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OT模式在西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的探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 BOT模式 西部地区 基础设施
  [论文摘要] 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发展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资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惟一来源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BO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不仅可以吸引外资,同时也可以吸引国内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从而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加快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一、BOT模式的概念和特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移交”。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特许权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在特许期内,该项目公司向设施的使用者收取费用,依次收回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成本,并获取合理的利润。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拥有监督权,项目特许经营权期满后私人机构根据协议将基础设施无偿或以象征价格转移给政府。
  一个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等都是BOT方式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设施项目,如电力、电讯、自来水、排污、公共体育设施等;二是公共工程项目,如大坝、水库、仓库等;三是交通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这些项目都适合于采用BOT方式来进行融资建设。
  BOT模式具有市场机制的竞争作用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特点。一方面,BOT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的市场主体的项目公司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项目公司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相关的BOT法来约束项目公司的行为。
  在我国,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有待加快发展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就使BOT方式成为促进政府和私营企业合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有力工具。例如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等。

  二、BOT模式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
  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发展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西部地区各级政府都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十分重视。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十五”西部大开发总体规划》更是明确地将“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明显改善”作为“十五”时期西部大开发主要目标中的第一项,同时“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十五”西部大开发主要任务的第一项,主要涉及水利建设、交通建设、能源建设、通信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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