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应对危机的策略来看,我国企业迫切需要提升科技产业专利诉讼谈判与侵权判断能力,强化产业专利攻防力。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我国企业需要累积专利筹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真正形成与国外巨头抗衡的实力,刺激研发成果专利化,并提高产业专利的长期竞争力;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三)政府部门和各种商会要加强在反倾销中的协调作用
目前,协调作用非常重要,因为从现实来看,我国众多企业应付反倾销的能力和运用反倾销法的能力还比较弱,特别我国反倾销诉讼启动时间不长,企业要有一个了解、熟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在反倾销中胜诉,其中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商会的协调作用就显得比较突出了。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下而上改组或重建行业自律维权组织。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作为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单位,在法律上应处于平等地位,也无须人为划分应诉中的职能。无论商会或协会,应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按照“谁不应诉谁受损”的原则促使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协会和商会应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应由行政部门制定。作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在帮助企业应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为中介服务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加强宣传力度,促使企业认识中介机构的作用和价值,制定法规、确立收费标准,等等。
(四)政府对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应做出适当反应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对政府反倾销做出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实际上,当反倾销涉及本国重要出口产品或重要出口市场时,当事国政府一般都会做出反应。即使是法律和程序相对不规范的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经过积极辩诉,结合我国政府的适时出面支持,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首先,有关部门应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新形势,主动开展双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包括落实“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解决反倾销法律和程序不规范问题;其次,应向企业公开要求政府出面磋商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并公布磋商的结果;第三,对立案国违反WTO规则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门应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预案。
(五)建立合适的反倾销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对案发率高的敏感产品和敏感国家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国外相关市场和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反倾销动态,避免出现企业一哄而上、低价竞销的情况。对资源性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实施符合WTO规则的主动限制措施,例如以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为理由征收出口税。
政府应为企业应诉提供服务和便利,如:在政府专门部门中设专门人员负责反倾销工作;设立反倾销基金,鼓励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诉者若败诉,则从反倾销基金中列支其诉讼费用;若胜诉则可以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措施给予经济的鼓励,由此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