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侦查措施的丰富和发展(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2
(三)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多样性
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多样性,更多的是一项侦查措施的实施原则。侦查措施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手段,基于犯罪的复杂性和侦查与犯罪的对抗性等特点,侦查措施在实施中应确保优选性和综合性。优选性,即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多种可能的侦查措施进行最优选择。优选是实施侦查措施中的关键步骤,就收集线索和证据的某一方面,往往有两个以上的侦查措施,但由于条件限制,不可能同时加以运用,因而必须进行优选。实现优选的根本性前提之一就是有多个可行和可能的侦查措施,而且从理论上说,可行和可能的侦查措施越多,越有利于追求最优的结果。因此,多样化是侦查措施实现最优运用的前提和基础。综合性,是因为各项侦查措施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并且这些功能和作用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在侦查实践中,不可能仅采用一个侦查措施就能解决问题,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特别是在犯罪日趋复杂和智能化的形势下,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尤为重要。例如,传统侦查措施和高科技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各有利弊,需要综合运用。高科技手段成本较高且蕴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在一些大要案件的侦查中可以采用,但是在一些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就不便使用,而对于一些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和对象等规律性较强的系列犯罪案件,守候仍然是常用且有效的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