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变迁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内容提要:1962年形成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重要的共同政策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制定共同经营法规、共同价格和一致竞争法则, 建立统一农产品市场,实行进口征税、出口补贴的双重体制以保护内部市场,建立共同农业预算,协调成员国之间管理、防疫和兽医等条例。经过几次比较大的改革,过去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逐步过渡到了以价格和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共同农业政策转变为”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确保欧盟农村的全面发展。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产生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血与火的洗礼,西欧各国认识到使用武力谋求国家利益和统一欧洲是行不通的,受到战争重创的欧洲国家也不可能依靠本国的力量恢复经济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大作用,欧洲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复兴和繁荣。为此,1951年4月,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成立了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在罗马签署成立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原子弹共同体条约,简称《罗马条约》,确定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目标,以促进欧洲繁荣和欧洲人民的团结。1967年三个共同体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其后经历三次扩大,英国、爱尔兰与丹麦于1973年,希腊于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分别加入共同体。1994年,共同体更名为欧洲联盟。随后,瑞典、芬兰及奥地利亦于1995年加入欧洲联盟。到2004年,中东欧十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陶宛、拉托维亚和斯洛伐克将加入欧盟,现在的欧盟15国将扩大到25国。欧盟东扩后,整个经济区域之面积将由原来的320万平方公里,扩增为430万平方公里;总人口数亦将由目前的3.7亿人,增加至4.8亿人,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区域经济体。
按照"罗马条约"的规定,欧共体最初的目标只是建立一个以关税同盟为基础的区域性、排他性经济集团。在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上首先取得进展的是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到1961年底,欧洲六国内部工业品进口限额全部取消,1968年,内部关税取消,对外关税统一。经济一体化对六国内部商品流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彼此工业基础和实力的差别,必然带来比较利益的不同。因此,引发了农业一体化的要求,以便通过更为广泛领域的合作,实现各成员国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农业一体化也是欧共体成员国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供应、稳定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法国、荷兰和意大利是农业一体化的积极鼓动者和支持者。在60年代初,这三个国家的谷物、畜产品和蔬菜及水果生产出现大量过剩,但没有销售市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其他成员国各有自己的传统进口渠道,如西德大量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进口农产品;二是法国、荷兰和意大利的农畜产品生产成本高,在世界市场上经不起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农产品的竞争。只有欧共体国家实行农业一体化,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共同市场,以统一的对外关税限制来自欧共体外部产品的竞争,才能为法国、荷兰等国的农产品占领欧共体市场,进而打入世界市场奠定基础。因此法国在荷兰的支持下要求彻底实施农业一体化,这样,欧共体六国于1962年1月14日通过了一个“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即欧共体最初的共同农业政策。
二、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
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包括农业收入目标、农产品市场目标、农业结构目标和农村发展目标,具体内容在发展中不断深化和具体化。主要包括:(1)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农业合理生产和对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充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率;(2)在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合理的生活水平;(3)稳定农产品市场,保障供应的可靠性,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农产品;(4)保护生态环境和动物生存环境,保证食品安全;(5)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2、共同农业政策的原则
共同农业政策有三条原则,即共同体市场统一(Market Unity),共同体优先(Community Preference)及价格和预算一致(Financial solidarity)。
所谓共同体市场统一,即共同体内部成员国之间贸易完全自由,商品、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通,逐步取消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对欧共体以外国家筑起统一关税;协调成员国之间管理、防疫和兽医等条例,制定共同的经营法规,共同价格和一致的竞争法则。
