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2

  
  二、基因财产权
  如前所述,尚未与身体分离的基因,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同时是人格的表彰,因此基因是人格权的客体。对与身体分离的组织中所含基因也享有人格权,体现在对基因的支配权和自主决定权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对于他自己的基因只有人格法益而不拥有财产法上的权利。
  因为首先,任何人格法益,都不可能完全脱离某种物质性的表彰或载体。基因的载体是人的身体或与人体分离的组织。按传统大陆法系观点,只要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作为独立的物,得为物权之客体,而属于该人之所有,所有权人可为抛弃、捐赠等处分。因此,每个人对于从其身上分离独立之基冈物质都享有所有权,除非有明示、默示或可得而知之的意思表示表达所有权人有抛弃之意,否则该基因物质的所有权仍属于基因源。当然需注意的是这里所有权的客体是“基因物质”,同样如前所述对“基因物质”所有权的抛弃并不意味着对基冈人格权的抛弃。
  其次,基因人格权体现在对基因的支配权和自主决定权方面,其支配和自主决定的内容包含了对基因的研究与商业化运用的决定权,所以这种带有市场价格的可交易化的特性,就是财产权的特性,因此可称为基因财产权。前述美国Moore案的发生,除引起焦点问题即脱离人体的基因的利用是否应告知原告取得原告同意外,还引起了关于原告作为基因源是否有权利主张利用其基因而开发研制的专利药品的财产权利的思考。对于前一焦点问题,没有太大的争议,利用人体基因进行研究运用应告知原告并取得原告同意已成为基因人格权的内容。关于基因财产权,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个人角度看,依民法原理,人对其自己的基因享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即每个人对于其基因在研究及商业上的运用享有自己决定权,同时也享有获得利益的财产权(如获得报酬或与研究、生产机构约定利润比例等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基因源的个人对于其基因的商业运用并不享有财产权,主要理由是如赋予其财产权将加重医学研究人员过重的负担,阻碍医学研究的发展。美国Moore案最终法院的判决在基因财产权问题上即采取此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基因都不全然是自己的,而是我们的祖先经由数百万年的演化发展,一代代遗传下来的。而未来,我们也将把我们的基因一代代遗传下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基因既不是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也不是任何其它人的,而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财富。故任何人都不拥有其基因的财产权,没有任何个人、企业或国家,有权利以专利的方式独占任何基因的权利。
  着眼于人类基因的研究,如人类基因组计划(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称人类基因组“是人类的遗产”),第三种观点是应该被接受的。人类基因信息资源乃是全人类所共同拥有,任何人都不拥有基因的财产权,因此应禁止任何国家、任何企业或私人将这些资源据为私有,研究单位也不能够就其分析定序的基因申请专利,已经申请归档的专利应该要撤销。当然,否认人类基因财产权,否认基因的可专利化,并不能否认基因提供者个人的基因人格权,即具体到利用谁的基因样本作为研究的对象,则完全应尊重个人的意愿,并执行知情同意原则。但应注意到,人类基因的“人类共同财富说”,目前来看还不能够被广为接受,尚不能在国际上贯彻,只是理论上的发展方向。在短期内很多国家基因专利化现象将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既然赋予基因研究专利,那么基因提供者就享有对于其基因的财产权,其可以通过许可研究者使用并约定报酬或利润分配比例等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虽然前述美国Moore案的判决结果只承认了基因人格权,否定了基因财产权,但《1995年美国联邦基因隐私权法案》则史无前例地赋予了从人体样品中获取的DNA样品以财产地位,因此,除了要对使用和收集任何DNA物质者要求提供清晰的书面同意文件外,该法律将DNA置于一个特殊的可供交易的地位,这大大地刺激了这些基因研究的发展。
  综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人对其基因享有的民事权利问题是一个尚待立法确定的新问题,从理论上而言,人对其基因既有人格权也有财产权,国际组织的有关文件对此已有所确认,但相应的国家立法还没出台,应早日制定相关法律,清晰、合理、严谨地规范人对于基因的权利,同时,也应规定权利人对基因的相应的保育责任,即任何人都负责管理保育人类基因(作为一种共同财富)的责任。同时研究机构与研究者个人对于其支配之下的基因物质、基因、细胞等等,不能任意地改变、抛弃或释放,必须负起更严谨的应尽义务。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