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探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 生活保障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低、就业安置力度小、缺少必要的养老保险等原因,致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为此,从提高征地补偿费、加强就业安置、建立养老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可以更好地理清思路,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稳步推进,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的快速扩张,城郊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统计,我国现有失地农民约4800万。随着失地农民的不断增多,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成了影响城区和城郊农村稳定、影响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了研究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笔者随机抽取了济宁市新城区某乡镇全部失地的大屯(97户)、李桥(35户)、北营(59户)、大店(30户)、南屯(34户)等5个村255户失地农户,分别对他们进行了相关的问卷调查。通过调查和分析归纳,基本理清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现状,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一、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缺乏有效保障。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息繁衍的基本生活资料。它不仅是农民得以延续后代的重要生活来源,而且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获得生存保障的基础。现阶段,土地己成为农民重要的社会保障的依靠,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的全部保障。

    事实正是如此,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丧失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可分为货币补偿,就业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等形式。但调查发现,现阶段,大部分地方为了方便,往往采取货币补偿“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高达92%。由于农民思想观念较落后,理财观念差,进城就业困难,无地可种等原因,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失地农民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在被调查的255户农户中共有人口1024人,这些人均按照当地补偿标准获得1-3万元的补偿。除此之外,政府和社会对这些失地农民没有更多的生活保障措施。失地农民得到补偿款后,大多数人把相当一部分钱用于现实的物资消费,购买摩托车、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家具等生活消费品,翻修房屋等。有些家庭钱很快花完,生活陷入窘境。就业无门,种地没地,这部分人就开始不断到当地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政府的工作。政府忙于解决群众上访这个“一票否决”的问题,无暇顾及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工作。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务工机会不多。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应该区别情况给予安置就业。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农村户口成了农民就业的严重障碍,使农民很少有机会在城市里找到工作。事实上,大多数失地农民既当不成农民,也做不成市民,只能成为社区游民、社会流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失地农民中年龄较大的,失去土地后,就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目前生活依靠有限的征地补偿金,“坐吃山空”,等补偿金用完后,生计就麻烦了,如果再遇到生病或其他意外,生活就更艰难。在被调查的282名青壮年农民中,仅有13%的人通过征地被予以安置就业。剩下的绝大多数人处于闲置、失业状态。

    (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缺失。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城乡处于分割状态,我国的医疗、养老保险在城市里比较完善。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目前,农村养老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而大病医疗保险等等仅仅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展开,覆盖面狭窄,保险金额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农民还不能得到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险。而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补偿金又用于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医疗、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在被调查的1024名失地农民中,有60岁以上的老人共计136人。他们也和其他村民一样,按人头分到了土地补偿款。这些人中,没有人获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自己也没有购买。其他青壮年人和孩子,也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失地农民中缺失现象十分普遍。

    二、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存在的首要原因。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过低,是造成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征用农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2万亿元人民币。正是由于对失地农民利益侵占太多,致使失地农民问题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另外,我国现在的土地征用制度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尽管征地补偿标准随物价上涨作过一些调整,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适当补偿”原则,决定了给失地农民的补偿不是公平的完全补偿,是“征用”而非“征购”,这种过于强调国家强制性权利的规定,与主体地位平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发生了冲突,使得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在权利性质上是不一样的。这就意味着排序在前的主体可以合法侵害其他主体的财产权利,把农民排斥在土地收益的分配体系之外。如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按前三年农业的平均产值来计算。但是,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赔偿标准己经名实不符,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且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的主意,连十分低廉的法定补偿款项也不兑现,致使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出现问题。以被调查的大屯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为例,村民盛传康家,三口人共有土地1. 5亩(实际上城郊别的村许多家庭远低于此数目)进行赔偿,实行住房安置。则丈夫妻子补偿费各2. 7万元(1.8万元/亩/1. 5亩),小孩子0. 6万元,一家共计获补偿6万元。这笔钱用于新家的简单布置后,所剩不足5万元。而这笔钱要用于全家今后所有用度开销,显然难以为继。过低的补偿费,根本难抵郊区农民原来土地上产生的综合性丰厚收益,使他们经历了由富返贫的巨大落差。这是正常的家庭尚且出现返贫现象,而在调查中了解到,失地农民因病、残、年龄等因素返贫的比率极大,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二)缺少就业务工安置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失地农民的产生,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农民失地并不可怕,怕的是农民失地的同时又失业,这样,失地农民将成为困难的贫民。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民数量的减少,如果一方面农民数量在减少,另一方面部分改变了户籍性质的失地农民又成为了新的城市贫民,结果仍会影响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上行之有效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务工安置力度也越来越小。因此,失地农民再就业十分困难。失地农民生计是否有保障,身份能否顺利转变,农转非后能否实现再就业是关键。现实的问题恰恰是失地农民大多数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都较低,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较差,加之郊区农民原有的优裕条件所形成的思想观念障碍,如懒惰、大钱不会找,小钱不愿找等等,再就业十分困难。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失地就等于失业。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失地农民就会整体性地沦为城市社会的贫困阶层,成为城乡结合部境遇最糟糕的群体。当前,全国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普遍存在“四多”现象,即治安案件多,违章搭建多,非法客货营运多,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问题多。这些现象的出现,除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等因素外,也与当地失地农民的低就业率息息相关,这些现象己经对郊区城市化进程产生了十分严重的阻滞作用。更令人担忧的是,失地农民由于就业不充分,生计缺乏来源,政府又不能依靠,极易使他们产生抗拒社会的心理,一些人凝聚成团,引发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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