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适庹规模经曹的理性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3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依法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依法原则。依法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出租、转包、人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保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承包者或具体土地经营者的权益。流转程序必须合法,按法定程序运行,国家必须完备有关的法律;使各种流转都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要求,各方面都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自愿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自愿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人为本。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民,损害农民享有的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利。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合理地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是生产力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推动过程。农民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因为土地经营权关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流转中必须考虑农民利益,而真正把自己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地位的就是农民自己。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由农民自己决定,即农民自己有流转或不流转的权利,也有采用这种流转方式或其他流转方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3.有偿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有偿就是通过转包费或者租金的形式保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过程中的利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了农民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农民享有合法的土地收益权,包括直接经营土地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土地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农民能获得比自己经营更多的利益;二是通过合理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产增收。农民只有在得到比转让土地经营权之前更大收益的时候,才能更加主动转让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或剥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三、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允许农民转包或出租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集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多都是包干到户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地权的分散、细碎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又使这种经营权相对稳定,农民得到实惠,是真正的受益者.但这种经营模式,造成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同时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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