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思考(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第七,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银行监管的规定较少,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在实践中,监管机关的监管理念落后、规范性不强、随意性较强,一位外国学者曾经说过:“发展中国家的最大问题在于特例太多。”这恐怕是造成中国社会有法不依现象的最深层次原因。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由于监管当局与各商业银行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监管当局与各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互相安插亲属、子女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在实践中对各商业银行监管尺度不一或对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金融秩序。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银行监管机关(银监会)审慎监管的原则,杜绝其随意性的监管作风,并追究监管机关监管不力(包括监管机关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和依法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法律责任,设立相应的法律程序保证责任的追究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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