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银行间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
(一)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银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在客观上必然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最终必将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效益上来说也是不经济的。很多国人对九十年代初我国银行业恶性竞争、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可能还记忆犹新,那时很多金融机构不惜手段、不计工本,不顾原则拉存款、争业务,那几年也是银行信贷资金出现呆、坏帐最严重的时期,那时进行高息揽存的银行后来都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经营包袱,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更是使大量的银行资金化为乌有,甚至使一些小银行遭受灭顶之灾。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应当把维护银行资金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只有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
(二)保护银行投资者及广大存款人利益的需要银行是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必须通过合理的盈利和对风险的严格控制才能弥补经营中不可避免的损失。以上所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反了价值规律的要求,造成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和防风险、抗风险能力的下降,最后必将损害银行投资者及广大储户的利益,妨害金融安全。近几年,我国几大国有银行虽经剥离不良资产,但不良贷款率仍居高不下,这和我国银行盲目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张,放松了对风险的管理有很大的关系。有专家警告说我国目前的金融状况跟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前的状况很相似,这不能不引起我f门的警惕。
(三)增强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
与外资银行相比,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机制、管理、国际网络、产品结构、金融创新、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曾经有人把西方商业银行比喻成计算机,把中资银行比喻成计算器,可见这中间的差距有多么大。上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使中资银行之间自伤元气,没有合理的赢利又怎能有足够的资金加大科技投入、产品开发和人员培其忠诚度又有几何呢?只是白白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中饱了个人的私囊。中国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只有五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向外资银行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可以说中国银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如果在这五年中中资银行不苦练内功,不注重改进管理和开发新产品,不注重改善软硬服务环境,仍旧把精力放在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会失去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四)反腐倡廉的需要
如前所述,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结合在一起,某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拉存款甚至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他们的高收入以及他们所拉拢的有资金调度权的人的暴富,是建立在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对纳税人血汗的掠夺的基础之上。
三、关于禁止银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思考
我国法律界和金融监管机关在较早时候就对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给予了关注。《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1999年国务院又先后出台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违反利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但遗憾的是,上述法规只规定了利率违规这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方及处罚措施没有规定。2o02年l1月,针对银行间不正当竞争较为严重的形势,人民银行又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银行业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效果不佳,虽经人民银行三令五申,但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我认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10年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