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立法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另外,为顺利达成上述立法目标,在开展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移植与本土化相结合原则。立足于本国国情,移植他国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立法的几十载成功经验,分析、判断、扬弃、消化诸手段相配合,以达“中西合璧”之效。
  2.配合及交互反应原则。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内容与主体涉及多方面和不同领域,立法时应注意对各要素加以定位并协调好相互关系,以求营造一个和谐高效之辅助系统。
  3.经济效益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所求之最终价值目标,也是衡量金融扶持措施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根本标准
  4.协助而非包办原则。金融扶持之目的在于弥补中小企业竞争之劣势,设置措施只为协助而非包办其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最终得靠自身努力。

  三、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内容构造

  根据上述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目标和指导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与他国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度,包括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创新基金、发展基金等。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属政府全资创办,立足产业政策,不以营利为目标,主要任务是供应中小企业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财务结构及健全其经营管理等。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在增补商业信贷之不足方面发挥良好的功效,仅日本国民金融金库一家自1949年成立以来为中小企业贷款总额已达8.4万亿目元,1953年成立的日本中小企业金库贷出总额也达7.1万亿目元。我国可以先尝试设立几家全国性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其经营活动受央行监管。
  刨新基金是一种I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由科技部主管,财政部监管,不以营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主要任务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供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盎投入等不同方式实现。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主要任务是支援中小企业发展计划;辅助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支出;补助开发新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及其市场项目;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的互助保证金等。资金来源有:①财政援助专款;②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③资金运营收益;④政府转让国有资产收益;⑤其他合法收入等。
  2.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从商业金融机构融资措施,即信用补充制度。通过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以弥补中小企业信用之不足是行之有效的金融扶持制度。日本在全国设置的52处的信用保证协会,已为该国1/3以上中小企业向商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由城市、省、国家三级组成,其业务分担保与再担保两种,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各级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担保种类包括中小企业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融租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等资金来源主要有: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社会募集资金、会费或认股、国内外捐赠等。
  3.中央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倾斜政府。在目前资本市场总量小、发育尚未完善并对中小企业具有资格限制的情况下,银行系统仍是中小企业晟主要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主要宏观调控部门,其对中小企业实行融资倾斜政策将产生积极效果。中国人民银行应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可给予投向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但暂有困难的商业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应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筹资政策;改变目前利率单一状况,允许商行以低利率向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贷款;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理财服务和信息咨询等业务开展;加快专门面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的审批工作,使其与现有的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各金融主体,即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四大国有商行所设中小企业信贷部等,构建起相对独立的专门金融体系,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4鼓励中小企业金融互助,加强对中小企业咨询和指导工作。政府可协助中小企业联合,成立为共同成员获取贷款提供担保的集体担保组织,实行股份制,按担保比例和额度收取手续费。也可借鉴日本“自有钱柜”的经验,鼓励中小企业加入金融互助协会,只要交纳一定人会费,就可申请到数倍于人会费的贷款额。政府在中小企业金融互助活动应发挥指导和协助作用,适当时候可对其适用补贴和优惠政策,对其性质、组织设置、设立程序、业务开展、法律责任等也应通过立法作出规制。
  此外,在许多国家,政府组织对中小企业咨询和指导政策也成为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重要形式。如美国小企业局组织制定“小企业协会计划”、“小企业开发中心”、面对企业主和雇员的培训计划”等,在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研究预测及政策指导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而我国随金融改革的深化,各种多层次、多品种的金融工具日益丰富,购并、重组、资产评估等新型业务也逐渐变得频繁、复杂,所以建立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太专院校、广大中介组织作为辅导立体的对中小企业咨询和指导网络是当务之急的大事,国家应通过立法对此加以指导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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