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乏社会保障机制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二元机制,使我国城市和农村截然分割。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重城市,轻农村的不良后果。我们在城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在内社会保障机制。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几乎空白。一般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但有地可种,尚可维持生活,但失地农民既没有社会保障,有没有地种,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因此,缺乏社会保障,是失地农民生活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了顾全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农民曾为国家优先选择的工业化战略承担了很大的发展成本。计划经济时期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约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时期政府部门低价征用农村土地,又使农民蒙受了至少2万亿元的损失。因此,应该给予农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多种方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首先,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农民被征用土地后所获得的补偿偏低,根本无法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基本生活。在多数地方,农民只获得征地收入中的5%-10%作为补偿。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标准因地价高低而有所不同,但以县(市)为例,一般征用一亩土地,农民实际所得补偿金在1-3万元之间,而补偿金是以被征用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既没有考虑今后农业产出的逐年增加因素,也没有考虑以后物价上涨的因素,更没有考虑今后土地的升值因素。更何况,征地的使用权是40-50年,而补偿的年限只相当于6-10年。有专家调查,2002年被征地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按照当地目前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准,一般仅够维持基本生活两年半左右。因此,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必须从政策法规上进行调整,使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农民所得补偿调整的幅度可从目前征地收入的5-10%提高到25-30%,或者按照被征用地的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其次,要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用地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总的来说,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公益性建设用地,还是工商业经营性用地,均可对土地进入一级市场采取宽松的政策。鉴于目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可以考虑政府完全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征地,采取公平补偿的原则,提高土地补偿安置费的标准,从土地资产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为失地农民参加失业、养老、医疗保险提供一定的保障,降低因征地带来的失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的风险;对于交通设施等准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应该允许农民以土地做股份,长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以防止出现失去生活来源的问题;工商业用地则应按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在按规定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农民与用地方自行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数额。
再次,多种途径提高失地农民的收益。要积极探索新的更合理的土地流转模式,以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可以将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后以租用方式出让使用权,每户农户成为“股民”,可长期享受租让土地增值的红利,既、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保障。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的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考虑通过租赁方式,由转让土地的农民向企业收取租赁费,以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保障问题。还可以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土地直接参与城市化开发,增加失地农民的收益。
(二)构筑失地农民培训就业机制,提高失地农民就业务工素质和技能。失地农民一般是文化素质较低、技能较差的群体,他们失去土地后,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但他们并没有从生活习惯、心理素质、就业观念及个体资本上根本改变农民的身份。一旦失去土地,农民重新选择的茫然性要比城市居民大得多。所以,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就业和务工的技能,对于促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将是大有裨益的。
第一,加强教育,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题,根本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他们的陈旧思想,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此外,要重点加强对失地农民转换就业观念的教育,以改变当前一部分失地农民就业中存在的“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局面。调查显示,被调查的五个村各种外来务工人员500多人,从理论上讲如果按照就地消化原则,完全可以解决当地失地青壮年农民的就业问题,然而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和习惯起负面作用。因此,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和习惯,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的重要环节。
第二,加强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失地农民要实现就业,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农民的特点决定了他们自我提高有难度,这就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失地农民就业和务工的技能和素质。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提高农民的素质,让他们掌握一门或几门实用技术,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就业培训费用政府可给予一定财政支持,也可从土地征用款项和集体积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免费培训,也可采取由失地农民支付培训费,政府部门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额报销的方式。
第三,加大就业安置力度,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55户失地农民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被安置就业的只占总数的1. 1%。如此低的安置比例,无疑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不利。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可以征地前与征地单位协商,要求用地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鼓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与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等。可以加大第三产业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比重,促进农民就业在城乡间无障碍流动。可以大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收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三)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要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这样才能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建立和完善城乡七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农村和农民的现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即使是部分费用,也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要使失地农民享有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途径寻找出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可模仿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首先,国家负担一部分。按照现行的土地制度,建设占用土地的,政府得大头,政府应从土地收益分配中拿出一部分注入保障基金。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还可以安排专项财政拨款;其次,村集体承担一部分。村集体这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为失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第三,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主要为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自己交纳,但要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失地农民既参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从两者中自愿选择一种待遇。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在领取养老金时,失地农民还面临着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土地被征用前,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样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这段时间应当记入重薪就业后失地农民的工龄,否则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