共同体优先,即实行进口征税、出口补贴的双重体制。当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共同体内部价格时,则实行进口征税;当欧盟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共同价格时,就实行价格补贴,控制从共同体外部进口,消除世界农产品市场波动对欧盟农产品市场的影响。
价格和预算统一,则是每年成员国农业部长理事会确定不同农产品价格,并建立共同预算,即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这是欧共体预算的主要科目之一。目前,欧盟共同预算收入约为840亿欧元,其中用于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约占50%。共同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1)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27%;(2)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农产品所征收的关税:(3)成员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农业征税;(4)糖生产者交纳的分摊费;(5)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工业所征收的关税:(6)其他附加收入。
3、共同农业政策的具体做法
(1)建立统一农产品市场。1966年5月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实行农产品自由流动,分步实施农产品统一价格。1966年11月1日橄榄油首先实行了统一价格;从1967年7月1日开始,谷物、食糖、植物脂肪和植物油实施统一价格;1967年9月1日稻谷实施同价;1968年4月1日,牛奶、奶制品以及肉牛同价。1966年,欧共体90%的农业产量和欧共体成员国之间71%的农产品贸易额以及来自第三国60%的食品进口额实行了共同农业政策。到九十年代初,欧共体国家置于统一的农产品价格体系和共同农业政策管辖之下的农产品有:谷物、水稻、蔬菜、水果、糖、酒类、烟草、牛奶、肉、蛋、植物油、动物脂肪和油料等14个类别,占欧共体生产的农产品的96%左右。
(2)建立对外统一的农产品关税壁垒和对内统一的农产品价格体系。通过门槛价格、最低价格和干预价格等措施对共同体市场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维护市场平衡,保护生产者利益。
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是对欧共体之外国家设立的,是第三国农产品进入欧共体港口的最低进口价。如果第三国农产品到岸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就征收这两种价格之间的进口差价税。这样,进口农产品只能按欧共体内部统一规定的标位价格在市场上出售。有时进口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甚至高于标位价格,因为除门槛价格外,还有贮藏费和运费在内,因而失去了价格竞争优势,欧共体内部农产品贸易得以保护。
标位价格,也称最低价格(Minimum Price),是依据一种农产品在欧共体内供不应求地区的市场价格而定,其中包括了贮藏费和运输费。农产品标位价格每年定一次,并由欧共体部长理事会规定公布14类统管的农产品的标位价格。农产品的统一价格不用某个国家的货币表示,而用欧洲货币单位埃居(1埃居约等于1美元)作为计算单位。标位价格因包括贮藏费和运输费,会因地区不同和运输费不同而变化,故只供生产者和消费者参考。同时,各成员国可利用自己的成本优势,以比标位价格稍低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给伙伴国。
干预价格(Intervention Price),是生产者每年出售农产品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谷物干预价格与欧共体最大的余粮区法国的奥尔姆市场条件相联系,它一般比标位价格低6-9%。当某类农产品供过于求,出现相对过剩,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生产者在市场上出
一、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产生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血与火的洗礼,西欧各国认识到使用武力谋求国家利益和统一欧洲是行不通的,受到战争重创的欧洲国家也不可能依靠本国的力量恢复经济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大作用,欧洲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复兴和繁荣。为此,1951年4月,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成立了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在罗马签署成立欧洲共同体和欧洲原子弹共同体条约,简称《罗马条约》,确定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目标,以促进欧洲繁荣和欧洲人民的团结。1967年三个共同体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其后经历三次扩大,英国、爱尔兰与丹麦于1973年,希腊于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分别加入共同体。1994年,共同体更名为欧洲联盟。随后,瑞典、芬兰及奥地利亦于1995年加入欧洲联盟。到2004年,中东欧十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陶宛、拉托维亚和斯洛伐克将加入欧盟,现在的欧盟15国将扩大到25国。欧盟东扩后,整个经济区域之面积将由原来的320万平方公里,扩增为430万平方公里;总人口数亦将由目前的3.7亿人,增加至4.8亿人,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区域经济体。
