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论文关键词]基因;基因人格权;基因信息隐私权;基因财产权
  [论文摘要]基因科技的研究发展有很多法律问题有待厘清,在法律上明确规范、保护自然人个人对其自身的基因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尤为必要。首先,人对其基因享有人格权,包括对尚在人体内的基因的身体权、对与人体脱离的基因的自己决定权及对基因信息的隐私权。其次,人对其基因享有财产权,包括对其基因物质的所有权及决定对基因的研究与商业化运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相应的立法还没出台,建议早日制定相关法律,清晰、合理、严谨地规范人对于其基因的民事权利。

  
  21世纪是基因技术世纪,基因技术已成为高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创新是基因技术世纪的核心,人类基因组计划也即将完成。基因科技的研究发展其实有不少的法律问题有待厘清克服,诸如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风险问题、伦理问题等。由于基因所具有的“一身专属性”这种人格法益特点(除了同卵双生以及尚未出现的复制人之外,每个人的基因组成都是独一无二的),使得在法律上明确规范、保护自然人个人对其自身的基因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尤为必要。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而人对其基因究竟享有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可能需要在不同的场合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基因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根据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还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
  具体到人的基因,就其物质层面而言,基因是由DNA等遗传物质所组成,而组成我们的物质躯体的细胞就带有这些基因,可以说基因是“身体的一部分”,而身体是人格权中“身体权”这种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的客体。因此,尚未与身体分离的基因,当然可以直接适用身体的法律地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身体是人格权的客体,因此基因也是人格权的客体。
  而就基冈的功能层面而言,基因不仅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人类基因组包含着决定人类生、老、病、死以及精神、行为等活动的全部遗传信息。基因具有“一身专属性”这种人格法益特点。因此,可以说基因表彰了人格,作为整体的人格,基因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而脱离了人体的基因(如与身体分离的器官、组织、体液、毛发等中所包含的基因)法律地位如何呢?按传统大陆法系观点,只要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作为独立的物,得为物权之客体,而属于该人所有,所有权人可作抛弃、捐赠等处分。例如在医疗过程中为达成医疗目的经患者的知情同意而对病患器官或组织进行切除,切除后的器官或组织成为患者享有所有权的物,患者可抛弃、捐赠等。那么患者如同意抛弃组织或器官是否就意味着同意抛弃该组织或器官中所包含的基因呢?这其实就是美国著名的Moore v,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90)案所牵涉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案原告Join Moore患有发细胞白血病,接受加州大学医学中心医生的建议,同意并签署“脾脏切除手术同意书”。其主治医生和助手用被切除脾脏的细胞用于医学和商业研究上,这些细胞作为医学研究的材料有潜在的商业与科学价值,但他们没有向原告告知这个信息。在Moore发现他的医生、医生助手、加州大学董事会、两家药物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他身体取得的细胞以发展商业上有价值的产品并取得专利,获利甚巨后,在加州高等法院向这些当事人以13项诉因提起诉讼。本案经过加州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审理,最后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告知义务,依照“告知同意义务”,医生在建议一项医疗程序之前必须向病人揭示他在病人的身体组织上的“移除前利益”,即使该被切除之组织的计划用途与病人之健康并无相关。所谓移除前利益,指的是医生在抽取组织之前就有的利益,在Moore案中原告声称医生就原告之组织有科学与商业上的利益,但在建议移除组织时却未揭示这些利益,因此应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在细胞从他的身体移除之后,原告对他的细胞不再保有财产上的利益。原告因此并不保有控制这些细胞的权利,也因此没有强占的诉因存在于这些未得授权的组织使用之上。倘若采肯定立场,将加重医学研究人员过重的负担,阻碍医学研究的发展。可见,该判例对于已被抛弃的切除组织中的基因的利用,承认患者享有经告知同意的自主决定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换言之,在此种场合下,脱离了人体的基因,仍是人格权的客体。
  基于上述分析,基因可以是物质性人格权中“身体权”这一具体人格权的客体,同时也是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对于作为人格权客体的基因,主体的民事权利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