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司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是其基本特点。而我国的基本特点是公司股权结构的“一股独大”、高度集中。因此,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一定要面对这个现实。首先是独立董事的任免权问题;其次是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和任职资格;第三是法律授予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力。
1.独立董事的任免权应由公司监事会掌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基本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大会上,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能形成决议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大股东往往利用这种绝对优势,迭到其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并控制投票权,从而操控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班子。而会司监事会则处于弱势地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根本无法实现,成为一种摆设。
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需要时日.即使若干年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后。仍然存在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要解决问题,还得从实际情况出发,也毗是针对“一股独大”的实际。创建有中国地域和经济运行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把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设,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权力制衡的重要力量。具体采说,就是公司走股东掌控股东大会、董事会厦执行层,公司小股东掌控公司监事会,并由监事会提名和任免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就等于把公司股东大会中分出了两种对立统一的势力;一种是大股东度其同盟者。代表公司执政的势力;另一种是投反对票的中小股东.成为监督执政的势力。而后一种势力掌握的对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的有生力量,就是独立董事。
由公司监事会任免公司董事的治理模式,在德国和瑞士等国盛行。这符合他们的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我们采取由公司监事会任免独立董事。是针对我们的国情,是对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正和充实。
2.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和任职资格。英、美等国的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为2/3到3/4。我国的上市公司要求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为I/3,这个比例可以加大到1/2,因为相对经营董事而言,独立董事在执掌公司权力,信息获取等方面处于弱势。
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该有明确的界定:(1)对独立董事能力的界定。必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商务、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而且不能有无决策能力、损害公司利益、不能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2)对独力董事“独立判断”的公允性界定。在过去3年内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管理层无直系亲属关系,无合伙人关系。无超过2【J万元的交易关系。(3)对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的界定。公司独立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职不得超过6年。(4)非经过特批,不得担任3家以上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3.法律授予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力。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应授予独立董事以特殊权力。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独立董事有权撤销一项由股东提起的对经营董事的诉讼,使管理层可以利用董事制度来保护自己。二是独立董事在不同意大多数董事作出的决定时,有权直接与股东联系。让中小股东可以利用独立董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