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因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建立起有利于高新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创新制度。
  法律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有两个层面:一是大的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要涉及到的一般法律制度;二是小的法律环境,即高新技术活动所涉及到的特别法律制度。从成功的经验看,高新技术产业是在大的法律环境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然后形成促进其发展的小的法律环境。如日本,前者有《外资法》、《促进基础技术研究顺利开展法》、《小企业新技术振兴法》等,后者有《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等。[1]实践证明,对于政府来说,最能有效地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不是筹集风险资本和亲自运作投资项目,而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为目标,营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
  由于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项目的成功通常要建立在一定水平的研究开发基础之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重要。对此,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有关专利保护、环境政策、技术转移、引进外资的特殊法律。
  税务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1969年美国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这给风险投资业带来沉重打击,也极大地影响了高新技术的发展。1978年美国取消了这一税收政策,即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调到29%。1981年又由29%降低到20%。这个税收政策实施的结果使1981年风险投资总额增长了2倍。[2]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业扩展计划》,为了诱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税收政策规定对统办小企业者可以免60%的投资税,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可以免100%的资本税,并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日本政府于1985年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巴西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投入超过企业利润5%的企业可免交产品税,允许企业把所欠税款的80%用于研究与开发投资。总之,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追求资本的增值收益,而不是投资的分红。因此,一旦时机成熟,风险资本就会以不同的形式退出。其退出的主要形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破产清算。
  西方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都拥有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特别是设有以发行和交易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为主的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二板市场是各国政府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建立的交易系统,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欧盟的Easdaq市场、新加坡的Sasdaq市场等。它为风险资本的筹措和顺利退出提供了场所,从而推动了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三板市场是资本市场递进上市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递退下市的最后一个环节。如2000年,曾被称为是欧洲IT龙头企业的比利时L&H语音技术软件公司由于财务报表造假和欺诈行为被曝光而申请破产,L&H股票在主板市场摘牌后转至三板市场进行交易。L&H在三板市场挂牌,首日即告重挫,收市于1.40美元,股票狂泻77%,至股票被最后摘牌时,股价仅为58美分。由此可见,成熟市场的退出机制有一个平缓过渡的过程。这样能保证市场参与的主体—上市公司和投资人可以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可选择地、连贯性地运营与投资,增强各市场板块的活力,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购并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美国1998年以前,风险投资30%是通过上市退出的,70%是通过收购和兼并退出的。[2]斯坦福大学研究中心主任罗文教授在一篇论文中说:“硅谷成功的企业中,有85%以上是购并的,只有15%的企业直接上市。”[3]
    二
  高新技术产业化需经历三个阶段:研究开发(R&D)、成果转化、工业化。而研究开发阶段属于探索性、研究性阶段,风险资本一般不会参与,这时主要依靠政府的“种子基金”。例如以色列的经济社会基础和外部环境都不算好,但它的高新技术产业仅用了不到6年的时间就赶上了美国。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种子基金”的大力推动。
  财政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园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也是一个大的创业中心、孵化器。最早的高新技术园区是20世纪中期美国的硅谷。它在短时期内创造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奇迹,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至今世界较规范的高新技术园区有近千个。由国家统一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般都是规模较大、设备先进、环境优美。要是没有可靠而雄厚的资金来源,这种开发区是决不可能建成的。一些国家政府财政对高新技术园区的投入很大,一般占60%-70%。西班牙政府投资100亿元建设卡贾图科学城;日本投资13000亿日元建设筑波科学城;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投资1.9亿马克建设高科技园区。
  融资担保:政府融资担保是对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所发放的符合政策意图的贷款给予偿还保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许多国家政府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例如英国政府规定对私人金融机构给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提供80%的政府担保;[4]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
  政府股权担保是以风险投资公司为服务对象的。这是因为风险投资者往往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以补偿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有了政府股权担保,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损失可获得补偿,整个投资组合的回报率将相应提高,从而增强风险投资的吸引力。运行时间最长的股权担保是荷兰政府于1981年设立的私人投资担保。它规定政府为经其认可、投资额不超过400万荷兰盾的高新技术项目承担50%的损失。[2]


  国外许多国家还通过银行或设立基金会的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如加拿大联邦商业发展银行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风险性很大的发展项目专门提供“平衡资助”,与定期贷款一起协助企业维持财政平衡或尽快收回成本。法国政府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以8.75%的优惠利率供营业额在5亿法郎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之用,政府还提供3亿法郎给SOFARIS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50%的保证。英国政府允许私营技术企业的短期资金可以通过银行透支、贸易信贷等方式融通,中期资金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财产抵押、自发信用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日本政府建立了振兴地方技术的特别贷款制度,凡新增设备可提供特别利息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低息长期贷款(年利率为8%-8.15%)。日本开发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年限可长达25年,贷款额一半的利息可按7.3%计算;小企业金融公库还针对高新技术小企业发放期限为25年,年息2.7%的特别贷款。[5]
  补贴政策:国外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如加拿大安大略省为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向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风险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德国政府于1984年底实施了一项对风险企业进行资助的典型实施计划,到1985年底,共向268家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了0.87亿马克的资金补贴。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方受损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日本的新技术开发事业部对风险项目提供5年无息贷款,项目如果失败则该项贷款无需偿还。日本通产省规定,每一新建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应向开发区提供10亿美元的基本建设经费;国家财政对于迁入开发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实行补助。
  政府通过实施相应的专项计划,直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计划,就是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部门的研究开发经费专门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政府还可通过择优购买本国(地区)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价值已经达到35%。[6]
  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基金的一部分,在扶持高新技术风险产业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采用私募方式,即向境内外法人及大额投资者募集;而欧洲一些国家机构投资者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如1998年在欧洲总额为62.83亿美元的风险资本中,银行占31%,保险公司占14%,年度基金占1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将政府支持专款中的33%作为发展高新技术的专款,20%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政府还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如比利时成立了政府投资公司,对创新企业或中小企业直接投资。德国1995年成立了与私人共同筹资的风险投资公司,澳洲和欧共体也有此类公司。
  上述可见,政府担保,转移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有助于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地位和条件,并刺激、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大贷款额;政府补贴,弥补了社会资本的一部分损失,减少了风险,以鼓励社会资本把更多的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政府风险资本,可补充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的不足,并对社会资本起到示范和推荐作用。总之,“种子基金”的构建,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起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且可使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有效地结合起来,实施政府资本的导向功能和发挥资本杠杆效应。
  【参考文献
  [1] 叶明.国外高技术发展政策的新趋向[J].华东科技,2001,(2).
  [2] 辜胜阻.政府与风险投资[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3] 张景安.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资本市场[J].中国软科学.
  [4] 刘建良.风险投资操作指南[M].北京:中结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5] 孟燕.国外高技术发展政策的新趋向[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0,(1).
  [6] 白钦先.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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