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构建股东中心的利益机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二)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的引进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累积投票制为美国公司法为增强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而创设的表决制度,即在选举董事或监事场合,每一股拥有与待选董事或监事数目相当的多个表决权时,允许股东把其表决票集中投于一人名下。我国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就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采用累积投票方法,当中小股东将其表决票集中使用,就能形成足够的影响力,选出自己中意的董事。

  (三)增强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作为股权的内容,是股东参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权利,是股东利益的屏障。虽然在1993年《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会计报告,但在实践中,股东查阅股东会决议、了解公司运行状况的权利常常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而得不到实施,并且查阅的文件范围过窄,以虚假信息欺骗中小股东的事件不断涌现。因此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增强股东的知情权成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的重要一环。

  (四)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排除
  股东表决权排除,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火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促使公司的决议更加公正,防止资本被滥用,对公司整体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这一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及中小股东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五)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便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法律中的体现。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当公司的经营者通过其多数决对公司决议施加影响,直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该制度便赋予了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成了中小股东寻求法律救济其利益的方式。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展了既有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的范围,有利于改变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博弈悬殊的局面。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没有资格上的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二是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适格被告不仅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三是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发挥股东派生诉讼的真正价值,股东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先寻求公司的内部救济,只有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后,原告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此前置程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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