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几点思考与建议(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二)出口秩序混乱问题在我国表现突出

  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我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我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

  (三)国内尚缺乏应诉光荣的舆论氛围

  近年来,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国的一些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勇打“洋官司”,但也有一些涉案企业不参与应诉,存有“搭便车”心理。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我国涉案企业应诉的成功率。

  (四)企业获得的公共信息服务不够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同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目前,大量的信息掌握在我国各政府部门手中,但这些信息大部分都不公开对外提供,使得我国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不能及肘得到我国政府的支持,也不知该如何获得支持。

  各国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我国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差距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往往是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出现分工不明确,服务质量不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无法正常沟通信息资料。

  企业找不到可信的数据来源,不能及时掌握国内本产业的基本情况,不熟悉反倾销发起国和潜在的“替代国”市场情况,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上造成被动。

  四、建议与对策

  上述分析表明,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少数国家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方的原因,也有我方的原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的目的,都会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要提高反倾销的主动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我国企业界及当事人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所赋予的权利。这部条例的颁布使原来反倾销中的国外单方面的行为变成了现在的双方面的行为,它使我国企业在国内自我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尽管这部法律较之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立法还显得不成熟,但它毕竟赋予了当事人许多的权利,如提起申诉权、请求陈述意见权、申请查阅案件权等。这些权利只要当事人充分利用,可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二)完善知识产权策略

  市场竞争的核心是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力。企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转变经营思想,树立品牌战略,不能只满足于做给跨国公司打工的装配者,而应做民族品牌的创造者,走自主创新之路,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更多关注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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