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地域特色 法律支持

  论文摘要:在上市公司.包括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同时,兼顾长远,使制度具备修正、修复功能和法律支持。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制衡力量,中外在公司制度安排、选择方式和运作实践中走过了不同的历程。本文结合这些实践经验和理论探讨.试述建立一种有中国地域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厦在中国的实践

  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犬战略决蓑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英、美等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大比例增设外部董事。在一些国际知名大公司,如摩托罗拉公司、阿科公司等,公司董事会的外部董事比例在3/4以上。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要作出“独立的判断”,须符舍以下几个条件:(1)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2)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3)独立董事在过去3年内不是拳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O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4)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1)由独立董事批:隹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2)独立董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作出的费用给予补偿。(3)独立董事有权撤销一项由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4)独立董事不同意董事会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时,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始见于国内上市公司和在境外上市的公司。1997年l2月,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明确在上市公司中“可以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l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经理指引(草案)》中,提出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2OO1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上市公司董事合成员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从“选择性蒂款”到上市公司治理的必备条件,逐步形成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安排。

  二、独立董事是构建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的重要力量

  建立具有中国地域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要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目前的公司制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不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一个普遍的特点是“一股独大”这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家旋企业的基本特点和国情。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来客观、公正地借鉴、评价和推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地规避当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弊端,对维护正常、规范的经济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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