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国住房制度创新步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4、加强租赁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租赁市监督管理,保障租房者合法权益,稳定租房租金,防止住房租赁非法投机。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当前,进一步加强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中介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应进一步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应构建房屋租赁交易网络平台,加强对住房租赁的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尽快建立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为专营房屋租赁居间、代理的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赁当事人提供参考,通过指导租金加强市场的预警预报,确保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中介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倡导诚信中介。加强规范中介走规模化、正规化道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中介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公布一批不讲诚信,不规范操作的企业,净化中介市场。
  
  5、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由于当前我国有效房源不足已成为推行廉租房制度遭遇的重大瓶颈。廉租户“租房难”已成为十分普遍而严重的社会向题。首先应集中解决有效房源不足,无房的廉租户“租房难”问题。由于现在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的地方才刚起步不久,其制度建设尚很不规范不完善。有的地方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有这一问题,应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把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高度重视解决无房的廉租户“租房难”问题,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责任;解决有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开拓廉租房房源。为要扩大廉租房房源,一方面政府应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制度,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另一方面还应开拓新的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应该从政府卖土地的收入中来,也就是应将政府高价拍卖土地的部分收入,补贴到廉租房的建设上。各地应坚决执行2006年“国六条”规定,将这笔钱部分用于廉租房的建设。二是还可允许部分住房公积金资金进入。各地有关部门聚集起来的巨额公积金,除了用于低息贷款以帮助职工购房外,也可以拿出部分公积金赞助当地的房管部门建造一些廉价实用住房,政府部门对这些住房的建设还应给予适当的各种税收和配套费的减免扶持;三是还可以允许基金、债券、证券、保险资金和房地开发商资金等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进入,但这些资金界人政府须也要有相应的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资金投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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