按照"罗马条约"的规定,欧共体最初的目标只是建立一个以关税同盟为基础的区域性、排他性经济集团。在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上首先取得进展的是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到1961年底,欧洲六国内部工业品进口限额全部取消,1968年,内部关税取消,对外关税统一。经济一体化对六国内部商品流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彼此工业基础和实力的差别,必然带来比较利益的不同。因此,引发了农业一体化的要求,以便通过更为广泛领域的合作,实现各成员国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农业一体化也是欧共体成员国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供应、稳定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法国、荷兰和意大利是农业一体化的积极鼓动者和支持者。在60年代初,这三个国家的谷物、畜产品和蔬菜及水果生产出现大量过剩,但没有销售市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其他成员国各有自己的传统进口渠道,如西德大量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进口农产品;二是法国、荷兰和意大利的农畜产品生产成本高,在世界市场上经不起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农产品的竞争。只有欧共体国家实行农业一体化,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共同市场,以统一的对外关税限制来自欧共体外部产品的竞争,才能为法国、荷兰等国的农产品占领欧共体市场,进而打入世界市场奠定基础。因此法国在荷兰的支持下要求彻底实施农业一体化,这样,欧共体六国于1962年1月14日通过了一个“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即欧共体最初的共同农业政策。
二、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
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包括农业收入目标、农产品市场目标、农业结构目标和农村发展目标,具体内容在发展中不断深化和具体化。主要包括:(1)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农业合理生产和对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充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率;(2)在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合理的生活水平;(3)稳定农产品市场,保障供应的可靠性,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农产品;(4)保护生态环境和动物生存环境,保证食品安全;(5)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2、共同农业政策的原则
共同农业政策有三条原则,即共同体市场统一(Market Unity),共同体优先(Community Preference)及价格和预算一致(Financial solidarity)。
所谓共同体市场统一,即共同体内部成员国之间贸易完全自由,商品、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通,逐步取消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对欧共体以外国家筑起统一关税;协调成员国之间管理、防疫和兽医等条例,制定共同的经营法规,共同价格和一致的竞争法则。
共同体优先,即实行进口征税、出口补贴的双重体制。当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共同体内部价格时,则实行进口征税;当欧盟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共同价格时,就实行价格补贴,控制从共同体外部进口,消除世界农产品市场波动对欧盟农产品市场的影响。
价格和预算统一,则是每年成员国农业部长理事会确定不同农产品价格,并建立共同预算,即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这是欧共体预算的主要科目之一。目前,欧盟共同预算收入约为840亿欧元,其中用于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约占50%。共同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1)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27%;(2)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农产品所征收的关税:(3)成员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农业征税;(4)糖生产者交纳的分摊费;(5)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工业所征收的关税:(6)其他附加收入。
3、共同农业政策的具体做法
(1)建立统一农产品市场。1966年5月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实行农产品自由流动,分步实施农产品统一价格。1966年11月1日橄榄油首先实行了统一价格;从1967年7月1日开始,谷物、食糖、植物脂肪和植物油实施统一价格;1967年9月1日稻谷实施同价;1968年4月1日,牛奶、奶制品以及肉牛同价。1966年,欧共体90%的农业产量和欧共体成员国之间71%的农产品贸易额以及来自第三国60%的食品进口额实行了共同农业政策。到九十年代初,欧共体国家置于统一的农产品价格体系和共同农业政策管辖之下的农产品有:谷物、水稻、蔬菜、水果、糖、酒类、烟草、牛奶、肉、蛋、植物油、动物脂肪和油料等14个类别,占欧共体生产的农产品的96%左右。
(2)建立对外统一的农产品关税壁垒和对内统一的农产品价格体系。通过门槛价格、最低价格和干预价格等措施对共同体市场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维护市场平衡,保护生产者利益。
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是对欧共体之外国家设立的,是第三国农产品进入欧共体港口的最低进口价。如果第三国农产品到岸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就征收这两种价格之间的进口差价税。这样,进口农产品只能按欧共体内部统一规定的标位价格在市场上出售。有时进口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甚至高于标位价格,因为除门槛价格外,还有贮藏费和运费在内,因而失去了价格竞争优势,欧共体内部农产品贸易得以保护。
标位价格,也称最低价格(Minimum Price),是依据一种农产品在欧共体内供不应求地区的市场价格而定,其中包括了贮藏费和运输费。农产品标位价格每年定一次,并由欧共体部长理事会规定公布14类统管的农产品的标位价格。农产品的统一价格不用某个国家的货币表示,而用欧洲货币单位埃居(1埃居约等于1美元)作为计算单位。标位价格因包括贮藏费和运输费,会因地区不同和运输费不同而变化,故只供生产者和消费者参考。同时,各成员国可利用自己的成本优势,以比标位价格稍低的价格出售农产品给伙伴国。
干预价格(Intervention Price),是生产者每年出售农产品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谷物干预价格与欧共体最大的余粮区法国的奥尔姆市场条件相联系,它一般比标位价格低6-9%。当某类农产品供过于求,出现相对过剩,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生产者在市场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