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变迁(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得到得农业直接补贴相当于目前欧盟15国水平的25%、35%和40%,以后每年增加10%,到2013年实行同等待遇;欧盟直接农业补贴的发放将采用更为严格的环保、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的标准;建立农场审计制度;每年对单个农场补贴不超过 30万欧元;在未来 10 年内削减 10% 的耕地;未来 7 年内将对大农场的直接补贴每年减少 3%;将 20%的直接补贴转而用于农村发展;谷类干预价格降低 5%;鼓励环保、关注消费者利益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村发展。

    五、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1、财政支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受自然的影响很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是弱势产业,表现为: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生产周期长、生产和价格稳定性差、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显著、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很小。因此,支持农业是一种世界性的潮流。各国均通过财政投入等手段加强对农业基础地位的支持和保护,欧盟农业之所以得到快速发展,与欧盟的财政支持是分不开的。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较低,农产品竞争力不强,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小且呈下降趋势,面对入世的挑战,我国财政支农的力度应加大。

    2、财政支农的实施要与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相适应。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一定要与当时的宏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特别是要与国家的金融政策相匹配。1984�1988年,欧共体成员国希望通过约束农产品价格来减少负担加重的农业财政支出,但由于期间欧共体成员国的货币贬值,使得这些国家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名义上的价格约束被抵消,预期减少财政支出的目标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因此,要因时制宜的制定农业政策。

    3、采用灵活多样的财政支农具体方式。近年来,欧盟对农业支持方式不断调整,重点包括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补贴;对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特别是购买农机具给予补贴;加强农业环保、教育、就业培训;支持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多元化经营等。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项目繁多,在现有财政支农资金不足的前提下,大大减弱了财政支农的作用。因此,要改革财政支农的结构,集中使用和重点投入相结合,采用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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