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OT模式在西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的探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有人担心BOT的运用会导致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的丧失,对BOT的主办者要求收益担保和在政策上提供优惠不太理解。二是对项目融资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人对BOT的作用和引进的必要性有所认识,但尚不十分熟悉其具体内容和规范操作的要领,认为谈判既费时又费力,还要给项目以一定的担保和政策优惠,不如用传统的贷款方式搞建设省心,因此对BOT兴趣不大。
  2.加强BOT人才培养。BOT项目从谈判签约到后期的运营管理,涉及的专业面广,如工程技术、法律、商务、金融、资产评估与清算、采购、保险等等。而且BOT方式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收益计划与分配、资产的检测、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组织实施。因此要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还需要具备能够有效运作BOT项目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尤其西部地区这种复合型BOT人才非常缺乏。
  3.灵活运用BOT的多种方式。随着BOT方式在国际上的成功运用,BOT方式又衍生出了如BT, BTO, BOOT, BOO, BLT, DBFO等多种方式,这些投资方式都有着与BOT方式相同的一些特点,同时也各自有着自己的优势,因此西部地区应该结合不同项目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投资方式。
  4.积极引导国内资本参与BOT项目。BOT方式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投融资方式,国际资本与国内民营资本都可以参与,目前我国国内民营资本参与BOT方式项目不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将会逐步增多,如福建泉州刺桐大桥。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既不存在外汇支付问题,也不涉及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因此西部地区政府不仅应该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还应该积极引导内资BOT的发展。
  5.要为BOT方式的运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所谓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体制和规定所体现的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积极的或消极的),特别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期待的利益可能给予的影响,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各种因素。BOT方式作为一种投融资方式,我国应该明确相应的政策,同时加快相应的金融、税收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特别是要尽快制定BOT方式的专项立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我国BOT方式的运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西部地区也应该根据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来吸引BOT投资。
  
  参考文献:
  [1]王丽娅:PPP在国外基础设施投资中的应用及对我国的启示.海南金融[J],2003.11
  [2]袁乐平卢明湘李曦坤: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探讨.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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