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司对外担保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4要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外担保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势必会使银行的债权失去担保.带来债权实现风险.因而必须予以重视。为防止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审查参加决议的股东是否为担保对象.法人股东的代表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等:第三.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第四,审查决议文件上的签署是否真实、合法.如对于公司印章审查其是否为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合同的签订人有无公司的合法授权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将对公司对外担保及银行业务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将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带来一些改变.并给银行业务带来风险,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1银行对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应予以如下审查

  (1)该财产是否为将来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如果是公司的未来财产.则银行债权有落空的危险。因为即使该财产已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以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该财产是否为异议登记期间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为被异议登记物的物权可能发生改变.所以银行若接受权利有异议的物作为债权担保.将来的担保权可能得不到实现。

  (3)该财产是否为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规定对银行不利.如果银行接受了预告登记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在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正式登记,则银行将因抵押人的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危险。因此.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应催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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