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农民经济的扩张过程,就是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的农场经济替代封建地产经济的过程。同时,以此为基础,富裕农民在地方事务中的政治作用,也令人瞩目;最迟到15世纪中期,他们实际上控制了乡村的司法和行政事务。他们的活动改变着乡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一方面瓦解着封建领地,另一方面使村社共同体不断分化出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西欧中世纪佃户经济一向具有的稳定性,日益受到威胁。新崛起的富裕农民和其他乡绅等,总是企图把传统佃户撵走,包括利用其暂时困难或者未能履行契约,将份地转移到自己手中。在西欧各地,有相当一批这样丧失土地的公簿持有农,加入到农业工资劳动者的队伍。
这样,随着农民内部土地占有平均化局面倾圮,也随着领主自营地不断肢解,由富裕农民开创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结构很快地发展起来,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到15世纪,“资本主义地租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01页。)。
二
西欧中世纪晚期的富裕农民,以新的方式控制了生产、交换等环节,还控制了乡村行政事务,成为农村中富有生气的阶级力量,成为现代农业的最早发起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封建领主特别是那些拥有贵族身份的大庄园主,却急剧衰落。贵族地主,无论在人数上或在实力上都不断减少和削弱。据统计所及的63个贵族,在16世纪平均年收入降低26%;每个贵族平均拥有的庄园数也从54个下降到39个(注:P.克里德特:《农民、地主和商业资本家,1500—1800年的欧洲和世界经济》,剑桥,1983年英文版,第56页。)。
中世纪晚期西欧贵族通常都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靠固定的年度租金过活。大片土地的出租期往往长达几十年之久,甚至更长,其间即使租金有所增长也绝对赶不上生活费用增长的比例。当生活费用不断增长的时候,贵族一年比一年更拮据,不得不举债度日。他们往往以庄园作抵押,当他们未能付出利息的时候,抵押品的赎回权就被取消,因此丧失了土地。贵族的没落过程,以意大利最为突出。廷廷那诺族原是多斯加纳的大贵族之一,其最后一个领主,就这样丧失了他的祖传的地产而靠施舍过活,最后饿死在赛亚那街头上(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52页。)。当然贵族依然存在,不论在意大利还是在法兰西、英格兰、西班牙和德意志都有拥有数十个封地、年进数万金镑的贵族,但是他们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大多数贵族不重视或没有能力经营自己的地产,将其卖掉,以偿还债务或应付开支。
通过市场等手段不断集中土地,并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新型地产,是前已述及的那些富裕农民;不久,更具有经济实力并改变了旧式地产经营方式的乡绅和骑士也加入进来。富裕农民与乡绅、骑士之间有着多方面的社会和经济联系。从社会身份上看,上层农民日益与乡绅、骑士交融;但从生产方式上看,却是骑士、乡绅向富裕农民开创的雇佣经济转化。一些骑士和乡绅虽然也曾是庄园主,但他们的地产很早就与完全依靠农奴劳役的大庄园不同,一般实行比较宽松的管理,并且较早地实行货币地租和进入市场,所以骑士地产被历史学家称为“半庄园”或“大块自由持有地”。特别是15世纪中叶以后,不少骑士进一步改变地产经营方式,纷纷加入最初以富裕农民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行列,并成为庄园主自营地的重要承租人。
事实上,富裕农民与乡绅、 骑士的身份界限越来越不明晰。 正如16世纪英国历史学家富勒所说:“一个杰出的约曼,就是一位款步而至的乡绅。”(注:富勒:《神圣与凡俗的国家》,转引自陶内《16世纪农业问题》,伦敦,1912年英文版,第35页。)当时,王室正式规定:年收入20镑以上者都应当申请授封骑士称号。这表明,骑士这一先前的封建等级,正在成为一个经济概念。被授封为骑士就要承担一份相应的义务,所以并非所有的富裕农民都期待这样的荣誉。许多拥有相当多财产的农民都尽力逃避。理查一世对年收入20镑以上且无骑士封号者课以罚金,就是针对这部分人的。当时被罚人数达13250人(注:J.P. 库帕:《1436—1700年英格兰土地和人口的社会分布》,载英国《经济史评论》1967年第3期。)。富裕农民与骑士、乡绅如此接近, 以至出现了“宁为约曼头,不做乡绅尾”这样的英格兰谚语。
显然以富裕农民的崛起为直接契机,西欧中世纪农村的阶级结构,正在经历着新的分化组合。在实际生活中,不唯自由人与不自由人之间的壁垒冲垮,平民步入上层行列的渠道打通,农民上层与乡绅、骑士之间,以及乡绅与骑士之间,也都相互渗透和交叉,种种传统界限都变得模糊不清。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以新的土地经营方式为特征的租地农场主阶级不仅包括杰出的富裕农民、乡绅,还包括改变了经营方式的骑士;不久他们与越来越多的乐于投资土地的商人和企业主找到了共同的语言,实际上融为一个阶级,他们一般被称为乡绅阶级。在欧洲西部,一个农村第三等级出现了。这个新的融为一体的士绅阶级,与其说是地主不如说是农业资本家。他们最关心的是羊毛和面粉的市场价格、工资水准,他们获得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租地农场的市场利润。他们正在成为农村新的统治者。
三
中国封建晚期的农村社会,没有孕育出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并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富裕农民阶层,纵使在缝隙中出现“力农致富者”,也不过是凤毛麟角,中途夭折的厄运几乎注定难免。中国富裕农民的雇佣经济难以发展起来,除经济、社会原因外,还有其特定的政治原因(注:参见拙文《明清农业雇佣经济为何难以发展——兼与英国封建晚期农业雇佣劳动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这里,我们仅以明代粮长制为例,看中国封建政治是如何摧残富裕农民经济的。
粮长制是明代服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朝廷出于“良民治良民”的策略,规定以“殷实大户”为粮长,负责一个粮区的税粮征催、验收和解运事宜。粮长一职是封建朝廷向普通农民征粮的御用工具,对承担者本身又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明中叶后,法纪废弛,积弊丛生,粮长一职更成为令人生畏的差役。殷实大户中最为殷实的当属绅衿,但他们有免役特权,无需承此差役;没有绅衿名分而有势力的大户,也纷纷买通官府,逃免此役;于是,粮长苦役便无情地转嫁给庶民“中产人家”。正德初年的沈周说:“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亩者,官司便报作粮长、解户、马头,百亩上下亦有他差。”(注:沈周:《客座新闻》。)可见所谓中产户即一些比较富裕的编户农民或小地主。由于“巨室”隐蔽田产,脱赖粮差,就让小户包赔,小户不堪重负,纷纷弃田逃亡,最后竟全落在粮长身上。所以,一次服役,足以使“中户”破产。粮长之役对于中产人家成为一场灾难,“故凡人家遇佥当粮长,大小对泣,亲戚相吊,民间至有宁充军,毋充粮长谣”(注:《乞因造册之年委官清量田粮疏》,《江西奏议》卷1。)。
嘉靖以后,粮长在制度上明文规定由“中户轮充”。于是,“中户”破产的范围就更大了。“中人之产气脉几何?役一著肩,家便立倾。一家倾而一家继,一家继而一家又倾,辗转数年,邑无完家矣。”(注:范景文:《奉大户行召幕书》,《明臣奏议》卷39。)昆山方凤亲自目睹了他在南台时该地三户中产之家俱破败于粮役的惨状。“召而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