国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提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从制度和法规的缺失所导致的健康损害来看。制度与法规的缺失可分三种情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一是根本就没有相关的制度与法规;二是相关的制度与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三是虽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与法规却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由这些情况带来的健康危害同样严重。比如,我国目前的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健康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80%属于肺病,其他慢性中毒约占20%,而全社会对职业病的防治力度和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协调。专家认为,其中原因除了有已往的职业病未消除,而新的职业病又不断产生等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关职业病的法规落实不力,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监管工作或者是不到位,或者是根本没有进行。人们熟知的假药横行问题也是如此。近年来,全球的假药年交易额高达350亿美元,在全世界销售的药品中,有6%一10%是假药,几乎所有药品都遭到过被假冒的厄运。中国无疑是假药的泛滥区之一。究其原因,并不是缺少相关的禁止性法律法规,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假药大行其道,人们健康深受其害。
因法规的不当导致严重健康问题的又一个典型事例,是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这部新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婚检自愿”。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说是立竿见影:自该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婚检人数直线下降,而许多地方的新生儿缺陷率却直线上升。一般认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三大防线,但从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已经使第一、二道防线基本失守,成为新生儿出生缺陷高发的主要原因。广西在这方面又是一个重灾区,2OO2年婚检率是75.8%,至2004年,婚检人数锐减至9536人,仅为1.55%,全区有9个县(区)市的婚检人数竟为0。与此同时,广西全区2004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则由2OO2年的16.56%上升到21.56%。专家指出,婚检包括婚前保健,可以通过问询和体检防止新婚夫妇遗传性疾病延续,还可以通过胜病、艾滋病筛查、生殖器检查防止相关传染病传播;孕前检查可筛除遗传病,确定女性是否适合怀孕,等等。
可见,如何尽量减少政策与制度上的失识给健康带来不应该的损害,成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社会现实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局限于从医疗卫生行业、从医药卫生从业者的素质方面寻求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之道,而忽视从社会制度层面上进行研究与探讨,那是远远不够的,那就不可能真正达到全面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的目标。
要努力减少“制度性健康损害”,概而言之,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的一切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都要体现在人的发展上。只有人类自身得到发展,其他一切发展才有可能持续;只有人能够从中获得收益的发展,才会具有真实的价值和意义。如果某种发展不仅不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好处,反而以损害公众健康、侵犯公众的生存权利为代价,那就失去了发展所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就不能说是真正的发展。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彻底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国家建设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那种一边是经济指标迅速上升,一边却是国民健康因肆虐的环境破坏而遭到大范围、深程度损害的不利局面,从而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优良生存环境。
二是要增强各级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能力,使各项政策、制度和法规的制定尽可能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一个政策一旦出台,一项制度、法规一旦制定,那就是要遵照和执行的,并且还具有强制性。而这种遵照与执行,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结果,结果的好坏,当然首先取决于政策与制度本身的好坏。因此,作为政策、制度和法规的制定者,特别是那些与公众的健康直接有关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千万不能以学术研究来代替制度和政策本身,不能关在办公室里想政策、立规章,必须以对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细之又细,慎之又慎,在全面调查、了解实际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以保证各项政策、制度的执行结果能够达到积极效用最大化,消极效用最小化,这样才能避免类似受到普遍质疑的《婚姻登记条例》的事情发生。
三是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说,我国目前与公众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也应该充分相信和肯定,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各项制度、政策和法规,不管是其出发点和目的,还是其具体内容,可以说都是有利于广大群众的,也是有利于公众的健康需求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有如此众多的损害国民健康的事情发生呢?其主要原因,不能不说就在于有法不依,依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由于人违法,却无人执法,才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才使得诸如“假奶粉”一类事件一次次上演,社会公众的健康才会陷入危机四伏之中。因此,只要我们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就可以为国民健康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
事实已经一再证明:“制度性健康损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人为”所致,而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因此,只要全社会协同一致,合力共赴,这样的损害很多时候就完全可以得到有效避免,国民整体健康也将因此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不然,如果把国民健康问题只简单地局限于医疗卫生领域就事论事,而不认真考虑社会制度层面造成的负面影响,那就不仅会使宝贵的医疗卫生资源大量消耗在对非正常健康损害的事后补救上面,而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所拥有的作用和意义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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